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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路径探析

2018-09-30刘慧琴

商情 2018年38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路径

刘慧琴

【摘要】农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收入增长和社会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但农业以及农业巨灾的高度相关性、复杂性,又使得农业巨灾的破坏性极大。所以,建立能够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有效分散、转移和化解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以发挥保险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中的重要作用为目的,抓住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探讨政府在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如何作为。最后,尝试使用再保险与证券化等手段多层次、宽范围地分散风险。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发展路径

一、现实路径与模式选择

我国的农业生产采用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致使农民的收入有限,而且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对富有弹性的农业巨灾保险这种商品的需求意识很低。而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长期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平均在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的超高赔付率使得其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考慮到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供需动力均不足的现状,政府机制的介入是诱导私人保险企业参与农业巨灾保险承保与提高农民投保率也是解决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政府通过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资金直接补贴保费、补贴扶持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等政策实现引导作用,但决不能仅限于此,而应该借助保险市场以及整个金融资本市场,拓宽巨灾风险分散途径与巨灾基金来源渠道。

政府与市场结合下,可以继续选择政府支持下的商业性保险模式,也可以构建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政策性保险的定位明显更适合我国,因为在保险市场不够成熟的我国,巨灾发生的时空集中性和标的损失的强相关性致使其难以严格满足商业保险的可保性要求。农业巨灾公共风险的特性导致的较大负外部性的损失以及农业保险高社会效益、低自身效益的特点也要求我们以准公共物品来对待农业巨灾保险,政策性保险模式是合理的选择。

二、政府与市场结合下的农业巨灾保险运行机制构想

(一)充分发挥政府政策机制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依靠国家的直接注资、出险后的损失分担、紧急贷款的政策应当成为农业巨灾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政府应该在财政、税收等方面都出台支持政策,在巨灾准备金积累阶段,财政可直接注资以使基金快速积聚。也可以考虑到税收因素制约着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巨灾准备金的快速积累。所以可以对巨灾准备金进行税前提存,而且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也应在现有百分之十的基础上适当放大。在巨灾准备金的使用阶段,选择值得信任、风险低、收回期短的项目进行投资。其次,政府在面对较高的精算费率与收入可负担的矛盾时,对投保人进行一定的保费补贴也是必要的。也可借鉴美国将巨灾保险与福利相结合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扩充投保主体数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应发挥其的支持作用,形成各地区特色的财政支持模式以适应不同风险主体的要求。

(二)推动农业巨灾保险的商业市场化运作

由于我国农户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使得保险公司与分散农户直接洽谈合作的交易成本非常之高,所以应该推动建立专业化的农业合作组织,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联盟,协助农户做好灾前防灾防疫措施,提供巨灾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应发挥保险公司在技术和网点设置上的优势,运用灾害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做好精算和评估工作,以达到市场上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和不断进行产品创新的目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享受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府提供的各自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应发挥自身的实践优势,积极反馈经营过程中得出的实际案例经验与风险数据信息,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降低自身成本与促进机制进一步优化。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巨灾风险必须在更大空间范围内进行分散,再保险就是符合这种要求的一个有力手段。所以,借鉴于佛罗里达州的飓风巨灾基金(FHCF),设立一家全国性的巨灾再保险公司用于平衡我国的地域性风险差异。该公司具有国家强制性,对全国范围内的原保险公司中含有巨灾责任的保险进行分保。当然,不管从风险聚集还是分散的角度,该公司的经营都面临很大的风险。对于商业再保险业务,应遵循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分保制度,对于损害程度预计较大的巨灾风险应强制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分出,而对于涉及范围较小、危险程度较低的业务可采用自愿分保的方式,在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考量自己的赔付能力与资本充裕的基础上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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