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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电梯维保企业信用约束实现有效事中事后监管

2018-09-27许景顺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8年8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惩戒电梯

许景顺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 215400)

2018年2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来进一步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安全。电梯安全业一直有“三分靠产品、七分靠维护”的说法,电梯维保质量与电梯安全状况是紧密相关的。而当前电梯维保市场存在着恶性竞争严重、低价中标、维保出工不出力、维保不规范、挂证靠证、分包现象严重等信用缺失问题[1-4],人民日报评“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让失信违法企业处处受限,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加强电梯维保企业信用约束是规范电梯维保市场、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1 当前存在的问题

1.1 事中事后信用约束薄弱

一是技术支撑能力薄弱。按照事前监管模式,电梯维保企业要若想进行电梯维保业务,必须首先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对注册资金、机械工程师、电梯维保作业人员、电梯质检员数量、电梯维保数量等方面有明确的硬性要求。例如A级电梯安装改造许可证需要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少电梯维保企业取得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之后,为了降低成本,便开除机械工程师和电梯质检员,只留下“干活”的电梯维保作业人员,导致维保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隐患排查能力大大削弱。二是电梯维保市场混乱。当前电梯维保市场存在着恶性竞争严重、低价中标、维保出工不出力、维保不规范、挂证靠证、分包现象严重等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三是违法成本低。虽然传统的约谈或者行政处罚对电梯维保企业的失信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和惩戒作用,但是通常是个案性的处罚,对于电梯维保企业而言,力度有限、违法成本低。通常情况下,电梯维保企业处罚好、整改好,过一段时间又将原来的违法行为故伎重演。

1.2 信用信息采集缺乏明确量化标准

一方面电梯维保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涉及的指标多。维保质量和信用信息涉及诸多评价指标,如维保许可、人员资质、维保能力、维保记录、维保行为、事故故障应急表现等,而且各个指标之前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而且需要监察、检验、行业协会、媒体、社会公众等各部门协调和配合。另一方面缺乏信用采集统一的量化标准。哪些行为是属于失信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应该列入黑名单的,这些都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不便于电梯维保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可操作性不强。

1.3 缺乏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

当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只归集了工商部门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很少涉及质监的信息。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自身的特种设备数据信息也无法共享,孤岛化严重,主要体现在各地市之间、监察与检验之间、各部门之间,各自独立、互不关联,自成体系,缺乏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也缺乏统一的数据信息交换平台[5]。当前电梯维保记录仍然以纸质化形式存在,导致信息遗失、不完善,无法进行存储、备案和跟踪,也不利于电梯安全监察机构对电梯维保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对电梯维保的维保内容、维保周期、维保质量进行监督和规范[5]。

1.4 信用信息的应用和联合惩戒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不全面。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共享不足,部门参与意识不强,针对电梯维保企业失信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似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一家的事,其他部门很少参与,缺乏联合惩戒的衔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尚未建立,反馈、应用、联动和整合力度不足。二是惩戒措施清单未建立,包括市场约束、行政约束、行业约束等未落实到实处。很少听说过,各部门会将电梯维保企业的信用信息等涉及安全方面的信用信息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经贸、金融等各个政府许可或者批准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惩戒依据不完善。当前大多数部门没有制定针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方法和标准。

2 建议和对策

2.1 建立电梯维保质量不良信用记录采集标准和制度

电梯维保企业信用记录采集可从许可管理、人员资质、维保能力、维保记录、维保行为和应急困人故障处理等方面进行量化采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如图1所示,人员资质方面,维保人员是否资质齐全,是否有T1和T2两个作业项目(单个人两个项目或者两人分别有T1和T2);维保能力方面,应重点关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和维保人员的后续培训教育情况;维保记录方面,应重点关注维保记录技术档案和维保记录是否齐全;维保行为方面,是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特别是在维保频次、项目(内容)方面;应急救援、故障、困人方面,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电梯困人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图 1 电梯维保信用采集标准

2.2 建立电梯维保质量“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见表1,电梯维保企业“黑名单”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是否超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二是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转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6];三是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四是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人为短接安全控制装置、安全回路等行为,对乘客产生剪切、碰撞等死亡事故风险[7];五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发生电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形;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表1 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2.3 利用大数据把关电梯维保质量

一方面加强电梯维保数据采集。在电梯上粘贴二维码来采集每一台电梯的基础信息,包括所在位置、制造单位、维保人员、维保单位、维保记录、检修记录、零部件更换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维保单位必须通过刷二维码进行注册,所有的维保人员要在该系统上进行注册,并且用手机号进行捆绑。维保人员必须在电梯维保开始前扫描二维码,维保结束后再进行扫描,实现维保过程的定员、定时、定岗。此外乘客也可以通过扫描该二维码来了解电梯基本情况、检验状况和维保情况。另一方面建立电梯维保服务评价体系。通过二次维修率、维修用时统计、急修到场速度统计、接警率统计、过期未保电梯、维保满意度、电梯工程统计、配件故障分析、故障分类统计等,并结合市民投诉、媒体报道、检验报告和事故通报等数据,来显示电梯维保质量分布云图,自动给维保单位进行升级、降级处理甚至是退出处理[5]。

2.4 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抽查制度

“双随机”抽查机制不仅符合技术监督规律,更体现了监督的本质,要建立电梯维保企业和特种设备监察员“双随机”抽查数据库,细化抽查事项依据、项目和内容,制定合理的抽查比重和频率。例如对于涉及公共场所、人身财产安全、使用环境恶劣和使用年限较大的电梯纳入重点监管;根据电梯的种类、使用场所、年限等不同类别,要制定不同的抽查频率和比重。不仅要在政策方面进行转变,更应该注重技术方法上的跟进和创新,使“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能够在技术和程序上符合抽查控制理论和监督抽查规范要求[8]。推进“双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共治、社会信用相接,将“双随机”抽查情况列入电梯维保企业信用系统,作为采集电梯维保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途径。

2.5 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一方面,建立电梯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电梯行业和特种设备协会要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电梯维保企业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推进不同地区电梯和特种设备协会之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另一方面,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先纵向归集”再 “横向推送”的要求,来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各个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将收集到的电梯维保信用信息向省级监管部门进行纵向归集,各个省级质监局将所掌握的数据信息进行横向推送,最终实现数据信息高度融合和共享。

2.6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公开的法律制度。在信用公示方面设立全局性的法律法规,明确淘汰退出机制、惩戒机制,对失信者在准入资格和商业领域的活动方面给以限制,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以“有期”或“无期”的限制。另一方面,统筹各部门参与联合惩戒。信用惩戒和守信激励的机制需要政府、市场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连带信用责任,将其信用情况与个人征信体系并网,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关行业协会可建立企业失信公示平台,及时公示严重失信或违法行为的电梯维保企业。当前,小区电梯所占比例较大,要与各小区物业进行充分沟通。可与住建部门、安监、消防、物价、特种设备协会和各小区物业联合召开电梯安全协调会议,通报批评不良电梯维保企业,发布电梯维保企业建议名单,维保企业红黑榜、维保企业星级评定等措施等来公开维保情况,引导电梯使用单位合理选择电梯维保单位。

3 结束语

本文论述当前电梯维保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即电梯维保企业事中事后信用约束薄弱、信用信息采集缺乏明确量化标准、缺乏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信用信息的应用和联合惩戒机制有待完善,并就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保企业信用约束提出几点建议,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制、建立电梯维保不良信用记录采集标准和制度、建立电梯维保质量“黑名单”制度、利用大数据把关电梯维保质量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联合惩戒力度,以期规范电梯维保市场、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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