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境外追逃之引渡措施研究
2018-09-30陈佳
陈佳
【摘要】反腐败境外追逃是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我国近几年对贪腐分子的境外追逃行动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境外追逃工作仍面临一定的障碍。尤其是引渡措施,在具体实践中成功率不高,仍存在一定的障碍。针对我国在反腐败境外追逃的引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积极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双边条约,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变通死刑不引渡原则并扩大适用引渡的替代性措施,从而追回更多的外逃人员及国有资产,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境外追逃;引渡;困境;路径探索
跨境追逃追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支撑意义。跨境追逃追赃关系到新时代法治工作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现,也关系到执政党的国际形象与反腐决心,更关系到宪法尊严和法律威信。因为,对逃匿海外的腐败分子的容忍和放纵,不仅是对“严格执法”原则的违背。也是对参与全球治理的大国形象的损害。自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以来,我国就加快了境外追逃的力度。从“猎狐行动”到“天网行动”,从集中公布“百名红色通缉令人员名单”,到加强中外反腐合作,全面开展反腐败境外追逃工作。根据中纪委网站发布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中统计,截止到2018年4月底,我国通过“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141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825人,“百名红通”人员52人,追回赃款近百亿元人民币。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从我国海外追逃的实践来看,对于境外逃犯,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四种方式,其中引渡是最主要的方式,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但是引渡在具体的追逃实践中成功率并不高,引渡措施还面临一定的困境,如何构建更加完善有效的引渡制度,是追逃海外逃犯,推进国际反腐败协作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于200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且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6月7日,我国与61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50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其中尚有一部分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尚未生效。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外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虽已有一定数量,但在全球范围来看,只占到四分之一左右,数量还很少,而且目前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对象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或邻国,而与美国、加拿大等外逃分子选择最多的国家尚未签订引渡条约,这对我国引渡工作的开展极其不利。
二、引渡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一)缺乏与更多西方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目前与我国所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大部分是我国的周边邻国及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的数量还很少。尤其是针对一些坚持“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引渡条约相当于一把钥匙,引渡就是那扇沉重的大门。倘若没有引渡条约这把钥匙,就无法打开引渡这扇大门。例如加拿大就是坚持“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由于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引渡条约,在引渡厦门重大走私案犯赖昌星的过程中,久拖不决,历时12年之久,加拿大最终将赖昌星遣返中国。同样在引渡红色通缉令头号逃犯杨秀珠的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美国与我国并未签订引渡条约,所以美国在国际法上并无将杨秀珠引渡给我国的义务。我国于2014年9月就已启动杨秀珠的引渡遣返工作,但直到2016年11月16日,杨秀珠才回国投案自首,此时杨秀珠已潜逃海外达13年之久。赖昌星和杨秀珠最终回国受审,均不是通过引渡的方式。所以,我国目前签订的引渡条约还很有限,不单单局限于与发展中国家或邻国签署引渡条约,更要扩大引渡条约的缔结对象,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贪腐外逃人员逃往最多的国家,更要维持好彼此间的司法合作关系,避免让这些国家成为犯罪分子的“避罪天堂”。
(二)死刑不引渡原則的限制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死刑不引渡原则,但是该原则极大的限制了我国对外逃贪官的引渡。截止到2014年,全世界有140个国家废除或不使用死刑,其中有88个国家废除所有死刑,包括英、法、澳大利亚,法律尚未废除但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有35个国家,包括俄罗斯、赞比亚等国家。而在全球仅有58个国家保留了死刑。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死刑不引渡,即便是有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出于本国法律对死刑的严格规定和人权保障的考虑,在引渡的过程中一般也会遵循该原则。相比国际上对死刑的限制和逐渐放弃的趋势,我国刑法保留了死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适用。而且,综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保留死刑是必要的,短期内无法完全废除死刑。我国的死刑制度是目前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之一。
(三)引渡中人权保护缺乏
西方发达国家深受文艺复兴时期启蒙运动的影响,比较注重保障人权,对被请求引渡人指控的罪行、所要判处的刑罚及认定被请求引渡人犯罪的证据材料等都要逐一核实,确保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经济越发展,就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在国际引渡实践中,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及其保障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人权保护条款已经成为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并普遍接受的刚性条款。由于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方国家难免会对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猜疑和偏见。由于我国受到过去落后陈旧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对人权的保障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司法公信力不高
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方国家难免会对我国的司法公正存在猜疑和偏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别基层法院审判不能及时公开,部分法官素质不够高,司法有时会受到外界的干预,比如行政干预、媒体干预等,未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个别案件一经报道,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另外,我国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比较注重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的不够充分,整体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路径探索
(一)积极与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换言之,若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便没有引渡的义务。从赖昌星案和余振东案中深刻地意识到了引渡条约的重要性。因此,我国不仅要与已经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维持好司法合作关系,还要继续扩大引渡条约的缔结对象,尤其要加快与外逃人员青睐的西方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使引渡合作成为双方的一项国际义务,从而更方便快捷的将外逃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变通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一项刚性原则,我国在死刑不引渡原则问题上必须要明确态度,彻底消除欧美发达国家的后顾之忧。当然,明确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并非意味着我国要废除死刑制度,两者可并存,只是涉及到变通适用的问题。为了解决死刑不引渡原则带来的局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第一,从刑事立法方面加以完善,如在我国相关引渡立法中明确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社会的规则保持一致。第二,逐步废除死刑。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九个死刑犯罪罪名,这是逐渐顺应国际趋势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一个体现,我们应继续保持下去,逐步废除死刑。
(三)扩大适用引渡的替代性措施
一般情况下,国与国之间是基于彼此的信任或者出于友好合作关系签署引渡条约。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偏见从而不愿意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弥补引渡条约的缺失带来的局限,可以从引渡的替代性措施加以考虑。近几年来,也不乏运用引渡的替代性措施成功引渡的案例,比如杨秀珠是劝返回国的,赖昌星是遣返回国的。相较于引渡的程序,遣返、劝返这些替代性措施更为方便快捷,且耗时短可以节省很多财力、物力,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运用了遣返、劝返、异地追诉、刑事移管等替代性措施,成效显著。
(四)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领域中取得了很大的突破。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没有选择视而不见,而是敢于直面问题,迎难而上,通过仔细分析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针对司法不独立的现象,推出了以審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不受行政以及媒体舆论的干涉,保证司法独立。其次,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对程序公正规定了很多细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等原则,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还十分重视对外的法制交流和宣传。通过对外的法制交流,可以从中学习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通过网络媒体的宣传,可以让其他国家更快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最新司法改革动态以及取得的成就,以此来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疑虑,逐步确立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
四、结语
将外逃的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涉及到国家利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引渡成功率不高,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加强引渡条约的缔结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探索引渡的替代性措施。另外,死刑不引渡原则已逐步发展为一个刚性原则,我国必须在死刑不引渡原则问题上表明立场,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前提下针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变通适用。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问题,必须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逐步树立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灵活运用,从我国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而更好地解决我国引渡制度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