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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导向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理论框架研究

2018-10-08吴凤平于倩雯沈俊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年7期
关键词:形成机制

吴凤平 于倩雯 沈俊源

摘要中国水资源存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等问题,促使不同地区以及行业之间开展了水权交易的有益探索。然而目前中国水权市场尚未发育成熟,水权交易体系仍不完善,更缺乏相关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理论框架和技术方法。因此,作为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水权交易价格管理迫切需要在国家水资源管理新制度框架下完善理论体系并指导实践。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导向下,基于水市场为“准市场”的基本特征,面向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新要求,专门探讨水权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即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首先,借鉴国内外有关水权交易市场和水权交易价格确定的先进理论和实践,分析国内外水权交易价格的研究动态,进而提出市场导向视角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的总体理论构思。其次,在对国内外水权交易理论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根据复杂适应系统理论,构建适应性水权交易系统,分析市场导向下的水权交易行为主体。再次,提出市场导向下影响水权交易价格的基本要件,并探讨其测算方法。最后,提出研究中国情境下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两个基本步骤:一是测算水权交易基础价格,构建全成本水权定价模型和影子价格模型,并予以综合建立水权交易基础定价模型;二是构建水权场内交易双边叫价拍卖模型,研究水权交易场内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开展本研究有利于发挥水权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中国特色公平、有序的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为完善我国水权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 水权交易;市场配置;基础价格;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8)07-0017-09DOI:10.12062/cpre.20180314

20世纪末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约束与环境压力凸显,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威胁。面对新时期变革中我国日益复杂的水问题[1],我国基于国情水情提出了一系列水资源管理的新制度和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水权、排污权等交易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通过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水安全必须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充分利用水权水价水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高效利用资源,建立健全水权、排污权等分配制度的要求。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和进场交易”。“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以及“坚持节约资源和保護环境的基本国策”的新要求。国家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强化水权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战略需求。水权交易价格管理作为水权交易管理的核心环节,迫切需要在国家水资源管理新制度框架下完善理论体系并指导实践。本文基于国家相关制度的要求,提出符合我国水市场特点的水权交易价格测算方法,使水权交易价格能够持续、动态反映供求关系和水资源的稀缺性,在保障“公平”和“效率”基础上发挥水权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1国内外水权交易价格研究动态

1.1水权交易定价模型研究评述

目前,随着水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国内外学者结合各国的水权交易现状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等,基于不同理论模型开展研究,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水权交易价格价格形成机制[2],其定价方法研究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①成本定价法。Porcher等[3]研究了水供应的隐性成本。Reznik等[4]构建了一个覆盖全成本的全国供水模型以支持水资源的最优分配。潘闻闻、吴凤平[5]结合水银行制度,构建了基于ANP 模型/熵权法的水权交易综合定价模型。马改艳等[6]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的全成本水价理念和理论模型,将水污染的外部性内在化。②影子价格法。Shen等[7]利用随机非参数包络估算了农业用水影子价格和技术效率。秦长海等[8]运用影子价格作为综合定价的基础。③博弈定价法。Filho等[9]从博弈的视角探讨了价格机制在水资源分配中的作用。刘刚等[10]运用合作博弈理论研究政府—企业—公众参与下的水权交易定价问题。④实物期权法。陈洁、许长新[11]给出水权价格符合跳跃扩散过程的水权期权定价模型。周进梅,吴凤平[12]运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对美式看跌期权各个阶段水价的波动以及期权价值进行分析。⑤其他方法。李胚等[13]构建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需求下的水权定价目标优化模型。田贵良等[14]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水权交易价格的制定。Antoci等[15]提出动态演化模型,研究通过内部水定价机制增加水价的微调政策。

现有国内外学者对水权交易价格问题的研究为水权交易实践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笔者认为,这些方法在我国的国情水情下,尚存在两点不足:①目前关于水市场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定价问题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同时兼顾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开展场内水权交易价格的研究尚不多见。②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中针对影响水权交易价格基本要件的研究尚不多见。在水权交易中如何基于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发展前提,确定各地区实际可转让水权的数量,确认可转让水权的交易期限,如何将水质问题嵌入到水权交易中,以及如何对标准水进行测算等,现有研究少见。面向我国规范水权交易、优化水权市场配置的战略需求,本文将基于“市场导向”的理念,遵循水市场的“准市场”特征,研究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提出水权交易价格确定方法,探讨市场导向下我国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1.2水权交易价格形成的实践进展

(1)中国水权交易价格实践进展。自2000年浙江省开展义乌市、东阳市水权交易以来,甘肃、宁夏、内蒙古也相继开展了水权交易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14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和广东7省区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试点,试点地区在确权登记、水权交易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率先取得了突破。2016年水利部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在这些典型的水权交易实践中,不同的试点地区对于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展开了有益探索。从我国实践看,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大多以双方磋商形式予以达成,部分地区实行了政府价格引导的管理机制。东阳、义务市于2000年11月达成水权交易协议,由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 999.9 万m3优质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2000年底,浙江省庆元县瓯江流域南阳溪支流兴建大岩坑水电站,从浙闽界河托溪上游开挖引水隧洞进行跨流域引水,为解决省际边界水事纠纷,双方达成大岩坑水电站补偿下游福建省寿宁县300万元,每年从交溪流域上游支流托溪的八炉溪、后苍溪两条溪流上跨流域引水2 622 万m3的协议。中核集团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以超过2 034万元的费用向福清市三山镇人民政府征购得北林水库永久使用权。2012年,甘肃省以凉州区为例已分别建立了区级水权交易中心和灌区水权交易中心,水权交易的价格相对于实际供水价格的差值控制在0.049 5元/m3以内,提高了区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2013年12月,杭州市提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将水权改革纳入“杭改十条”。在水权交易价格方面,杭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山塘、水库的建设投资额根据库容平摊,从而制定山塘、水库水权交易基准价格在0.1元/m3左右,并实施调节政策,调整后价格水平可达到0.37元/m3。

綜上所述,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在水权交易的实践探索方面取得了不菲成绩,为水权水市场的建设进一步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由于我国水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水权交易价格管理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的行政力量在水权价格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市场在水权交易环节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对于水资源管理长期实行行政主导的我国而言,是一个基本的问题。鉴于我国国情水情的特殊性,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切合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新要求、能够反映各方交易主体利益诉求的水权交易价格理论体系,以指导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和水权交易实践。

(2)国际水权交易价格实践进展。很多国家的水权制度中都包含了水权交易制度,许多国家正在广泛运用水市场作为改善水分配的重要手段。其中,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水市场历史悠久且高度自由,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逐渐形成了水市场水权交易价格变动、供需平衡的“科罗拉多方式”。澳大利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水权交易一直非常活跃[2]。区(州)政府对水权合理交易价格的形成提供充分信息服务,每周定期公布水权指导价。但水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仍然由市场形成,水权卖方可采取拍卖、招标或其它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

总体来说,以美、澳等为代表的水权交易实践,为我国水市场的形成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并未改变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水资源管理的格局[16]。绝大多数国家依旧以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为主,虽然水权价格接近市场化运作,但仍是以行政力量作为主导推进形成的,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对于需要政府大量干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水权市场呈现的实际是一个“准市场”模式[17]。根据中国水权交易的现实基础,中国水市场的培育以及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这种“准市场”条件下,政府仍然需要对水权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合理的符合中国特色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国水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2研究总体构思

2.1科学问题的提出

水权交易的最终目的是促成水权买卖的形成。我国的水权交易,不仅要符合我国水资源的基本特点,也要切合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秩序要求;不仅要保障国家社会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还要充分反映交易双方及第三方的利益诉求。因此,在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中存在几个关键科学管理问题:

第一,水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个“准市场”,完全的政府模式或市场模式都有可能导致水权市场扭曲失灵。水权交易价格的形成,需要同时协调发挥好市场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管理职能。

第二,水权交易涉及到国家利益、交易双方的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在实施水权交易的过程中,既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也要保障国家的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既要考虑当前发展也要顾及长期可持续,既要考虑水量也要考虑水质。这些均构成水权交易价格形成的基本要素。

第三,水权交易能否顺利实现,交易价格将起到关键作用。交易价格能够客观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决定了整个水权交易过程的走势。过低的交易价格不仅损害了水权出让方的利益,也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过高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因增加水权受让方的用水成本,使交易难以达成。因此,水权交易需要也应该存在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同时,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水权交易价格管理制度,为水权交易价格的制定提供保障。

2.2研究视角的提出

选择“市场导向”的研究视角开展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一方面是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通过水权交易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加强监管体系,提高制度可行性和权威性,从而保障水权交易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是要发挥市场在配置水资源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优化水权交易,从而通过市场化水权交易的定价体系及监管机制使各参与主体均能获得最大效用,并促进国家、流域和区域各层面水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融合,实现水权交易从“管理交易”到“买卖交易”转变。

2.3逻辑框架的设计

笔者基于水市场的特点,选择“市场导向”的研究视角,按照市场配置水资源的导向要求,围绕“确定水权交易行为主体及基本要件——获得水权交易的基础价格——分析水权场内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整体研究思路,最终形成交易目标明确、交易原则严谨、交易程序可行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导向下水权交易理论体系逻辑框架见图1。

3市场导向下水权交易行为主体的确定

在水权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主体包括: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水权交易博弈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决定了水权交易价格的承受能力。目前,关于水权交易主体的界定以及主体行为的认识并不统一[13]。基于此,本文采用复杂适应系统理论,通过构建适应性水权交易系统,来研究水权交易行为,构建主体行为方程,进而确定水权转让方或受让方。

3.1适应性水权交易系统的构建

水权交易中包含着各种复杂因素,故而可以从复杂性科学的角度解读水权交易系统中主体行为的复杂性。本文借鉴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将适应性引入到水权交易管理中,将市场导向下的水权交易系统看作为一个具有多主体(MultiAgent)的复杂适应系统。该系统的实质是基于己方利益追求的交易主体在适应性选择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通过对其适应性选择的判断从而确定水权交易行为主体。其中,交易主体主要包括水权转让主体(Agent)和水权受让主体(Agent),由于水权转让主体和水权受让主体能够根据各自的用水需求在一定的规则范围内做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抉择,因此两者具备适应性主体的条件。基于Agent的模型可灵活、自然和合理地描述主体状态和行为[18],建立MultiAgent系统与适应性水权交易系统之间的映射关系(见图2)。在本文的适应性水权交易系统中,当系统环境发生

变化时,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恶化时,系统内适应性微观主体,其行为决策过程如图3所示,将通过节约用水等行为规则自发地调整自身状态,并通过水权交易这样的合作或竞争行为,通过“学习”、“成长”和“适应”,使得微观主体行为与系统的演化规律和整体性能逐步一致和不冲突,在微观主体共同演化作用下,推动系统宏观涌现,即水资源从低效率主体流向高效率主体,在实现微观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基础上,促进整个区域水资源合理、优化配置。

3.2適应性水权交易系统微观主体行为集合确定

获得初始水权后,系统微观主体会产生多余水权(节水或减小生产规模);同时,系统微观主体也会因扩大生产等自身原因需要额外水权,水权供需同时客观存在,引发

主体的买水、卖水、用水和节水行为。

3.3适应性水权交易系统微观主体行为分析

设在第t时期,第i个微观用水主体的计划用水量为xi,第i个微观用水主体获得的初始水权为wi初,Fi(xi)为

效益函数,fi(xi)为生产效益,r(xi,wi初)为水权交易时的收益,p(xi,wi初)为所需支付的水资源费用,tax(xi,wi初)为水权交易时的税收支出,则主体行为方程为:

Fi(xi)=fi(xi)+η×r(xi,wi初)-p(xi,wi初)-

τ×tax(xi,wi初)(1)

式中, η为1或-1,当用水主体卖水时取1,买水时取-1;τ取值0或1,当用水主体卖水时取0,买水时取1,即买水主体承担交易税金。对主体行为方程式(1)求导,得到主体经济效益最优时的用水量x*i,并将其与所分配的初始水权量对比后确定用水主体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水权交易行为主体界定方程为:

x*i=argmax{Fi(xi)=fi(xi)+η×r(xi,wi初)-

p(xi,wi初)-τ×tax(xi,wi初);xi≥0}

fi(x*i)+η×r(x*i,wi初)-p(x*i,wi初)-τ×tax(x*i,wi初)=0(2)

对于第i个用水主体,若其经济效益最优时所需的用水量小于其所分配到的初始水权量,即x*i≤wi初时,可以确定其为水权转让方;反之,即x*i>wi初时,可以确定其为水权受让方。

4基于市场导向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理论框架

4.1影响水权交易价格的基本要件研究

水权交易是水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的一种再分配行为,水权交易必须有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做基础。本文针对水权交易市场的特征,梳理出影响水权交易价格的三个基本要件:可交易水权量,交易期限,标准水测算。

(1)可交易水权量的确定。可交易水权量的确定是水权交易价格机制建立的前提[14]。初始分配水权并不等价于可交易水权[19],可交易水权量必须在流域范围内遵循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原则,同时保障各用水主体的基本用水。根据水权交易主体的不同,对于转让方而言,必须首先保障自身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安全用水;对于受让方而言,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用水成本和用水效率关系。事实上,可交易水权量是兼顾双方自然、社会承载能力的可以买卖的合理水权量。如何基于“节水潜力”测算出实际交易中的可交易水权量是构建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关键技术问题之一。基于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新要求,制定可交易水权量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不超过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不超过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保障生活基本用水需求;保障生态基本用水需求;可交易政府预留水量不突破政府预留水权总量五个原则。可根据五个原则建立可交易水权量的约束条件,通过计算区域获得的初始水权配置量w初与区域内第j行业从现状年到规划年的节水潜力Qj及预计用水量wfj之和的差值,综合政府预留水权中的可交易部分wz交的测算值得到。若可交易水权量w可≥0,则表明该区域可出让部分水权;若区域内可交易水权量w可<0,则表明该区域配置的初始水权量不足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水权。

(2)交易期限的拟定。水权交易期限是水权交易价格的关键因素。考虑到水资源的流动性特征,水权在达成交易后需要通过兴修蓄水、输水等水利工程以保证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拟定水权交易期限既不会造成工程的闲置浪费,也不会造成潜在的机会损失。因此,水权交易期限需要在分析水权交易期限与水利工程全寿命周期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予以拟定。同时,水权交易期限也受物价、社会经济发展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本文将工程因素作为主要影响因素予以考虑,构造交易期限为T的水权交易可取得的净效益函数。同时,引入情景理论,基于不同情景,通过考察水权交易期限与水利工程全寿命周期的关系对水权交易经济效益的影响,具体分析不同情景下的交易成本、交易效益以及因物价变动、社会经济发展而导致的潜在风险等,从而确定达到经济效益最优时的水权交易期限。研究的具体情景主要包括:①短期交易情景;②中长期交易情景;③水权交易期限低于水利工程全寿命周期;④水权交易期限高于水利工程全寿命周期。具体分析不同情景下的交易成本、交易效益以及因物价变动、社会经济发展而导致的潜在风险等,从而拟定合理的水权交易期限T。

(3)标准水的测算。我国按水质优劣将不同质量的水划分为I-V五类,不同水质的水权交易后将会产生不同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用水效益。本文借鉴“标准煤”思想,提出 “标准水”的概念,按照当量换算的方法将不同质量的水资源量折算成标准水的水量,作为水权交易价格制定的基础,从而有助于判断水权交易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在水权交易中对可交易水权量w可按照标准水予以换算,可以降低由标的不明确引发的交易协商成本,避免因水资源质量不同而可能引发的水权纠纷,保护弱势群体在交易中的权益。本文基于“奖优罚劣”准则提出标准水的核算方法。具体包括三个步骤:①根据交易区域、交易时段等因素,分析交易水的质量、工程等相关标准,从而拟定标准水的具体要求;②鉴于标的交易水的质量、治理成本以及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不同,当标的交易水的交易量为wj0时,运用成本收益法,测算标的交易水可能产生的收益I0(wj0);③基于“奖优罚劣”函数μ(·),将标的交易水折算成标准水的水量wjs,建立标准水的水量的核算模型。

wjs=wj01+μI0(wj0)Is(wj0),I0(wj0>Is(wj0)

wj0,I0(wj0)=Is(wj0)

wj01-μI0(wj0)Is(wj0),I0(wj0)

4.2市場导向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在水市场中,水资源可以通过交易进行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转让,具备较强的市场特性,在进行水权交易定价时必须考虑其作为公共商品本身的价值,同时也应该遵循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其中,水权的基础价格即水权转让的理论价格,包括了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反映了转让过程中的水资源价值和交易成本。水权的转让价格受到市场上交易价格行为主体、可交易水权量、交易周期、水质等因素的影响,是基于水权基础价格又受水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的实际成交价格。本文首先探讨水权交易的基础价格,进而进一步分析水权交易场内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

4.2.1水权交易的基础价格确定

在综合考虑节水工程成本、时空因素、供求因素、交易期限、第三方补偿、税收等因素基础上,通过对各种自然资源产权定价模型的比较,按以下步骤确定水权交易的基础价格:

(1)构建全成本水权定价模型。水权交易定价受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工程因素的影响。传统水权交易价格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部分。然而,在实际水权交易过程中,由于不同地区之间水权交易有可能造成第三方和环境的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或者经济手段对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行补偿。因此,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应该包社会成本,即:不仅需要包含由某一投资或管理单位支出的工程投资、运营含水生产全部的成本,还需要包括由社会支出的水源涵养、污染防治等环境成本。从水权交易的全成本视阈考虑,根据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和生态补偿水价的综合定价确定水权交易的全成本定价。通过设置级差地租调整系数、运营利润调整系数、环境防治调整系数以及生态补偿调整系数对各相应的成本水价进行修正,以准确计量水权交易的全部成本,从而获得基于完全成本法的水权交易定价 P成。

(2)建立水权交易影子价格模型。在现实的水权交易过程中,由于水权交易双方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稀缺程度有所差异,水权交易价格也会随之产生变动。对于水资源丰富地区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权转让方而言,前者拥有的水资源所产生的边际效用相对于后者来说较小,因此在进行水权交易定价时,水资源丰富地区的水权转让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反言之,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权交易价格相对较高。影子价格法确定的水权交易价格能够反映水权交易双方所在地区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使得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因此,根据用水部门划分水权交易地区的用水类型,建立农业、工业、生活、生态以及总用水的影子价格模型,模型反映来水的随机性和通过水权市场交易配置水权的灵活性,使得有限水资源在优化配置下实现社会总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用线性规划计算方法求解资源最优配置,可以获得水资源的影子价格P影。

(3)构建水权交易基础定价综合模型。鉴于我国目前水市场环境的现实条件,水权交易的基础价格应该反映出水资源的基础价值以及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因此,在完全成本法基础上结合反映水权边际收益的影子价格法,并考虑到基本要件对水权价格的影响,构建水权交易基础定价综合模型。水权交易基础价格确定逻辑框架如图4。

同时,在定价过程中,通过设立不同的调整系数,使水权交易价格能够持续、动态反映供求关系和水资源的稀缺性:

σ—经济系数,体现水权交易中的经济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需水地区的经济状况。σ=GDP受GDP转,其中GDP受代表需水地区即水权受让方的经济水平,GDP卖代表卖水地区即水权转让方的经济水平。当水权交易双方所属同一市(县)区,则双方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大,此时σ=1。

φ—水资源稀缺程度调整系数,体现水权转让方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在水权交易过程中,水权转让方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稀缺程度影响着水权交易价格的高低。当其所在地区水资源量丰富时,水权边际效用较小,交易价格可以适当降低;而当其所在地区水资源量稀缺时,水权边际效用较高,只有水权受让方付出较高的交易价格才能促使水权交易的成交。φ取值随着水权转让方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增加而减少,反之,则增大。

υ—可交易水污染程度调整系数,体现水权交易中水权转让方所在地区可交易水污染程度的差异。按照水质功能高低,确定五类水质I-V的可交易水污染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0.8,0.6,0.4,0.2。水权转让方可提供的交易水水质越低,υ的取值越小;否则,υ的取值越大。

最后,分别测算基于完全成本法的水权交易定价P成和水资源的影子价格P影的权重,确定水权交易综合价格P综为:

P综=θ1(σ,φ,υ)×P成+θ2(σ,φ,υ)×P影 (4)

式中,θ1(·)、θ2(·)分别为P成和P影的权重,是σ,φ,υ的函数,θ1(σ,φ,υ)+θ2(σ,φ,υ)=1。为体现P成的重要性,取θ1(σ,φ,υ)>θ2(σ,φ,υ)。

4.2.2水权交易的场内价格形成机制构建

水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价格按照一般市场价格的形成规律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水权交易市场形成发展初期,由水权交易双方协商形成交易价格;二是水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且需求不断增加时期,通过招标方式形成交易价格;三是水权交易市场发育成熟和规范化时期,通过在水权交易市场拍卖(竞价)形成价格。而上述三种方式,均可在水权交易平台中完成。本文基于水权场内协议转让、招投标转让以及水权集中竞价机制,分析各模式下的水权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方法,设计综合三种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优点的水权场内交易价格形成机制。

(1)水权协议转让价格的形成。水权转让协商模式能够避免行政干预造成的低效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水权协议转让价格的形成具体步骤为:①以水权交易基础价格P基为基准,考虑水权交易双方的期望收益,建立基于博弈论的水权协商交易动态讨价还价模型;②将基础价格P基作为讨价还价模型中的最低参考价格,在衡量交易破裂风险以及贴现的基础上,计算协议转让的水权市场交易价格;③设定受让方水资源边际收益作为水权动态转换价格的上限,计算并分析不同上限情况下的均衡水权动态转换价格,即市场交易价格。

(2)水权招标投标转让价格的形成。①确定招投标主体。设水权招标主体为政府水权招标、企业所有水权招标、收集零散水票的法人主体水权招标,水权投标主体为水权交易需求者,包括水权所在区域内及跨区域的水权投标主体。②设置招标价格限额。首先确定招标底价:水权招标底价是根据水权基础价格计算出来的出卖水权的最低价格,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底价,则为废标。其次确定评标标底价:评标底价=(A+B1+B2+…+Bg)/(g+1),其中A为审定的招标底价,Bg≤A+n,为价格最接近A的n个投标单位报价,g为随机数,i由招标小组确定。最后确定招标控制价:水权招标人根据国家或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拟定的水权招标文件和清单,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水权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③确定招标流程。首先确定水权招标前期工作:所在行政区域的水利主管部门评估拟招标水权,并与委托人共同确定招标水权出让价格。其次确定具体招标流程:行政区域的水利主管部门委托水权交易所组织招标。最后確定水权招标后续工作:水权交易所在水权招标举行后3个工作日内主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中标人付清水权价款及税费后,办理水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用水权证。

(3)水权拍卖竞价价格的形成。水权的拍卖竞价模式能够反映水权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促使水权流向利用效率更高的一方,有利于节约信息揭示的成本。本文将拍卖理论引入水权交易市场,构建约束条件下水权场内交易双边叫价拍卖的多目标优化模型:

F(C)={F1(C),F2(C)}

F1(C)=max∑Mi=1E[Rsi(ci)]+∑Nj=1E[Rbj(vj)]

F2(C)=min∑Mi=1E[Rsi(ci)]-∑Nj=1E[Rbj(vj)]

S.t.Rsi=(ci)=Qt(si-ci)

Rbj(vj)=Qt(vj-bj)

Qt=min[∑Mi=1qi,∑Nj=1qj]

(5)

式中,F(C)表示水权场内交易双边叫价拍卖的多目标优化模型,F1(C)体现买卖双方收益总和的期望值最大;F2(C)体现社会公平和交易双方收益的差距值最小。其中,ci为出让方生产单位水权的成本;vj为受让方对购买单位水权收益的估算值;Rsi(ci)和Rbj(vj)分别为出让方i和受让方j的收益,i=1,2,…M,j=,2,…N;M、N分别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数量;si为出让方i的交易收入,bj为受让方j的交易成本;qit=qjt,qit和qjt分别为转让方i的和受让方j在t时刻的可交易水权量;Qt为水权交易市场的t时期的总成交量,它是所有转让方可交易水权量∑Mi=1qit和所有受让方可交易水权量∑Nj=1qjt二者中的较小值。

(4)场内水权价格形成的综合模式。①非价格竞争。公开披露水权转让信息,吸引符合交易条件的水权交易意向受让方。②水权意向受让方资质审核。聘请专家按照投标的相关要求审核意向受让方的资质,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总量控制和用水三条红线要求,选择合适用水需求者,有效解决水权转让中的非价格因素。③单纯价格竞争。进行可交易水权拍卖,水权意向受让者中出价最高者获得相应水权。

5结语

实施水权交易试点是贯彻新时期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一项重大举措。水权交易价格问题是水权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基于市场机制和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新要求开展研究,可以提升水权交易价格理论的系统性和先导性。本文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导向下,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生态文明、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背景下,研究水权交易价格问题,设计基于市场导向的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框架,并详细阐述该研究框架的工作原理,主要结论如下:

(1)通过确定市场导向下水权交易的行为主体,研究影响我国水权交易价格的基本要件,提出可交易水权量、交易期限、标准水的测算方法,基于完全成本法和影子价格法构建水权交易的基础定价模型,丰富和发展了现有水权交易价格理论。

(2)建立水权交易的场内价格模型,提出“市场导向”下的水权协商定价的动态讨价还价模型和水权场内交易的竞价模型,该模型综合协商定价、招投标定价和拍卖竞价于一体,避免了单一交易方式的局限性,更具实际应用价值。

(3)政府在遵循法律精神、遵循水权交易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对水权交易价格进行适度管制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避免水权交易市场的失灵,从而更大程度上发挥水权交易市场的作用,实现依法治水。后续研究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着重探索政府对水权交易价格的管理制度。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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