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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对网约车的规制作用

2018-09-28仝思雨

东方教育 2018年24期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规制共享经济

仝思雨

摘要: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生活上带来很多方便,如网约车的出现,对传统的交通行业带来很大冲击,然而有利必有弊,网约车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低廉价格的出行方式,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甚至导致法律纠纷。支持网约车的人认为其是共享经济成功的代表,革新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反对网约车的人则认为其只不过是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互联网+”发展模式,并无创新性可言。除去社会上的舆论,在理论界对网约车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无法得到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为了使闲置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让共享经济更好的为民众带来实惠,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必须根据网约车发展的实际状况,不断完善规制网约车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市场良好、有序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法律规制

一、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的必要性

乘客们对于出行方式的选择往往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出行成本,乘客希望出租车价格尽可能低;二是时间成本,乘客希望所乘坐的交通工具能更快更稳的到达目的地。传统的出租车在面对新兴的网约车时,竞争力明显不足。因为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需要花较多的时间成本去找寻出租车,在一些急需出租车的时刻,不一定可以找寻到出租车。而网约车的兴起,则颠覆了人们传统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平台所构建的信息平台为乘客和司机之间的交流提供了直接的保障,使乘客节省了时间成本,能更快更便捷的找寻到自己所要乘坐的车辆。同时对私家车司机来说也节约了自己的时间成本,使自己在相同的時间内能拉到更多的乘客,是自己的闲散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供求相结合,调动起了私家车司机的积极性,使其在业余时间更灵活的安排自己的生活,也为乘客出行提供了便利。

目前对网约车的规制主要集中于两大市场。一种是传统的互联网出租车市场,另一种是共享经济模式下的顺风车市场其中共享经济顺风车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滴滴。滴滴在我国市场份额逐步的壮大,使得司机和乘客都有了更多的选择,甚至使滴滴这样的兼职司机平台涌入了大量的职业司机,来谋求经济利益。逐渐的与共享经济理念相悖,因为共享经济的前提是人们用自己的多余资源通过分享的方式来获得经济利益,从而便利他人也使自己获益。一旦人们受共享经济高额回报的吸引,专门购买车辆来从事网约车行业,那么这个共享经济平台就变味了,更像是一个大的雇佣公司雇佣了一大批司机来从事出租行业,这样的网约车只是传统出租行业的升级版。这使得大量没有出租行业牌照的人实际上从事着出租行业但却能规避出租行业的法律监管,这对监管部门是一种考验。共享经济有其长处,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极其巨大,但绝不能让一些行业在共享经济的名义下逃避法律的监管。网约车如果不是纯粹的闲置资源利用的平台,而是变成了参杂大量以此为专职的司机,那么必须对其基于以监管。否则这些专职网约车司机可以在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却无需遵守传统出租车司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反而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的矛盾必然加大,对社会秩序会造成一定的冲击。退一步来说,这样大量没有牌照的司机在从事客运业务,对乘客的安全也是极大的隐患。如何在保障乘客安全以及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促进共享经济发展之间做一个平衡,这对监管部门是真正的挑战。

二、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作用

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性很难做一个简单的划分,其既不同于电子服务提供商也不同于网络交通运输公司。在其中混杂着大量的专职司机和兼职司机,从而使网约车平台既有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色彩,又有共享经济的成分。针对电子服务提供者,乘客和司机往往是自愿达成的乘车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民事契约自由的原则,双方通过平台找到了签订协议的契机,同样平台也促成了此合同的签订,为此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网约车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电子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平台要对通过其进行交易的乘客和司机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且对通过平台的交易支付要承担起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网络交通运输公司,专职司机并非像兼职司机那样通过闲置时间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自己的劳务从平台获取收入。在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平台实际上已经参与到乘车合同的实际运营之中,专职司机是通过平台的指派去拉乘客,而非由司机自主选择合同,网约车平台对专职司机信息的提供也只是其为了帮助专职司机履行合同所尽的义务而已。当网约车平台扮演的是运输公司的角色时应同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未司机买劳动保险。网约车平台作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其只负责将乘客信息提供给私家车主,尤其自己选择是否接单,但是一旦决定接单,就需遵守平台所制定的交易方式、条件、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并由平台从中抽取20%信息服务费作为平台提供即时匹配信息的对价。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既是电子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实际运输运营的组织者。因此应当将其视为运输服务的商业经营者,并且只是作为公共运输服务的补充,而非真正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运输承运人。

三、对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建议

对于网约车平台监管必然会导致其经济利益的损失以及伴随而来的就业岗位的减少,因此如何贯彻在网约车监管的过程中落实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尽量做到让市场去配置资源对监管部门的执法是一大考验。管理部门应深入调查,了解网约车平台的市场管理结构,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监管方案,对网约车平台实行监管干预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监管的出发点要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制促进网约车共享经济的发展。完全的市场配置资源并不能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适时需要政府介入调控,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也要补充以政府宏观调控,二者是相互辅助的关系而非非此即彼。在监管网约车平台时要注重这两种手段的平衡。

因此,应坚持市场原则性调节与政府适度性干预理念,合理运用多样化、协同式的规制手段。通过市场调节网约车平台的资源配置要坚持两个原则: 第一要从市场自我治理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控的能力,明确市场的调解机制,对适度的市场失灵加以容忍,而不是盲目干预。第二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政府的监管不是限制竞争,而是在监管之下倡导有序竞争。据此,在网约车市场准入及主体资格领域,应进行竞争性规制。传统出租车行业是运输行业占据优势的竞争者之一。而网约车平台通过其独有的运营模式降低了乘客的乘车价格成本而且服务态度良好,提供的服务类型差异化很大,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这样的有序竞争也能迫使其他竞争者改善经营质量,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在市场交易和竞争领域,应进行约束性规制。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应严格打击; 对行业不正当竞争,应发挥约束性规制的威慑力,提高违法成本,规范企业竞争行为。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并在提供服务中发展,使网约车平台市场化,应该对其与传统出租车行业有所区别。传统的出租车管理模式是一种特许经营。为了避免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与网约车形成恶性竞争,传统出租车行业不应墨守成规,要进行优化革。

监管部门不需要干预太多,只需把握住关键的几个市场环节,比如网约车平台的设立门槛,实时动态监管,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追责。在实际运营中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主动积极把握法律法规,在法律限度内增强竞争力。通过平台公司的内在激励,增强公司竞争抗压能力,逐步建立稳定而又优质的服务来扩充市场份额,同时培养消费者对此服务的依赖性。另一方面,目前网约车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双方信息都由平台公司一手掌握,且可及时了解实时的交易信息和市场运行状态,这些资讯优势都有利于平台公司对网约车进行管理。此外,网约车车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平台公司,车辆的准入申请、收益发放、运营规则均由平台公司所设定,由平台公司对网约车进行直接管理也是节约政府监管成本的方式。

网约车基于其运营模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更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乘客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网约车平台在平时的运营过程中掌握了大量乘客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出行记录、支付账号等。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使乘客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其次,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驾驶的车辆安全无法保障。目前网约车的申请十分容易,且不限定车辆型号,对驾驶员也并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网约车较传统出租车而言,所提供的安全感相对较低,近期的多起案件也体现了此问题。最后,一旦出现纠纷,责任如何划分确定都需要有详细的制度规定。

就平台公司而言,其可能的责任形式包括: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但这些责任缺乏具体法律或行业标准予以确认,大都仅在平台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中进行了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缺乏周延性和强制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注重对以下制度的构建:第一,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平台公司应建立保护消费者信息的责任制度,并配合监管部门对信息平台进行的协作保护严厉打击平台公司非法利用消费者信息、坚决杜绝专车司机利用消费者信息侵犯隐私权、恶性泄漏个人信息、侵害、骚扰等情况。第二,车辆安全审查制度。平台公司应明确自己对运营车辆、驾驶员的审查制度,严格把握平台车辆的准入门槛。第三,责任追究与风險分担制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对于消费者的违约情形,应明确平台公司的第一责任人义务,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对于网约车司机对消费者所施加的人身财产伤害,平台基于对网约车司机的审查义务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结语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网约车平台的兴起,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对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冲击,也因此带来大量的法律空白领域,网约车平台为此会带来诸多法律纠纷,这不仅仅技术发展导致的现代与传统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是由于社会变化导致法律不能做出及时调整所带来的问题。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面对任何新问题时都能做出准确及时的反应。所以监管部门往往参照现有的法律体系和以往的经验,将新出现的纠纷带入到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去解决问题。然而互联网时代日新月异,不断地有新的纠纷矛盾涌现出来,给法律的监管造成了大量的空白地带。如果只是适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及执法经验去解决新出现的纠纷无异于南辕北辙,很多传统的解决途径已经无法应对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快速变化。因此,当出现新的矛盾时,对于矛盾的法律定性一定慎之又慎,深入把握其本质特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共享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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