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郭部分缺损法医学鉴定1例
2018-10-08
(临沂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山东 临沂 276004)
1 案 例
简要案情:吕某,男,28岁,某年2月21日被人咬伤右耳郭,在当地县级医院进行治疗。
病史摘要:右耳外伤后1h入院。神志清,头颅无畸形;右耳轮上部前后面分别见一长约3cm创口,创缘不整齐,部分创口前后贯通,软骨外露,流血;左耳外观未见异常。医院予行清创缝合术,术后创口附近部分耳郭缺血坏死,遂行坏死耳郭清除术。
法医学检验:3月23日查体见右耳郭上部部分缺损,创面已愈合,建议2个月后复查。5月27日查体见右耳郭上部部分缺损,欠规则,放置比例尺后拍照固定(图1A),同时拍照固定左耳郭作为对照(图1B)。应用EasyTwain图像处理软件对图像进行多次测量和计算,确定缺损缘长度约4.1 cm,右耳郭缺损面积约占右耳郭总面积的10%。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 5.2.5 f)条之规定,吕某的右耳郭损伤构成轻微伤。
图1 吕某双耳照片
2 讨 论
耳郭除耳垂为脂肪与结缔组织构成且无软骨外,其余均为软骨组成,外覆软骨膜及皮肤。耳郭分前面与后面,前凹后凸,利于收集声波,同时参与人体容貌构成。
耳郭位于头部两侧,一般与头颅成30°夹角[1],突出外露,易受外伤。在法医日常检案鉴定中,耳郭咬伤较为常见,轻者可有皮肤破损,重者可导致耳郭部分或全部离断缺失,耳郭完整性遭到破坏。依据《标准》第5.2.2 k)条之规定,损伤致耳郭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郭面积50%以上者,评定为重伤二级;第5.2.3 j)条之规定,损伤致耳郭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达一侧耳郭面积30%以上而不足50%者,评定为轻伤一级;第5.2.4 m)条和第5.2.4 l)条之规定,损伤致耳郭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达一侧耳郭面积15%以上而不足30%者,或耳郭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达6.0 cm以上者,评定为轻伤二级;第5.2.5 f)条之规定,耳郭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不足6.0cm者,评定为轻微伤。总之,以“耳郭创口或瘢痕长度”评定损伤程度的,最高可达轻伤二级;以“耳郭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面积”评定损伤程度的,最高可达重伤二级。
本例伤者右耳郭被人咬伤,当时耳郭未离断,前后面可见创口,清创术后创口附近部分耳郭缺血坏死,最终致右耳郭部分缺损。依据《标准》第4.1条“鉴定原则”及4.2条“鉴定时机”规定,伤后3个月余对伤者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因耳郭缺损面积不足一耳面积15%,评定为“轻微伤”。若本案伤者右耳外伤后经治疗痊愈,未发生耳郭坏死缺损的情形,根据目前耳郭缺损缘的长度计算,耳郭前后创口或瘢痕累计长度应达6.0 cm以上,依据《标准》第5.2.4 l)条之规定,应评定为“轻伤二级”。因此,出现了“同一损伤,若治疗效果好且无后遗症,损伤程度反而比治疗效果差且有后遗症时的损伤程度重”的不正常现象。
耳郭缺损,不但影响听力,还可以影响容貌,对伤者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远较耳郭瘢痕严重,在实际检案过程中出现的这种轻重倒置现象,对伤者来说,显失公允。《标准》及其释义中规定:耳郭缺损以缺损面积占一耳面积比例大小评定损伤程度,未提及能否以缺损缘长度评定损伤程度,也未提及如何计算耳郭缺损缘长度。因此,在遇到类似案例行损伤程度鉴定时,鉴定意见往往会出现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标准》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应采用;第二种观点认为,若耳郭缺损为耳郭开放性损伤所致,缺损面积不足一耳面积15%而缺损缘长度达6.0cm以上者,可以依据瘢痕长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第三种观点认为,若耳郭缺损为耳郭开放性损伤所致,缺损面积不足一耳面积15%而缺损缘长度达3.0cm以上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2]规定,耳郭前后面的创口或瘢痕可以累加计算),就可以依据瘢痕长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笔者认为,对于耳郭缺损的案例,上述第三种观点在充分考虑耳郭解剖特点的基础上,将耳郭缺损与耳郭创口或瘢痕条款融会贯通,取长补短,更加客观、科学,也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2]中的相关规定。但是,《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并施行的,虽然其中部分条款的确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可操作性差、容易产生歧义等,但也必须严格遵守。因此本例损伤程度依据《标准》第5.2.5 f)条之规定,鉴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