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谈式民事诉讼原则的探析
2018-09-28门亮
摘要:诉讼程序可以使一系列不合法行为得到法律的评价以及法院的裁判,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基于对民事诉讼本质进行探究后发现其本质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暗合。商谈不仅意味着不同意见的提出,而且还意味着不同意见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也就要求各方具有更高的解决纠纷的真诚性。因此对于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基本原则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商谈;民事诉讼;原则
一、商談式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1)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进行诸多的沟通交往。[1]也即通过沟通交往形成交易、创新,促进着社会的发展,但也不可避免的因为个人利益,行事习惯,语言歧义等产生冲突,而当该冲突上升到法律层面时便形成了纠纷。人们曾借助神明、宗教、皇权等直接解决纠纷。[2]但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更多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这也就回归到了在交往中产生的冲突,又通过真诚的交往将冲突予以解决。
(2)商谈理论
哈贝马斯在交往理论之上又进一步提出商谈理论即以论辩的方式进行争议的处理,纠纷的解决。该论辩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而非对争议进行恶化。这种论辩既包括着说服又包括着理解,是通过在多方参与者中寻找到共识性,基于此共识进行合作进而解决纠纷。而诉讼本身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下的为解决争议的商谈行为。
二、商谈式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商谈式民事诉讼的根本在于定纷止争,解决问题,处理争议,形成司法信服。通过参与主体的商谈,充分交流表达各自的观点、理由、立场,更能快速有效的完成争议的解决,同时更易接受形成的结果和结论,进而形成司法信服。对于在商谈中所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诚实信用原则
2012年《民诉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们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确立,而商谈式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即陈述的真实性与表达的真诚性。
陈述的真实性就是对当事人适格、诉讼管辖、法官的回避等程序性事实做到真实陈述,不拖延诉讼;同时,对权利发生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等可能引起实体上法律效果的事实做到真实陈述。
表达的真诚性即是当事人内心是以解决纠纷为出发点,其所做的行为,所说的言语都是为了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为法庭的高效、和谐、稳定提供支持。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滥用诉权等。
2.真实原则
真实原则即要求案件的事实真实,行为真实,内心真实。在解决案件的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官对于审判起着居中主导和引导的作用,但会出现法官为了尽快解决案件,采取不真实的行为方式来使当事人做出妥协的情形,例如法官告知当事人不太可能出现的败诉结果,夸大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从而使得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
法官的策略即是违背了真实原则,在商谈式民事诉讼中,要求各方真诚,所基于的共识就是为了公平合理的解决案件,最终形成司法信服。法官的策略可以使案件高效的解决,但当事人事后了解到法官不真诚的表现,就会对司法产生不信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3.正当原则
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的正当原则,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我们通常所言的程序正义是指司法裁判应当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商谈式民事诉讼的程序性突破司法场域,在更广阔的公共领域之间展开,该正当原则特指商谈论辩中程序正当。
法律是多主体对话协作的行动系统,具体于交往行动理论下的商谈式诉讼,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强调通过对话商谈之程序赋予司法裁判之合法性。[3]“程序是与程序主体的自由、自主的选择联系在一起的,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各方均以真诚的心态和话语进行商谈,而正当原则也为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提供了客观保障。
三、结语
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基于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理论而形成,以真诚的沟通,平等的协商进而达成共识,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增加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增加司法信服力,促进民主与法治。本文对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阐述,对商谈式诉讼模式的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张斌峰,黄现清.交往理性视域下的法治话语互动[J].法学论坛,2016(31).
[2]段厚省.商谈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诚信原则[C].任重.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二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3]闫斌.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J].法学论坛,2015(30).
作者简介:门亮,(1992-),男,满族,河北隆化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项目基金:2017年度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商谈式”民事诉讼研究模式》(17136)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