康熙时期宫廷传教士的上疏途径
2018-10-10陈玉芳
提 要:康熙时期的宫廷西洋传教士时常为在华天主教事宜陈情言事。鉴于朝廷处理公务有固定的文书和流程,西洋传教士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上疏言事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结合中西文献,考察1692年西洋传教士上疏请旨容教的过程,并认为,西洋教士上疏言事因循朝廷已有规定和程序,偶有违例。康熙朝传教士重视上奏权,这与皇帝处理政务的习惯以及对传教士的态度有关,也是西洋人争取任职钦天监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宫廷传教士;康熙;上奏权;文书流转;钦天监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3.012
康熙在位年间,京廷传教士时常为天主教事上疏陈情,如1669年南怀仁(Ferdinand Verbiest,1623-1688年)等呈请为“历狱”翻案、
1671年奏请准许囚禁于广东的传教士各归本堂、1687年因松江官员将天主教归入邪教之列上疏皇帝辩解,又如1692年徐日昇(TomásPereira,1646-1708年)和安多(Antoine Thomas,1644-1709年)因浙江仇教请旨皇帝容教
等。朝廷处理政务以公文流转为重要渠道,题奏本章为官员臣民奏事所用文书,且有固定的流转程序。1西洋传教士作为京廷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上疏请旨,值得研究。1692年徐、安二位传教士因浙江仇教一事上疏请旨,并得到一道容教谕令:“……西洋人并无违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属不宜,相应将各处天主堂俱照旧存留,凡进香供奉之人仍许照常行走,不必禁止……”2这是康熙宫廷西洋人为天主教事陈情中最为成功的一次,且有丰富的文献记录。本文将梳理此次西洋教士呈请容教的过程,进而探讨这一群体在已有的上疏体系中奏事请旨的途径。
一、1692年传教士请旨容教的过程
多位传教士记录了1692年恳请皇帝容教的过程,且细节描述略有不同。宫廷耶稣会士徐日昇致耶稣会总會长的书信和耶稣会中日教省巡察员(Japan-China Provincial Visitor)张方济(Francisco Nogueira,1632-1696年)3的《记述》(Rella??o)对上奏过程的记录最为细致。4依据这些文献记载可知,在京传教士徐日昇、安多、白晋(Joachim Bouvet,1656-1730年)和张诚(Jean-Fran?ois Gerbillon,1654-1707年)得知浙江巡抚张鹏翮在全省禁教的消息后,前往宫中,跪请面圣。待内侍赵昌问过事情原委和传教士的诉求后,康熙帝恩准他们上疏陈情。传教士在一位汉儒的帮助下草拟了奏疏。张方济的《记述》提到,这样的奏疏按例要移交礼部议奏,而礼部决议时通常会翻阅卷宗档案,并依据皇帝以往就同类案件下达的谕令及相关律例做出审查和裁决建议。因此,疏本行文措辞要尽量避免让礼部有翻阅旧档查找之前禁教令的想法,最好是能让礼部不做决议,并且在不提及之前禁教令的情况下把决定权交给皇帝。此外,也不能提及传教士对清帝国和皇帝的功劳,“因为呈递类似的奏疏通常会有遭拒的风险,呈递者也可能会受到惩罚。”1疏稿内容先是请求阻止浙江巡抚破坏教堂和迫害殷铎泽(Prospero Intorcetta,1626-1696年),接着陈述康熙对殷铎泽和其他西洋人恩泽有加,然而巡抚非但要驱逐他,还要拆毁教堂、焚烧圣像和用来印刷天文书籍的书版,最后赞颂皇帝对子民和域外人仁爱无疆,且恳请颁旨,以期将来避免发生类似情况。1691年12月28日,传教士前往寝宫向皇帝问安,并将奏疏呈上,询问是否妥当。1692年1月3日,传教士再次前往皇帝居处,打探事情进展。其间,康熙问到疏稿里一个意思模棱两可的字。同月5日,内侍赵昌前往传教士住院,拿出一本用满文书写但尚未完成的疏稿,询问传教士是否合意。传教士根据言辞风格和传教士对清帝国的贡献等内容推测出该疏稿出自康熙之手。疏末指出,传教士陈情合理,应准其所请。31日,赵昌再次前往会院,把完整的疏稿交给徐日昇。钦天监的笔帖式把疏稿译成汉文。为了免遭言官苛责,疏中陈述天主教以往获得的恩典时表明按理应当如此,而非是皇帝膏泽。
1692年2月2日(康熙三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日昇和安多上朝呈递译好的汉文奏疏。康熙理政以朝会为主,听政地点多有变化,或在乾清门,或在太和门,又或在勤政殿。该日是在乾清门。综合张方济的《记述》和清朝官方文献可知,传教士进呈题奏本章的过程大致如下:徐日昇、安多与部院大小官员辰初一刻赴午门外齐集,之后俟集左门外。在内宫最后一道门处,一位满官在奏案前接收各部奏章,且有言官监督是否有违背帝国礼俗之事。徐日昇和张诚按规定把疏本交与满官,一旁言官没有质问他们为何呈递与钦天监监务无关之事。2按朝会之礼,“其启奏序次,吏、户、礼、兵、工五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轮班先后启奏……若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奏事,在礼部之后……”3由此可知,徐日昇和安多启奏应在礼部官员之后。2月4日,章奏移交礼部处理。3月7日,礼部具题请旨。10日,皇帝谕批“依议”。礼部的决议未达到徐日昇等期望的容教目的。此后,传教士多番陈情,终有转机。17日,上谕礼部焚毁7日的决议和发至浙江巡抚的谕令,并令内阁学士会同礼部满官重议此事。同时,派索额图敦促礼部和阁臣达成一个传教士期望的决议。19日,礼部二次就此事决议。20日凌晨,阁臣们批准了礼部的新决议。下午时分,相关官员都签署了决议后,由礼部呈上。皇帝删掉决议内一些话语,并令阁臣另译一本。21日,批红“依议”。22日,谕旨移交内阁,由内阁抄发礼科,通行全国。4
二、钦天监传教士的上奏途径
关于1692年请旨容教的过程,徐日昇写道:
“有一件事是确定无疑的:奏疏必须以我和安多神父的名义上呈皇帝,因为我们有公职,即钦天监公职。”1可知,宫廷传教士徐日昇和安多因在钦天监任职,可在皇帝上朝时亲自呈递题本。通过1692年徐日昇等请奏容教的过程可以看出,钦天监任公职的传教士,可以在朝会时呈递奏章。是时,朝廷处理中央部院衙门的奏章的大致流程是:中央部院衙门在御门听政时启奏,交与内阁接收,内阁再票拟处理意见。皇帝阅定后,若有需要,则移交如上文提到的礼部等相关部门决议,尔后请旨定夺。待旨意已定,由内阁送六科发抄,交有关衙门执行。2
康熙宫廷传教士何时以钦天监“治理历法”名义呈递奏疏呢?1669年3月(康熙八年二月),经礼部题奏,吏部复议,皇帝准议后,授予南怀仁钦天监监副职衔,与其他监副共理监务。南怀仁弗受,二次疏辞。7月12日(康熙八年六月十五日),帝准其所请:“据奏,南怀仁控辞官职,其历法天文一切事务,俱殚心料理,情辞恳切,准其所请,每年应照何品给俸,着议奏。”323日(六月二十六日),礼部议请南怀仁照监副俸银米,由户部支给。26日(六月二十九日)谕批:“南怀仁着每年给银一百两,米二十五石。”4可知,南怀仁未被授以监副一职,但以“治理历法”衔料理天文历算之事,领受监副品级俸禄。1674年5月(康熙十三年三月)吏部就天文仪象告成一事嘉奖钦天监监员时议将南怀仁授为监正:“……南怀仁见今无官,以闲散治理历法天文各项……应从优议叙,将南怀仁授为钦天监监正,加太常寺少卿职衔……康熙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题。”5康熙未准议南怀仁为监正,仅着加太常寺卿衔。南怀仁日后多次加官进爵,如进封工部侍郎等,但是在钦天监始终是“治理历法”臣,享监副品级。起初,他主张的治理修改历法事宜由钦天监满监正马祜(是时汉监正空缺)代为题奏。不过,1670年9月6日(康熙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南怀仁以“钦天监治理历法”衔就钦天监满汉官升加品级事具本亲奏。据此可知,至少从这一年开始,南怀仁以钦天监“治理历法”衔呈请监务,包括钦天监人才问题、请旨召回鲍英齐以及参奏杨燝南扰乱历法事等。这可能和1670年7月25日(康熙九年六月初九)皇帝就去年4月(康熙八年三月)礼部题奏补授汉监正一职之事下旨“历法天文既系南怀仁料理,其钦天监监正员缺不必补授”有关。6
从《熙朝定案》收录的南怀仁奏疏类型来看,南怀仁多以奏本陈说与钦天监有关事务,且直呈御前。按律例,臣子上疏,多用本章。公事具题用印,私事用奏。钦天监监务属公务,理应以题本上奏。南怀仁何以具奏公事,且直呈御前?学者研究发现,雍正前,奏本内容公、私不分的现象大量存在。7南怀仁公事用奏也就不足为奇。此外,南怀仁的奏疏内容也揭示出其他原因。1670年9月6日(康熙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南怀仁就钦天监满汉官升加品级等事具本上奏,末处陈述以奏本建言的缘由:“缘系陈请事理,贴黄难尽,仰乞皇上俯赐全览,敕部议复施行。为此具本亲赍,谨具奏闻。”8也即,此事本应贴黄上题,然而,惟愿圣上阅览全本,故违例以奏本亲呈御前。南怀仁也在一些奏本里提到,因字数逾格,又想皇帝阅览全疏,故具本上奏,乃至亲赍。如1671年7月31日(康熙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奏《请召回鲍英齐疏》末:“缘系据情陈请事理,字稍逾格,统祈鉴原。为此具本亲赍,谨具奏闻。”91672年8月14日(康熙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指参杨燝南扰乱历典疏》末:“……缘系指参挠历典情由,字逾常格,统祈鉴宥施行,为此具本,谨具奏闻,右谨奏闻。”10又如《为历传永久、鼓励监员事疏》中:“钦天監治理历法加太常寺卿加一级臣南怀仁谨奏,为……事。臣从历法起见,字多逾格,伏乞皇上睿鉴施行。奉旨:该部议奏。”1再如《为日食有无等事疏》:“钦天监治理历法加太常寺卿加一级臣南怀仁谨奏,为……事……臣从历法起见,字多逾格,贴黄难尽,统祈鉴宥,为此具本亲赍,谨具奏闻。”2
南怀仁通过何种途径亲赍奏本呢?根据李文杰研究可知,3康熙朝处理在京奏本大概有3种途径。一,御门听政时,各部衙门亲呈疏本;二,外官题奏本章和京内衙门奏本,不论公私,俱送通政司投递;4三,各部衙门可直诣宫门陈奏。顺治十三年(1656年)始,朝廷一改明制,规定在京衙门可迳诣宫门陈奏疏章,而外省文书仍送通政司,由内院转呈。5由此推断,南怀仁可能在早朝时呈递奏本或直诣宫门进呈。进而,鉴于南怀仁的奏本未有贴黄,且字多违例,他多半是径诣宫门上本。
南怀仁也曾亲自上疏具题与传教士或历法等相关事宜。如1672年(康熙十一年),南怀仁与钦天监堂官联名绿头牌请旨恩理格前往山西:“钦天监监正臣宜嗒喇、治理历法臣南怀仁、监副安泰、左监副臣李光显、右监副臣刘蕴德谨题:为请旨事。据西儒恩礼格呈称……为此谨题请旨。康熙十一年闰七月十六日,绿头牌具题,本日奉旨:依议。”6绿头牌为奏紧急或琐细事用,可不时入奏,且不下内阁票拟。71678年(康熙十七年)南怀仁为进呈《康熙永年历》一事具疏上题:“康熙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治理历法臣南怀仁谨题,为……事……名为《康熙永年历法》,进呈御览,伏乞睿鉴。七月十七日奉旨……该部知道……钦此。”8
南怀仁有时经其他部门具呈与天主教相关事务。1669年8月(康熙八年七月),宫廷传教士由礼部代题,为历狱案中蒙冤之人鸣不平:“康熙八年七月,利类思、安文思、南怀仁呈请礼部代奏,称呈为……事……礼部据情具题。奉旨……”9但是,礼部等衙门并非总会受理传教士的奏疏。待皇帝明谕“栗安当等不必来京,天主教除南怀仁照常行走外,直隶各省仍晓谕禁止”后,10京廷传教士伏乞恩准神父们各归本堂。尔后,康熙授意传教士呈递奏疏。1670年10月2日(康熙九年八月十九日),南怀仁向礼部呈进奏疏。礼部认为皇帝已赐予他们足够的恩泽,此外也刚下旨禁止其他传教士进宫,拒纳奏疏。传教士又往通政司递本。因皇帝先前已有谕令,且为礼部辖内事务,通政司也拒受。直到1671年1月1日,11通政司在皇帝和亲教官员的施压下,受理了传教士的奏疏,并上呈皇帝。疏中说明因未蒙礼部代题,才经由通政司上奏:“远西臣利类思、臣安文思、臣南怀仁等谨奏,为天恩难报事……伏乞睿鉴施行,已经具呈礼部,未蒙代题。为此具本,谨具奏闻。康熙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题,12本月二十七日奉旨:这本内情节该部确议具奏。”13在相关衙门拒收奏疏的情况下,南怀仁等有时也违例上奏本。譬如,1673年南怀仁奏乞俯允毕嘉(Giandomenico Gabiani, 1629-1694年)居陕西天主堂。按例,此事应由礼部代题,代题未成,南怀仁以奏本亲呈:“钦天监治理历法臣南怀仁谨奏,为……事,业经具呈礼部,未蒙代题。为此具本,谨具奏闻。康熙十二年八月初二日奏,本月初八日奉旨该部议奏。”1
南怀仁之后,任职钦天监的西洋人徐日昇、安多续以治理历法衔进呈奏疏。雍正继位后,才有西洋人徐懋德(André Pereira,1689-1743年)被正式授予监副一职(1724年),戴进贤(Ignatius Ko?gler,1680-1746年)被正式任命为监正(1725年)。2此外,至少到徐日昇和安多时,“治理历法”西洋人有不经通政司等部门亲呈题本之权。不过,从1692年传教士请旨容教的过程来看,虽然徐、安二人以钦天监治理历法衔呈进题本,但是仅可呈递与监务相关的疏本。传教士以钦天监治理历法臣的官员身份为浙江天主教事谨题,违反固有程序。任职钦天监的西洋人如何呈递有关天主教的奏疏才合礼法呢?徐日昇提到,“许多重要部门的官员有一些既不属于其部、也非奉皇命处理的事务要请示时,他们无法直接就这类事务上疏,而须由其他部门代呈。这即是向皇帝呈递一些特殊事务的程序。”3也即,治理历法臣若上疏与监务无关之事,须由其他部门,如礼部和通政司,转呈奏章。但是,由其他部门代呈,可能被拒,且易被耽搁。为了尽快呈上奏疏,传教士冒险以钦天监治理历法衔上疏与监务无关之事。
三、任官受职与上奏权
耶稣会士发四愿,持守“不婚不宦”,任官受职似与“神贫”愿相违,何以不断有传教士在钦天监任职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上奏权。传教士入京带有请旨容教的目的,而利玛窦入京不久后,便认识到请旨并非易事:“除了太监与后妃、宫女可以和皇帝讲话外,谁也不能和他直接交谈;如果有事必须禀明时,只能用书面,也就是奏疏,由阁老——即大学士代为呈递……洋人呈递奏疏是行不通的。”4是时,明朝神宗皇帝深居内宫,不理朝政,官员臣子尚且鲜有机会面见皇帝,遑论西洋教士。况且,臣民呈禀陈情,皆循固有程序,多用章疏。大概过程为:通政使司掌受四方题奏,且可开拆阅视题奏,决定是否上呈。京官藩王等人奏本不经通政司,径直送至会极门收本处。5通政司和会极门处的奏疏汇集在司礼监文书房。文书房开拆登记奏本后,由秉笔太监送皇帝手中。皇帝亲批数本,其余交给内阁票拟。内阁票拟完毕,再由皇帝批答。万历时,奏章多由司礼监代替批答。司礼监将处理完毕的奏章发送六科,由六科宣达至各部。6奏疏从上呈再到皇帝手中,需经过多个部署衙门,这对无一官半职的西洋人绝非易事。
尔后,虽有传教士参与治历,食国家廪饩,但无官职,为天主教和传教士事上疏多仰赖官员。1610年利玛窦逝世,留京传教士庞迪我(Diego de Pantoja,1571-1618年)、熊三拔(Sabatino de Ursis,1575-1620年)有意上疏请赐墓地。7在御史孙玮的协助下,传教士疏投通政司,经文书房很快呈给皇帝。皇帝将奏本移交内阁票拟,阁臣票拟交相关部门奏议。在御史孙玮的再次帮助下,传教士的奏章转到与传教士相善的礼部官员手里。庞迪我等拜访了与之友善的礼部主客清吏司郎中林茂槐、礼部右侍郎吴道南。礼部一月之内即上奏具题:“……查有空闲寺观隙地亩余,给与已故利玛窦为埋葬之所,见在庞迪峨等,许就近居住……”1皇帝照例把礼部题奏移交内阁,内阁附议,皇帝旨:“是”。但是,亲善官员并非总会协助传教士上呈奏疏。南京教案爆发后第二年(1617年),朝廷谕令驱逐京城传教士。庞迪我欲上疏自辩,却无官员协助,而疏投通政司也遭拒。庞氏只好以外宾进献方物之礼进呈奏疏。2庞迪我一日清晨来到宫门前,摆放一张案桌,放上一幅精美的油印地图、一卷汉文刻书和一本奏章。他像向皇帝贡献方物一样向官员行礼,以便这些礼部官员允肯将贡品进呈皇帝。李之藻《职方外纪·序》中也提及此事:“余以甲寅赴补,幸获睹焉。此图延久未竟,会放归,赍投通政司,弗纳,则奉致大明门外,叩头而去,今尚庋中城察院云。”3
清康熙时,在华传教士和教徒已经清楚认识到上奏权的重要性。1678年,皇帝赐南怀仁通政使司通政使职衔。《辞衔问答》记录了南怀仁与门人分析此事利害的一段对话。门人认为,南怀仁应该接受这一官衔,其中一因是,领受官职可以带来题奏权:“先生以一身兼两务,一为修道,一为治理历法。论修道之心不受官衔可,论治理历法受之,以便题奏文移等项公务之据,实为相称,用之方为相当。”41688年南怀仁去世,康熙旨令闵明我(Claudio Filippo Grimaldi,1638-1712年)頂补南怀仁治理历法,徐日昇、安多代行。是年5月,耶稣会中日教省巡察员方济各(Francesco Saveiro Filippucci,1632-1692年)致北京传教士信中反复提到任官带来的上本权的重要性。5月9日他告诫徐日昇务必受之,其中一因即是这一职位可以带来上疏言事的权力:“……阁下知道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向皇帝上(奏)本的重要性……阁下无论如何也要接受。”55月21致徐日昇和安多信中又提到:如果皇帝赐予某位传教士荣誉官职的话,那么就可以上(奏)本而绝不会被拒。这对处理基督教事宜十分有益。6
6月致在京耶稣会士苏霖(José Soares,1656-1736年)信中重复强调了这一点:“如果皇帝恩赐你们某人头衔和荣衔的话,尤其是有上本权的话,那么出于通过这种途径帮助天主教的需求,不要拒绝。已经几次这样帮助基督教了。”712月致徐日昇书中又提到,他之所以希望接受皇帝赐予的官衔是希望北京神父里有人能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向皇帝上奏疏。8
康熙朝传教士重视上奏权力,与皇帝处理政务的习惯以及对传教士的态度有关。例如,在南怀仁看来,康熙亲政后,处理政务过于依赖六部衙署,这与他的父亲顺治帝十分不同。9目前尚未看到汤若望如何呈递奏疏的相关记录,不过,根据魏特研究可知,汤若望与顺治帝关系亲密,被特许赦免呈递奏疏的繁文缛节,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就任何事务亲呈奏疏。10有关康熙处理政务的习惯,有学者研究表明,康熙亲政后,“尽管一切的决定都是由皇帝最后作出的,但皇帝并不直接批答本章,他只是在经过内阁大学士仔细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才作决断。如果皇帝个人的意见与内阁的意见不相一致,他必须先与内阁大臣们商讨后,仍由内阁重新票拟,皇帝才能作出决断。”1至少,康熙早年处理与传教士相关的案件时,如重审历狱案(1669年),旨令传教士各归本堂一事(1671年),解决浙江官员将天主教归入邪教之事(1687年)以及浙江巡抚禁教事(1691年),多数情况下把案件移交议政王大臣、内阁或六部处理。在上述事件中,传教士呈递奏疏事先得到皇帝默许。尽管如此,前文提到,经部署衙门呈递奏疏并非易事,时常会遭拒。这也是传教士重视上奏权的原因。康熙末年,奏折制度兴盛,传教士多以奏折形式向皇帝陈情、请安或谢恩。此外,内务府逐渐成为管理传教士的主要部门,而通过康熙朝满汉朱批奏折可以看出,内务府官员多代传教士上折。2例如,1705年,内务府总管赫世亨转奏闵明我上告地方官禁止各地传教士通信事。3目前尚未看到康熙末年针对传教士折内事令其具题或具奏的文献。这或与康熙态度转变有关:一是逐渐将京廷传教士视为内廷之人,二是不再因北京传教士而公开庇护天主教。此外,康熙末年,尽管仍有传教士任职钦天监,但是皇帝禁教态度愈加明显,再加上地方官员频频请奏禁教,经由部院衙门为天主教事上疏十分困难。1717年,碣石镇总兵陈昴奏请禁教,各部尚书奉旨题奏。在京传教士意欲陈情自辩,然而投疏无门,只能在面见皇帝时伺机面陈。4
四、结语
宫廷西洋教士上疏天主教事的途径折射出这一群体适应明清官僚政治体系的程度,而朝廷和皇帝处理相关奏疏的方式直接反映了对天主教的态度。明代传教士上疏多仰赖亲善官员,一旦失去官员协助,则欲诉无门。汤若望是第一个在清廷任官的西洋人,享有皇帝恩许的上奏特权。康熙时,由于皇帝处理政务的习惯,治理历法南怀仁间或与钦天监其他堂官联名具题上疏陈说与传教士相关的事宜,有时也经礼部或通政司代为题奏。但是,经由其他部门上疏,会有遭拒风险,亲奏之权显得尤为重要。1692年,钦天监治理历法西洋人徐日昇和安多在朝会时呈进奏疏的事实表明,宫廷教士因任职钦天监具有上奏权。尽管只能上呈与衙署事相关的奏疏,但有时也借机上疏陈说与天主教相关事。值得注意的是,传教士违例呈递奏疏的前提是皇帝的默许。若少了皇帝的支持,他们即使任职朝廷,也无法就天主教事宜亲呈奏疏。康熙末年,宫廷神父多缮折上奏或由内务府官员代为具折。然而,除非官员公开题奏,否则皇帝在处理传教士折内天主教事时,仍由内务府代为办理,而不经六部衙署。此外,从康熙末年至乾隆时,由于皇帝禁教,京廷传教士为天主教事上呈奏书十分困难。例如,乾隆登基后,钦天监监正戴进贤意欲奏请容教。新皇帝尚未明确对天主教的态度,宫廷传教士无法直接与皇帝交谈,因此戴进贤找到阁老马齐代为呈递奏疏,但由于先皇雍正禁教,朝臣很少亲近传教士,更不会替他们呈递章疏。5
[作者陈玉芳(1985年—),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博士后,上海,200433]
[收稿日期:2017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