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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视角下的“江歌案”及其道德审判

2018-09-26汪微微熊小四

关键词:人性论主流媒体

汪微微 熊小四

【摘 要】对人性的考量是法律创制的基础,中西方将人性论分为性善论、性恶论、以及无善无恶论。由人性阐发出来的道德有其局限性,有序社会的法律创制应该惩恶扬善,尽最大的责任维护善心善行。主流媒体也应该宣扬正确的价值观,营造行善的社会氛围。

【Abstract】The consideration of human na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legal creation. China and the West divide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into theory of original goodness of human nature,theory of original evil of human nature, and theory of no good and no evil. Morality explained by human nature has its limitations. The legal creation of an orderly society should punish evil and promote goodness, and do its utmost to uphold good heart and good deeds. Mainstream media should also promote correct values and create a social atmosphere for doing good things.

【关键词】人性论;道德审判;主流媒体

【Keywords】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moral judgment; mainstream media

【中圖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7-0114-03

1 人性论视角下对江歌案中当事人的审视

为闺蜜两肋插刀的江歌倒下了,她的倒下意义何在?人们有没有从中看到行善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江歌的英勇行善有没有得到正向评价与仿效?本文根据人性的三种理论展开了分析。

1.1 人性本恶论

江歌案中作为直接受益人,江歌案发生之后,闺蜜刘鑫逃避人间蒸发,江歌妈妈发起寻找刘鑫的行动,刘鑫并未意识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而是威胁江歌妈妈再骚扰就拒绝作证。新京报人物专访栏目《局面》记者王志安促成了刘鑫与江歌妈妈的见面,刘鑫说道“我都知道错了你还要怎么样?我没有锁门”,对于江歌妈妈的质问,刘鑫的妈妈说道“谁让你女儿短命”?2017年日本地方法院审判中发现刘鑫已锁门,刘鑫存在撒谎行为。

荀子在性恶中人性本能的外在体现是情和欲,可以表现为对声色口腹肌体之欲的追求和对利的追求,“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1],同时具有排他性、嫉妒心。刘鑫为了私利而忽视闺蜜为她挡刀的事实,刘鑫妈妈甚至对女儿的恩人恶语相对,罔顾为女儿牺牲的江歌。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性恶论告诉我们人性本恶,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不惜牺牲别人的利益。“自私统治着这个国度,各种自私自利的目的相互冲突,使它终将沦为罪恶的渊薮”[2]。

1.2 人性本善论

江歌案直击公众心中的底线,为江歌发声就是为正义发声。公众通过微信、微博、腾讯qq等各种自媒体渠道表达了他们内心的愤怒和谴责。一时间万众发声,微文《刘鑫,江歌替你去死,你却给陈世峰递刀?》、《小心!刘鑫这样的人,可能就在你身边》等点击率十万加。自古以来,国人对于道德有着较高要求,这种诉求甚至渗透进政治,使得政治道德化。我国先贤提倡“性善论”认为“仁义礼智根于心”[3],仁义礼智不是外加强加给人的,而是人性所固有的,因此每个人只需要“存齐心,养其性”只要按照心中的“良知”指引去做事,通过事上练,“知行合一”就能在思想上和生活中成为圣人,就能辅佐帝王平定天下。

公众的发声可以看出人心向善,绝大部分人所倡导和执行的还是以善为核心的理念,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观念和道德规范,它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

1.3 无善无恶论

江歌案中,刘鑫先是人间蒸发,继江歌妈妈舆论声讨,网络搜索之后,刘鑫先是愤怒自己和家人收到了骚扰,继而迫于舆论压力同意和江母沟通,新京报人物专访栏目《局面》促成了刘鑫和江歌母亲的对话,对话过程中刘鑫一度声泪俱下,道歉惭愧,可知人性向善。2017年12月20庭审监控记录又明确显示刘鑫之前《局面》采访中的事实描述存在撒谎,庭审结束后,刘鑫虽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是并无实际行动表明她的悔过之心,只是一味警告公众对于恶意诽谤要采取维护行动,撕开善良的面纱,刘鑫恶的一面又昭然若揭。

我国古代思想家告子认为:“性无善无不善也”[4],初始人性没有善或不善,每个人都有从善或从恶的可能,人为善或为恶都是对社会环境的反映。刘鑫迫于舆论压力而进行了道歉,体现了她从善的可能性。而后,对于社会谴责扬言要采取维权行动、并拒绝作证,忽视自己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又反映出从恶的趋向。因此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若社会环境提倡道德、导人向善则人心向善。若社会环境提倡恶行或大家都在实施恶行得不到惩罚,则激发人向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人性的善恶可以相互转化,由此又可知人性是动态发展的、渐变的。

2 人性论视角下江歌案中的舆论审判

2.1 公众舆论如何进行道德审判

公众舆论是公众借助一定的传播媒介,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对国家权力或公众行为起到监督作用的行为。撇开对当事人的分析,我们还发现公众基于人性产生了舆论的两端。一端是以绝大多数人民为代表的正向舆论,即谴责不道德行为、以后生活中行善应当注意什么、应当如何行善?另一端则是看见人性之恶而企图以恶制恶、走向极端的少部分。江歌案发生后,刘鑫声称及其家人遭受了铺天盖地的指责与唾骂,骚扰电话与辱骂短信也是一直没有停歇。甚至还通过造谣的方式来指责刘鑫,一些微信公众号根据刘鑫聚会图片判定“江歌尸骨未寒,刘鑫剪了新的头发和友人吃饭约会”,后经刘鑫还原,大家才知道聚会的朋友是江歌,这是江歌未过世前所拍摄。大众的指责还波及无关的人。2017年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一位青岛潘姓女士因被网友误认为刘鑫家人,致其3天时间内收到超过2000个骚扰电话和短信。

笔者以为人性并无必然的善恶之分,而大多时候总是善恶并存、善中有恶、恶中有善、并在渐变中相互转化。以此来分析公众的舆论,我们就会发现想要廓清舆论环境,建立一个至善无恶的舆论平台是一种想象、并不存在于现实。现实中,舆论自由之中语言暴力总是占据一席之地,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分析事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恶已;皆知善,斯不善矣。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因此公众舆论是“一种善恶结合的奇异力量”[5]。这种力量中我们无法给善或恶设置一个界限以便于区分,或是以善之名来实施语言暴力,或是虽不实施语言暴力而行善的行动却大大削弱。若想肃清一方,则另一方也随之消亡。

既然善恶相生,公众舆论总是被善恶所左右,那么还需要公众舆论吗?是否不发声就能以策万全?如果公众舆论能够对不道德行为实施纠偏,使之合乎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公德,那么公众舆论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不道德行为发生?

2.2 由舆论衍生的道德审判多大程度上有效

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可以用“公序良俗”形容,遵守公共秩序和符合善良风俗是对现代公民的基本要求。“性善论”为我国人民设置了较高的道德水准,并在这样的高标准下展开了道德审判,那么道德审判在多大程度上有效?

2.2.1 道德审判的有限作用

江歌母亲声称回国后要与刘鑫对簿公堂,江歌案中江歌因刘鑫而死,刘鑫并没有杀人何来对薄公堂的必要?刘鑫在法律上无罪,在道德上却受到舆论严厉鞭笞。为了约束人性,法律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就用道德来惩戒。道德的惩罚不具有强制性和造成身体伤害,它借助外在的评价来触动内在良心不安,唤醒内在的良知心,并由此产生羞愧和负罪感。假设刘鑫是道德上的坏人,那么根据人性“性恶论”和“无善无恶轮”一个道德上的坏人、一个缺乏良知的人可能因为外在环境趋利避害而选择做一个好人。道德审判看似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其能发挥多大作用?

道德的审判基于良知的觉醒,根据“性恶论”,一个缺乏良知的人道德在它身上发挥不了应有的效力,对良知的呼唤也永远无法唤醒一个缺乏良知的人,在江歌事件中,刘鑫一再愤怒的地方在于公众的恶意诽谤和骚扰给自己带来了不便,而不是良心的审判让自己痛不欲生。如果,道德约束无法发挥作用,那么法律可否该提供该有的保障?

2.2.2 道德审判的不稳定性和短暂性

道德审判依靠的是公众舆论,公共空间为公众发表自己的看法提供了平台,尤根·哈贝马斯指出: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假定市民们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看法、意见,不受政府的干涉,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并对其关系进行调停的领域[7],与报纸、杂志、团体、俱乐部、出版等传统公共空间相比,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全新的公共空间为公众舆论搭建了更为广阔、开放和支持互动的平台。江歌案就是在网络公共领域产生、发酵并爆发出巨大舆论效力。然而心理学研究表明公众的注意力是稀缺资源,在信息爆炸和冗余的情况下,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众无法通过舆论进行持久、有效的道德审判,“一件社会事件在 Public sphere (公共领域)的讨论是必然被一件更新,更热门的事件替代”,人们的注意力也随之转移到新的热点上,说明道德审判的短暂性和不稳定性,寄希望于道德审判去净化人心往往事与愿违。也许江歌事情刚发生时我们还能义愤填膺,但随着新的热点的覆盖,江歌事件很快会被遗忘,何谈道德审判?

3 人性论视角下如何维护善性并导人向善

3.1 公权力应尽最大责任维护道德

法律制度暗含了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和价值取向,若“人性本善”法律制度设计则应维护善良,若“人性本恶”则法律制度的设计或量刑的轻重都应慎重考虑,不能给恶行以可趁之机。

制度设计应该与道德价值相匹配。纵观江歌事件,揭示了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量刑问题,法律上的量刑的轻重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衡量:“犯罪行为危害性、社会影响程度、受害人是否谅解、主审审判员/法官/合议庭主观和检察院的公诉建议”,笔者认为量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法律体系与道德价值体系相互匹配,过轻或过重都容易造成对人性道德的误解。2017年12月11日至20日,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在20日下午的庭审中,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陈世峰被判20年基于这两条判定: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我国历来存在着较高道德标准,我国法律的设定也以我国固有的公序良俗和传统道德为基准。按照我国杀人偿命的价值传统,日本法律显然存在量刑太轻的问题或者说是价值与法律不匹配的问题。

由于江歌案发生在日本,由日本法律进行审理,但是道德审判由我国人们制裁,此时做好国家之间的引渡协议就是必要之举。若无法引渡,最高检也刊文指出,可根据中国法对嫌疑犯予以追诉。

同时,刘鑫在道义上的不作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法予以处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江歌妈妈可以向刘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权力的作用,惩恶扬善,让正义与善良回归人性。

3.2 主流媒体应该发挥引导作用

既然人性“无善无恶”,人的善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那么就应该营造一个驱人向善的社会环境,以保障善心善行,主流媒体在社会环境的塑造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主流媒体,新华社曾组织课题讨论,得出以下结论:主流媒体传播我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是广大人民群众、党和政府的意志的体现。它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发行量大、受众广泛等特点。主流媒体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类:传统主流媒体和新兴主流媒体。传统主流媒体主要以报刊、广播、电视为载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大型新闻网站和电视台;新兴主流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和数字电视等,比如人民网、新华网等及其旗下微信公众号。

主流媒体应担负的责任是传播党和人民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化广大人民群众,“敢于坚守民族的精神家园和道德底线,做社会的良知”。在影响力广泛的社会事件上发声不仅彰显了主流媒体的权威和公信力,更宣扬了我国主流价值取向,对人心起到了警示和促动作用。

江歌案发生后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做了一系列报道并进行了深度解析。新华网、环球网做了事实报道,《刚刚,“江歌案”宣判!》,凤凰网做了问题分析《脱罪、反转与抹黑:细数江歌案中的事实和谎言》,人民日报评论做了深入分析《江歌案中的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央视新闻客户端发表了《央视评论:“江歌遇害案”变成“江歌刘鑫案” 连带伤害了谁?》,闽南网发表了《江歌案评论:面对冷漠,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可以看出在江歌案中,主流媒体不仅报道了事实帮助人们了解真相,同时还进行了深度解析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主流媒体的积极踊跃报道避免了在影响广泛的社会事件中失声,通过准确报道和深入解析树立了主流媒体的权威,扩大了其影响力,维护了社会正义和良知,营造了一个正义、善良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蒋晓伟.我国“人治主义”观念的历史根源[J].政治与法律,1988(3):34-36.

【2】[意]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没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3】金良年.孟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4】张岱年.中国哲学史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5】[法]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 董果良.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4.

【6】王江涛.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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