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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扶贫:内在机理、工具构成及价值属性

2018-10-09马振涛

西南金融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精准

马振涛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36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 北京 100875)

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再到精准扶贫,中国的扶贫事业在不断与时俱进中取得显著成效,整体贫困发生率从1989年的75.46%下降至2017年末的3.1%,并呈现出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扶贫方式更加多样、聚焦人群更为精准等特点。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中国的扶贫事业已到了攻坚拔寨的关键期。这其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助力脱贫方面的作用已被国内外实践所证实①典型的如格莱珉银行,该银行由穆罕曼德·尤努斯1972年在孟加拉国创立,是一家借贷给无抵押担保穷人的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颠覆传统银行业模式,为那些想做些事的穷人们提供少许的种子式的资金,去实现自我雇用并能够赢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凭借此模式,尤努斯被称为“穷人的银行家”,并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实现金融精准扶贫,也被写入国内众多政策文件②如《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保险业是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扶危济困、互助共济的天然属性,其与扶贫的本质要求是内在统一的。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明确了保险扶贫的行动纲领,指明了保险扶贫的工作方向。可以说,无论政策层面,还是实践领域,对保险扶贫的认识都有了长足进步,但在理论层面的研究尚不系统,对保险扶贫的内在机理、工具构成以及价值属性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本研究试图厘清这些问题,以期丰富保险扶贫理论,并为保险扶贫工作部署提供借鉴。

一、实践及研究述评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贫困是指福利的被剥夺状态,不仅指物质的匮乏,也包括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贫困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需求和缺乏参与机会(World Bank,2000)。与之对应的,保险作为一个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其与生俱来的责任共担、风险转移及补偿机制,本质上是为分摊灾害、事故、疾病而存在的;同时,保险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技术及管理服务支持,对贫困地区亦具有一定的“造血”功能。解决贫困问题,是增强穷人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社会活动的能力,明确未来预期的过程,这与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具有内在一致性。

实践表明,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在助力脱贫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源于1883~1889年俾斯麦执政时德国政府颁布的“三法”,即《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养老和残疾社会保障法》,这里的保险以社会保险形式存在,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由于大量社会底层多子女家庭贫困问题以及突发疾病、工伤事故、丧失工作能力、失业无收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去世等原因引发的贫困问题,是一种普惠形式的保险形态。再者,美国1938年出台《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正式推出农业保险这种已在国际范围内广泛普及的农业保险形式,作为防范化解农户贫困的有效工具,其为降低从事农业生产、抵御灾害能力弱的农村地区的贫困多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小额借贷保险、大病附加医疗等健康险以及巨灾保险等与扶贫关联性强的险种,也在众多国家推广并在助力“脱贫”方面成效显著,保险的扶贫功效已被普遍认可。

研究层面,国外的保险扶贫成果并不多。Paulo Santos &Christopher B.Barrett(2006)指出,资本作为一项生产要素,对于穷人更为重要。为避免贫困人口陷入贫困陷阱,依托保险机制,构建确保要素顺利流通的资本安全网是必然方式。如果没有这种机制,也应当有非正式的“类保险制度”发挥作用。Stefan Dercon、Tessa Bold & Cesar Calvo(2006)指出,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无保险覆盖的风险都将使得贫困现象固化。向穷人提供保险,能够满足其信贷和储蓄需求,构建全面防范风险的制度基石。他们提出通过鼓励贫困社区与保险公司建立联盟关系的方式,为穷人提供低成本、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政府、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作为重要的主体都应参与其中。当然,也有一些研究提出异议。例如,Syed A.H.,Jennifer R. & Paul M.(2011)研究发现,健康保险对提高贫困人口收入、稳定收入水平以及鼓励其扩大生产性投资、减少贫困发生率都有一定作用,但对于此类保险的财务可持续和医疗服务品质存质疑。

近年来,国内对于保险扶贫内涵、优势、机理、模式与路径的探讨与实践不断增多。廖新年(2012)指出,保险机制在支持农村扶贫开发中具有独特优势:可成倍放大扶贫资金效用,提高贫困人口抵抗风险能力,调节利益分配关系,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吴焰(2017)提出应通过三农保险“联办共保”、扶贫贷款“风险共担”的制度设计,放大财政资金扶贫的投入效应。李玉华(2017)认为,保险助力精准扶贫具有机制、服务、资金等方面优势,有助于提升贫困地区风险管控能力,利益调节功能有助于促进贫困治理方式创新,融资功能有助于向贫困地区“输血”并促进“造血”,杠杆功能有助于增强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瑞士再保险的研究团队(2018)总结了保险在扶贫开发和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三个主要职能——保障、增信和融资。李琴英(2018)考察了“兰考模式”,提出复制这一模式受制于政府投入的资金是否充足、产业扶贫模式是否稳定、保险公司财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条件。吴传清(2018)等把保险精准扶贫路径模式划分为农业产业保险扶贫模式、健康保险扶贫模式、教育保险扶贫模式和社会兜底扶贫模式等。

借鉴国外经验,国内的保险扶贫实践也日渐成熟。在解决因灾因病致贫或返贫占比较高的难题、阻断脱贫后返贫诱因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精准对接脱贫攻坚的产品,典型的如扶贫农业保险产品,意外、健康等扶贫小额人身险产品,精准对接产品脱贫、教育脱贫的产品等;并涌现出河南兰考“保险+扶贫”精准扶贫模式、河北阜平“政府+保险+银行+农户(企业)”的精准脱贫模式、云南昭通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以及宁夏“脱贫保”等较为成熟的模式。原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监管局、省级保险协会分会都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保险扶贫工作,除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扶贫捐助、开发扶贫保险产品以及组织产业扶贫等常规手段外,甚至出现了让保险公司认领扶贫保险保额等具有一定激进性的做法。

综上,国外的保险扶贫研究中涉及农业险或巨灾保险的部分具有普遍意义,能够为国内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的设计提供借鉴。但在以健康险为主的人身保险方面,由于各国发展阶段、社保制度差异,其经验对国内借鉴性不强。相比而言,涉及保险扶贫领域的本土研究近年来持续增多,并呈现出由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向内涵机理、路径模式总结阶段演变,研究逻辑愈加严谨,研究方法逐渐告别感性认识或主观判断,更加侧重实证分析。近期的诸多研究尽管在理论层面也作了探讨,但整体仍处在待完善阶段。基于此,本研究聚焦保险扶贫的内在机理、工具构成及价值属性研究,试图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总结,得出更具普遍意义的结论。

二、保险扶贫:内在机理与工具构成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穷人的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2001)认为,贫困不单纯是由低收入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本能力缺失造成的。比如,高额的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支出,可能会剥夺居民的健康权、养老权、教育权、居住权,从而引致贫困的发生。统计显示,中国的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率在2016年为44%,“全国30个省市调查了3000多户,1万多人,接近上百个村,许多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有的达到60%、80%”;此外,因灾致贫、返贫也占很大比例,这都属于典型的能力缺失致贫。

在对反贫困的认识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即建立在“贫困陷阱”为基础的“援助说”以及不承认“贫困陷阱”理念的“反援助说”。前者是救助式扶贫的理论基础,后者则更适合指导开发式扶贫行动的开展。对于广大的贫困群体,在一定条件下不排除必须要给予援助的必要③尤其对于那些突然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极端事件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或以非洲为代表的生产资料严重不足者。,但更多研究和实践表明,援助可能会使人们停止寻找由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腐蚀地方机构并削弱其作用,导致一些援助机构形同虚设。他们认为,扶贫最好遵循一个简单原则:只要有自由市场和恰当的奖励机制,人们就能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接受外国人或政府施舍。本研究无意在此作过多讨论,但认同“扶贫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社会各方力量”的理念,在选择应对方式时更偏向于采取折中的“政府+市场+NGO”共同行动模式,这对本研究的启示是,保险扶贫所涉及的保险公司、行业组织以及监管机构,都是脱贫攻坚的力量。

那么,保险扶贫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又何以重要到能够单独作为一种扶贫模式而存在?回答这些问题,要从保险扶贫的内在机理谈起。众所周知,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其最初仅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发展到后来开始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相比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识别人群更精准、保障范围更宽广、保障能力更强大,更有助于增强贫困人口“造血”能力;亦不同于完全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能够实现风险合理定价、有效补偿。

在严格的精算假设条件下,商业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功能可实现保险赔款“点对点滴灌”,对受灾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补偿,避免出现“撒胡椒面”和“大水漫灌”现象,使得扶贫对象更精准,并在助力发挥基础性保障作用的同时也能实现一定程度盈利,使之作为一种持续运行、长久不衰的商业模式所存在。此外,保险扶贫除具有风险阻隔和风险补偿功能外,还能够通过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险以及农业保险中的科技服务等,为贫困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积聚资金、现代科技及管理等要素资源,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

综上,保险扶贫的内在机理是借助保险这一工具保障,培养贫困者摆脱贫困的能力,这不仅是一种事后补偿机制,更是将致贫因素层层剥离,并把这些因素开发成对应的保险产品,或分解为与保险行业相关应对举措的过程。当然,保险产品和其他保险扶贫手段无法覆盖致贫、返贫的所有因素,即便所覆盖的部分,也未必能够发挥足够作用,但至少是利用市场化手段应对、解决贫困的有益尝试。作为帕累托改进的过程,无论是从公平性还是效率性来看,保险扶贫都是值得依赖的风险防范与预期管理工具。保险扶贫作为商业行为服务扶贫的典范,能够更精准、更高效地利用扶贫资源,不仅能够提高保险行业声誉,而且对其他商业主体对接、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也具有借鉴意义。

不同于纯粹的公益性行为,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必然以营利为终极目的,在进行任何决策时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测算。一款成熟的保险扶贫产品,首先应符合精算要求的“大数法则”条件。事实上,贫困人口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对未来预期不足,极少有人会在完全市场条件下购买保险产品。对他们而言,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也非必需。尽管在政府政策鼓励下,一些保险机构开发了针对贫困人口的保险产品,其结果要么是对贫困人群毫无吸引力或者不会引起其关注,要么产生了一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在参保人群中只有很小比重的贫困人口,这一小部分人群所产生的保险报销费用反而较高(见表1),对保险机构而言远非优质客户,因此,保险机构作为保险扶贫的参与主体必然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

表1 Z市大病保险2017年前三季度数据

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一个问题,即保险公司普遍面临保险扶贫商业可持续性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挑战。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大公司为满足政策需要或履行社会责任,对保险扶贫工作浅尝辄止;小公司基础薄弱,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对保险扶贫工作望而却步。而究其根源则在于,现有制度条件下,保险扶贫的成本与收益整体上是不对等的。保险扶贫行为存在较强的外部溢出效应,其社会影响价值远大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倘若使这种行为或状态长期维持下去,就必须借助多重手段,实现正外部性内部化。

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有很多。这其中,政府的优惠政策至为关键。从目前的情况看,涉及扶贫的保险产品,无论是农业保险,还是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在推广此类保险时都有一种保险公司是“强势群体”的认知,习惯采用“行政命令”方式,在出台优惠举措时优先向购买者提供补贴,让贫困者低价购买甚至免费获得相关产品或相关服务。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这一模式对贫困者避免“因病、因灾返贫”产生了一定效果,但并不能弥补保险公司后续的赔付支出及经营成本,参与其中的保险公司基本都要承受一定亏损,因此,已产生较大影响的扶贫模式多缺乏商业上的持续性,且基本是国有大型保险公司所为,股份制中小型保险公司少有动力参与其中。基于此本文得出结论一:保险扶贫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政府从购买端给予贫困户购买保险补贴的方式,不能完全弥补保险公司后续的赔付支出及经营成本。为补偿保险扶贫行为的正外部性,有必要针对产出端(保险公司)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举措,提升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保险扶贫的工具构成,是基于几类或一系列扶贫险种基础上的有机组合,贯穿于贫困发生因素及演变过程中,能够成为保险扶贫产生、发挥作用的主要抓手。从保险要素构成看,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可保风险五个方面,保险扶贫工具主要围绕保险标的和可保风险两方面展开。具体看,就保险与贫困的关联看,在产品端,为满足贫困者基本保障方面,消灭“因灾致贫、因病致贫、因意外致贫”是重要手段,也是保险标的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贫困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能力缺失、信用不足、选择贫乏等原因造成的,借助信用保险等机制,能够部分弥补其在资金等方面的能力不足,提高贫困者的信用级别。从资产端看,按照“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与普惠金融”的监管要求,保险资金作为一项成本较低的长效资金,在满足贫困地区长期发展方面优势明显,能够作为保险扶贫工具发挥作用。

正如瑞士再保险(2018)研究所指出的,保险扶贫所能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增信和融资三方面,也称为保险扶贫三支柱体系,其所对应的不同险种,可看作保险扶贫工作构成的一种划分方式(见下图),这也是本文关于工具构成研究的重要参考框架。

保险扶贫体系三支柱理论

结合保险业惯用的负债端、资产端划分方式,本研究认为,保险扶贫工具主要由负债端和投资端两部分构成。一是负债端。包括以下产品或服务:如防范因灾致贫、返贫的人身意外保险、农业巨灾保险或寿险等;因病致贫、返贫的大病补充医疗险、健康险或寿险等;应对没有启动资本金致贫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核心的保险扶贫增信体系④可看作是保险助力扶贫的增信作用。;应对缺乏增信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因教育缺失致贫及导致的贫困代际传递,如针对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等。二是投资端。主要包括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投资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增强贫困地区造血能力⑤可看作是保险助力扶贫的融资功能。。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收集的素材,我们总结了几种主要的保险工具构成所对应的典型案例(见表2),主要包括“一揽子扶贫计划”“健康保险扶贫”“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以及“农业保险、巨灾保险”,这与瑞士再保险研究团队的划分方式基本一致。一个总的结论是,各界对贫困条件的识别更加清晰,与之对应的,保险扶贫“工具箱”已基本成熟,其与贫困产生的因素存在着一定对应关系。未来,随着致贫因素复杂化,其工具构成也将发生变化,决策者应高度关注保险扶贫工具精准化的趋势。

保险是一种射幸行为,其作用重在“事后补偿”和“事前防范”。尽管在保险扶贫模式方面已有理想化设计和成熟的体系构架,但不可否认,多数贫困群体往往只关注马斯洛需求层次论中最底层的生存需求,而保险作为更高层次的“安全和保障的需求”,并非眼前所需。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人口,其选择的机会相当稀缺,根本无暇顾及未来的风险。因此,对于发挥保险扶贫模式而言,除农业巨灾保险保障、保险长效资金运用有必要主动发挥作用外,其他涉及健康、意外等方面的保障需求,都可能面临推广困境。

进一步看,公益式的扶贫救助并非保险公司的必要职责,对处在“贫困阶段”的人群,也很难在贫困阶段就与保险产生交集。对多数保险公司而言,应当把保险扶贫的关注点放在普通人群或完成脱贫不久的人群上,综合多种手段,提供“基础险+补充险”保险产品,其中,基础险为社会保障所涉及的险种,如新农合、新农保大病医疗险等;补充险为外出意外险、重疾险、家财险等,通过商业保险手段构建避免贫困的“第二层防护网”⑥第二层防护网是相对第一层防护网而言,第一层防护网是政府提供的,覆盖在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如前所述,因病、因灾返贫是贫困难以根除的主要原因。脱贫人口往往也是社会弱势群体,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脆弱,稍有不慎就会重返贫困行列。因此,要确保扶贫工作尽量少出现反复,就必须提高脱贫人口的风险防范能力,在完成脱贫后能够在思想上认识筑牢安全防护网的必要性,进而表现在行动上通过购买商业补充险种等,构建“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双保险体系,夯实脱贫基础,提升扶贫工作的可持续性。基于此本文得出结论二:保险在助力扶贫方面或将显著作用,但从长期看,保险的作用重在“事后补偿”和“事前防范”。保险助力扶贫,应把着力点定位于避免“二次返贫”或非贫困户致贫上,构建”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双保险体系,筑牢“第二层防护网”。

表2 不同的保险扶贫工具构成对应的典型案例

三、心智影响与技术助力:保险扶贫的价值属性

贫困产生的因素千差万别。贫困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形成“安贫乐道”的思维并出现代际遗传。这种与生俱来的、对未来毫无希望的思维和认知,很有可能成为引发社会危机的“导火索”。事实上,穷人的思维及心智模式影响是造成贫困的重要因素,并极易借助代际遗传传递下去。世界银行《2015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贫困不应仅从物质资源的匮乏上找原因,还需要从贫困主体的主观思维上加以认识。贫困主体的心理特征影响其选择行为的情况显著,是使其停留在低收入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研究显示,贫困人群通常具有安于现状的价值观,存在不利的风险预期和风险偏好;单调的生活经历、闭塞的信息获取渠道、低水平的家庭和社会教育,会让他们面临极少的选择机会;生活的压力、缺乏基本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保障,使得他们要消耗更多的心理资源,从而导致更“短视”的时间偏好;等等。

与之相对应的,保险是一项“反人性”的产物,能够锻炼着眼于长远的心智模式。正如胡适所言,“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的准备”。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在拓展贫困者信息渠道、提升选择长期性以及明确未来预期方面,能够起到积极的、正向的激励作用。试想,如果一个脱贫者能够认识到保险的价值,就必然会强化立足长远的思考模式,就会更加重视教育和心智模式改变的价值,朝着有利于脱贫的方向去思考、选择,并尽量避免下一代陷入贫困泥沼。基于此本文得出结论三:贫穷集中表现为信息闭塞、选择短视以及预期不足。结合贫困人群心理特征来看,保险应当在提升贫困者心智方面发挥一定作用,改变贫困的代际传递根源。

技术创新是改变未来最强大的力量,保险扶贫应当利用一切可能推广应用的技术手段助力扶贫目的的实现。众所周知,贫困人口大多聚集在远离城市、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资源贫瘠的地区,保险机构在推进保险扶贫工作中,如在识别贫困人口,完成承保、核保以及理赔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要比人口密集的城市区域高地多。现代信息等高新科技技术手段的应用,有助于对贫困人口具体情况进行精准识别,降低展业成本,提高展业效率,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实现方式。

例如,在农业保险中,通过卫星遥感观测等技术实现对灾害总体损失情况及空间分布的详情了解,能够精确测定获取面积、数量、位置等信息,保证后续理赔工作精准到位、快速完成。借助大数据这一精准化技术,有助于识别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做好贫困人口数据实时动态展示,便于对贫困人口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控;借助图像识别等技术,可以实现保险流程的“化繁为简”,简化核保、理赔流程,降低上门服务的成本⑦这一方式在“顶梁柱健康扶贫公益保险”中已实现应用。这一保险以阿里巴巴“公益宝贝”和蚂蚁金服“爱心捐赠”两个互联网公益平台面向公众募捐,募集的善款进入中国扶贫公益基金会,由基金会通过合作保险公司完成投保,并定期向公众反馈项目进展和善款使用情况。通过保险公司为全国重点贫困县20至 60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这一计划将对医保范围外的住院费用进行理赔,保额为10万元。。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的技术特点,吻合了保险业走向智能化、人性化的发展需求,不仅能够筛选海量信息,构建智能信息网络,实现信息与价值的高效和低成本流动,其所具备的新型应用模式还能有效建立交易各方的信任机制,通过强化供需、弱化中介,实现供需匹配效率优化。借助这一技术有助于核实贫困户获得贷款后的主要用途,监督其行为,避免资金无效利用甚至挥霍浪费。因此,作为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包括卫星遥感、互联网保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将不断发挥作用,这对于处在地广人稀、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贫困人口群体是一种有效的服务获取方式,也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成本,提升其参与保险扶贫的积极性。基于此本文得出结论四:保险扶贫要借助技术手段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卫星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降低保险扶贫成本、实现精准、高效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应营造宽松环境,积极鼓励创新应用,加快新技术推广。

四、政策建议

中国的保险扶贫工作起步较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短板和不足。由于对保险扶贫内在机理认识不足、对发挥长期作用的工具模式理解不够、对保险扶贫价值属性的认识的偏差,现有的一些政策、举措仍有调整、完善的空间,完成《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提出的“保险机构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险需求,精准完善扶贫支持措施,开发针对性的扶贫保险产品,提供多层次的保险服务,切实做到补齐短板、对症下药,实现贫困地区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到人”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保险扶贫制度的顶层设计。参考“阜平模式”经验,可考虑将保险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纳入扶贫规划和政策支持体系,引导政府在脱贫攻坚中加大保险工具的运用力度。在产品负债端,一方面,可允许利用部分扶贫资金为贫困人口购买保险,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保险工具的运用力度;另一方面,合理确定贫困地区保费财政补贴标准,建议减少乃至取消贫困县县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增强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地方政府层面,要提升治理理念,借助市场力量,创新政府与保险机构的公私合作模式,为贫困人口提供效率更高、服务更广的风险保障,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数据共享,做好与保险扶贫相关的管理和支持工作。在投资端,引导保险资金为贫困地区重大战略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推进保险业与贫困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深度合作,为当地重大战略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支持。

二是内化保险扶贫项目的外部性有助于改善其商业可持续性。保险扶贫的正外部性,对参与其中的保险机构主体也提出了一定要求。实践表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在推进保险扶贫方面更有余力;但中小公司,尤其是实力不强的公司,很难安排专门人力、物力、财力对接相关工作,因此,保险扶贫应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不建议监管机构对所有保险公司采取“一刀切”的任务摊派方式。另外,对政府所给予产出端(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的优惠政策,并非一定要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或税收减免政策,可尝试对保险扶贫工作比较突出的公司,在产品结构体系、投资端资质要求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宽松奖励,使保险扶贫内化为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一部分。

三是创新保险扶贫工具,实现扶贫保险的险种广泛覆盖。扶贫保险应当实现层次化和菜单化,鼓励保险公司推出扶贫保险“套餐”,供不同类型人群及家庭选择。这个过程中,要逐渐减少政府补贴、鼓励力度,倡导并形成初步脱贫人口主动购买保险的行为。要以贫困人口“基础险+补充险”体系为目标,不断巩固和提高新农合、新农保保障水平,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等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适应地区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小额信贷保险以及意外、医疗等新型险种。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孤寡老人、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群体落实相关补助,做到应保尽保,惠民利民;在贫困人口退出标准中,除考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适当将农业保险、意外险等扶贫商业险种纳入。此外,在贫困户实现脱贫后仍要继续跟踪,协助和督促其在满足城乡社会保障基础上适当购买商业险种,构建“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双保险体系,避免因灾、因病或暂时失业时返贫。

四是在贫困人口扶贫教育中普及保险保障意识。事实证明,精神贫困比经济贫困可怕。要加强贫困人口教育扶贫投入力度,通过智志双扶,才能让贫困人员真正从内心脱贫。具体建议是,在针对贫困人口的教育培训中融入保险教育内容,增强其保障意识,形成谋划长远、为未来思考设计的理念,形成健康、可持续的思维及心智模式。地方金融办、各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要多组织开展“送金融保险知识下乡”等活动,改变广大农村地区对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对保险还存在忌讳、抵触心理的现象。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贫困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保险政策宣传和产品介绍,帮助贫困户办理参保手续和理赔事宜,让贫困户享受到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通过实实在在的案例扩大保险正面影响,引导贫困人口心智转变。

五是提高金融科技在保险扶贫中的应用程度。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保险销售行为面临产品、地域、责任准备金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保险科技的应用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在金融科技服务保险扶贫等方面预期不足。为此,建议监管机构为保险扶贫过程中的科技应用提供必要条件,如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创造积极的、宽松的环境,尤其对于地广人稀的农村偏远地区,采取优惠举措,鼓励保险机构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参与保险扶贫工作,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地实现保险扶贫模式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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