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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8-11-17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7期
关键词:程某冯某名誉权

丈夫赠给他人的财产,妻子是否有权要回?

编辑同志:

李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丈夫程某与冯某于201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并应冯某要求给其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之后,冯某用该款购买一辆轿车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请问:李某是否有权要回丈夫赠给他人的财产?

河北 郑盈盈

郑盈盈读者: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他人返还赠与财产。程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赠给与其婚外同居的冯某20万元的大额财产,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冯某返还丈夫赠给他人的财产。

加班后聚餐猝死,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编辑同志:

本人弟弟在一家国企工作,签有劳动合同。周末应领导要求去单位加班,加班结束后,与同事去饭店聚餐后在家中猝死。我们认为我弟弟的猝死,与加班的劳累和与单位同事聚餐有直接关系,现本人已经起诉到法院。请问: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应有工伤保险赔偿?

北京 张丽芳

张丽芳读者:

根据您反映的事实,您弟弟应该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而要认定工伤,还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职责这些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以上要素,但应满足具体的工伤认定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但您弟弟在周末私人聚会后,于家中突发猝死意外的情况,不具备一般的认定工伤的要素,也不满足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难以认定为工伤,无法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如果聚会过程中,有其他情况存在,比如:食物、饮料变质,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聚会的朋友同事明知其已不胜酒力,仍故意不断劝酒等情节,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快递放在代收点找不到了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的快递因在上班期间无法接收,故按照快递员的建议,将快递放在小区门口的水果店。该水果店实际也是快递代收点。但晚上去取快递时,我的包裹不翼而飞。水果店老板虽然承认快递丢失的事实,但不愿意赔偿,声称:他只是帮忙签收,但没有保管义务,所以丢了也不负责。请问:我该怎么办?

江苏 莫丰

莫丰读者: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在您同意将快递被放到代收点时,实际上已经使快递代收点与您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快递代收点是收费的,即有偿保管,那么快递件在代收点出现丢失的,应签收人可要求快递代收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快递代收点是免费的,即无偿保管,那么快递代收点只有在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找快递代收点了解具体情况。

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编辑同志:

本人是一家小区的物业经理。上个月小区的微信群里发了一篇文章,写了我们物业公司黑心、腐败,并且编了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污蔑我公司以及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后查明,这篇文章来源于一名业主的朋友圈,但该业主不承认文章是他写的,说是转发的。请问:该业主是否侵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能否要求他赔偿?

吉林 宋彗云

宋彗云读者: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所谓的名誉,应当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对特定主体的评价,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具有向不特定主体散布的效果。如果发布文章的内容确实是虚假事实,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对象对于特定主体评价降低的后果,应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所在的公司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如果可以证明受到了实际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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