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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权”是“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

2018-10-08魏雅华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7期
关键词:生命权昆山市刘海

魏雅华

>>网上曝光的视频

2018年的盛夏, 全中国都在被一起凶杀案所激动!

让我们来倒一下带,快放一下这件事情的发生经过:

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一宝马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剐蹭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争执。宝马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被砍伤,争斗中长刀落地,骑车人抢过长刀,持刀刺杀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此次冲突中,宝马车内的刘海龙死亡,骑车人于海明受伤。

此次冲突的视频在网上曝光,被如风传播,宝马男刘海龙的暴行引发众怒,跟帖无数,拍砖如雨,此案引发的山火,到处燃烧,竟成燎原之势!

8月28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杀人案。

举国热议“昆山反杀案”

该起案件和视频在网上飞速传播,引发举国热议!可舆论几乎是向杀人者一边倒! 众口皆曰:被杀者该杀!

有媒体在网上调查显示,近3万名网友的投票中,高达87.4%的网友认为“昆山反杀案”中的骑车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刘海龙手持长刀砍人,于海明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对这一点,双方都没有太大的争议,可有不少人认为,于海明追砍文身男刘海龙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有律师认为,视频中于海明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刘海龙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从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已超出正当防卫范畴。

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从以上内容看,双方分歧很大。

实际上结论有三个:

第一,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防卫过当,负部分刑事责任。

第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重罪!

昆山市公安局认为:

(一)死者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对这个案件,从网络舆情来看,可说是对检察院关于此案的处理,欢声雷动,好评如潮!

也许,社会公众的评论不够冷静;也许,社会的评论与法治精神有悖;也许,舆论更重视社会公众的倾向而会失去必要的冷静和理智。那好,我们就听听律师的意见,听听法律界专业人士的见解。

如果按照那位律师的意见,那么就必须分清:

哪一拳是该打的?哪一拳是不该打的?攻击者打了几拳,被攻击者回敬了几拳,必须次数和强度都对等。

看来还需要作出数据的统计,然后才能确定是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者必须与攻击者的拳速相当,力量也相当,出拳次数也一样,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这样定义,那么,正当防卫还能存在吗?

如果律师被人打了,律师的头脑也能这样清醒吗?

所有这一切都能准确地记录在案吗?

所有这一切,都有确凿的证据吗?

少了一样,被攻击者自卫的权利都会被剥夺!

说到此处,我们真得擦擦一头的冷汗,还好,这一起杀人案,是发生在十字路口,发生在监控探头下面,有清楚的录像视频可查看。如果不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于海明就是浑身是口也说不清,他一定是死翘翘!

>>“宝马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杀”是否防卫过当引争议 视觉中国 供图

如果法庭都这样审判,那么抗暴人还能受到保护吗?面对施暴人,抗暴人还有自卫的权利吗?

法律究竟该保护谁?

令人感到振奋的是,这起案件,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负责办案的检察人员,罕见的淋漓痛快,立场鲜明,态度明朗地作出出人意料的决定:杀人者无罪,抗暴人无责,检察院不予起诉!

杀人偿命

不管赞成还是不赞成,对于律师的意见,我们都要认真听取,但他说的是否真有道理?对或者不对,我们都应该作出答复。而不可以不予置评。

律师的观点,从视频上看得不到证实,所以公安局 没有采纳。

可公安局仍在案件报告中对律师的意见作出了答复,这一点也很重要。

我们不能只听一面之词,正方反方都要听。

昆山市公安局的报告中说:“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这个解释客观真实,令人信服。

我之所以要写这篇评论,是因为这样的案件审理,真的很罕见!

因为我们习惯于“杀人偿命”,古今如此! 概莫能外。

既然这件事情已经尘埃落定,我为什么还要再说这件事?

因为至今我们都没有看到,中国认真地推行“同案同判”的原则。

“同一案件,不同判决”,到处可见,可这显然有失公平。一架金色的天平,是法治精神的象征,它不能失去平衡,这是这个世界最重要的衡器!

这一案件还没有成为最高法向全国推广的“典型案件”。

所以我要重点地说说这件事!应该通过这一案件,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

树立起“反杀权”原则!

当施暴者向抗暴者发起杀戮时,当处于弱势地位的抗暴者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应当给予抗暴者的生命权,赋予“无限防卫”的权利。

其实这件事情的法理很简单,作为一个生命,保卫自己的生命是天赋的人权。

求生的权利,是必须尊重的正义原则、善良原则和公平原则!

我们不关心宝马男是什么身份,无论什么身份,我们都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也不关心宝马男有没有劣迹和前科,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从车里面拿出了刀,这时候他已经变成了一个施暴者,危及到了与他发生冲突的对峙者的生命,对峙者已经变成了一个抗暴者!

当抗暴者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法律赋予他有“无限防卫权”,天经地义,顺理成章!

因为“反杀权”是“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

与任何其他权利相比,生命权至高无上!

而且我们还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尽管“正当防卫”相关条款早已写进了刑法,在“昆山反杀案”爆发之前,实操层面可以说是极少认定。

就在前几天,《法制日报》微博统计分析了过去100个以“正当防卫”理由提出二审的案例,仅有4份被认定是正当防卫,20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剩下的76份均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也就是说,76%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的重罪!

而这次“昆山反杀案”的于海明,是不幸中之大幸者!

像他这样能够让法律不予立案的,100个人里只有4个人!他更是中国第一例使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使“无限防卫权”无罪释放的十分罕见的案例。

没错,他就是第一例!

在这场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爆出之前,这项法律条款颁布这么多年,一直都是束之高阁!

为什么正当防卫的认定如此之难?

媒体总结了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对正当防卫标准的界定十分细致严苛,另一方面则是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未能将法理原则与法律条款进行有机的结合,进行逻辑梳理。

其结果是,法院的审判与舆论的认定、公众的心理,产生巨大的落差,从而导致巨大的分歧!

“昆山反杀案”推动 法治进步

江苏省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公号@江苏检察在线,发布了一篇对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终审刑事判决书》的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遇到不法侵害主要还得靠“跑”!

检察院官媒通过大数据分析,告诉群众,如果被防卫人死亡了,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更大的概率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可以判死刑!

如果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被防卫人已经停止了行凶而防卫人没有停止,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所以,正当防卫的正确打开方式还是“跑”!

遇到不法侵害,我们就跑?

瓜众们不由地问:如果跑不了怎么办?

……

我们能不能问一声: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

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弱者!这是法治精神中的平等原则。

我们的法律保护了吗?

写到这里,我情不自禁地想再问一声:中国人的血性到哪里去了?

我们应该把这个案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推动中国的法律进步!

在司法审判中,想要形成一个完美的判决,必须遵守善良、公平、正义的三大原则,形成法律和法理的统一,这才是一个维护社会正义的完美的判决!

我说的对吗?

当你提着刀来砍我的时候,小心你的刀砍了你自己!

当你在用刀去砍别人的时候,当你在威胁别人生命的时候,法律不会再保护你的生命!

当你把别人逼到了悬崖边上的时候,你自己也站在了悬崖边上。这才是一种公平。

我用这一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反杀权”是“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

生命权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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