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弱我有理”不好使了
2018-09-27王庆峰
王庆峰
许多人的观念中,电动车与汽车发生事故,不管汽车有没有过错,电动车总归是“弱势群体”,需要适当地倾斜照顾。可是近来,这一情况有所改变:2018年9月12日,浙江磐安县一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一辆轿车撞飞,造成骑电动车男子邹某受伤,两车受损。9月20日,磐安交警表示,邹某在事故中负全责,不仅要负担自己的医药费,还要对轿车修理费负责。
实践中,对非机动车的“照顾倾斜”一直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这是因为非机动车主一般伤得重,能拿到同情分。另一方面,机动车大多数会购买交强险,交警判责时会考虑“平衡”,适当地“照顾”非机动车一方。
一种“谁弱势,谁有理”的隐含倾向,体现在路权分配上,便是行人优先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优先于机动车。这里面有现实的因素,由于机动车不费人力,且更加危险,它等一等、让一让,总体上更安全。但这不意味着要无限度地退让,有些伦理学派提出设想,应该把地面留给行人——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者、弱者、残障人士,而机动车可以在高架或地下行驶,这实际上是推向了另一个极端。今天的我们已经初尝恶果,许多非机动车非法改装、抢行抢道、乱停乱放,甚至挤占人行道、盲道,已经成了交通发展的“毒瘤”。
如此大背景下,磐安交警充分尊重规则与正义,勇气可嘉。也需要看到的是,近年来,在许多领域中都有类似案例,不再认为“死了伤了就有理”,隐隐中显现出了规则意识的重建。从近来一些案例中,不难观察到,规则大于眼泪,公序良俗先于倾斜照顾,正在作为一种普适观念被重新接受。
为什么有这种变化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个体行为不再是个体的,而是有了公共性,要放在舆论场上,接受大众检验。正所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就维护公共道德的目标而言,耻感正是一个人道德意识的起点,也是一个人有道德能力的体现。非机动车不守规矩这件小事上,许多人有恃无恐,就是吃准了交警的判罚习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我弱我有理”这样的逻辑,恰恰是经不起舆论检验的,相比个人,公众能更少作感情代入,更多以规则为据。
磐安交警的这例责任认定,应该说开了一个好头。在这个时代,“我弱我有理”已经不是那么好用了,旁观者的眼泪也不是那么好赚了。人们固然会同情弱者,但世间所有的尊重都是挣得而不是应得的。要想获得法律和舆论的支持,自己应该做一个守规则的人。否则,即便在一时一事上得了便宜,也不会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