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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僵尸企业”处置的经济法对策

2018-09-26刘晓

商场现代化 2018年2期
关键词:破产僵尸企业重整

摘 要:“僵尸企业”与歇业性企业、可进行司法解散的企业、破产企业有所不同,目前还没有公认的界定标准,却因它“僵而不死”的特点成为社会焦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国务院明确强调,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须在剖析“僵尸企业”成因及危害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取巴西相关制度模式之长,结合我国市场特点进行改革,鼓励“债转股”,强化企业管理,进行产业提升,引进其他社会资本,保护小微企业。

关键词:“僵尸企业”;经济法对策;破产;重整;产业提升

一、“僵尸企业”的内涵剖析

1.“僵尸企业”的涵义与分类

“僵尸企业”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主要是指虽然还在生产经营,但效益不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丧失了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本应退出市场却因为种种原因难以顺利退出,通过长期放贷或获得政府支持而勉强维系运转免于倒闭的企业。

目前我国的“僵尸企业”基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资不抵债的企业;第二类是半年以上无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类是生产基本停滞的企业。

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国家开始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大力挖潜增效。因此,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的去留问题,将“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确定为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

2.“僵尸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比较

“僵尸企業”与歇业性企业、可进行司法解散的企业以及破产企业是不同概念。

(1)歇业性企业

歇业性企业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开业六个月内未从事营业活动,或者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前企业停止营业活动满一年的企业。由此看来,其与“僵尸企业”本质上有所不同。

(2)可进行司法解散的企业

公司的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或理念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时,由法院对其进行解散;或者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或董事、股东之间陷入僵局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可根据公司股东申请裁判解散公司。该情况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提起诉讼主体一般为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公司事务陷于僵局;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程序上的条件限制--其他途径已经穷尽。

(3)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主要由以下特点:首先有破产状态的客观事实;其次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在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再次,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最后,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做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且具有持续性。

3.“僵尸企业”出现的原因

“僵尸企业”的出现绝非单方面原因。首先,国有企业初期改革,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发展脚步跟不上市场的大环境变化,使得一些传统的、高耗能的行业虽然先行,但之后远远落后于其他产业,多见于一些发达地区。其次,许多高耗能产业企业产能过剩,没有竞争优势从而对经济效益造成负面影响,进入到“企业运行困难--亏损--运行更加困难”的恶性循环中。再次,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僵尸企业”难以正常退出市场,“僵而不死”。

而企业自身经营存在问题也是导致其“僵而不死”的根源。首先,企业产品质量能力低下可能是因素之一,一些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小,主营业务实力弱,产品老化,质量下滑,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少。其次,企业缺乏创新,技术落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过度地以来引进的技术而不培养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企业活力下降,缺乏竞争优势,面临被淘汰的境况。再次,企业家精神匮乏,我国的一些企业家过度依赖于政府,将政府提供的支持作为行业竞争的“温床”,滋生了腐败和权力寻租,严重拉低了企业绩效,也形成了负面的环境。

4.僵尸企业的特点及危害

我国的“僵尸企业”大约集中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大多数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员工数量较多,占据大量的信贷资源,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当企业出现问题时,政府一方面不甘于使其破产,另一方面也没有办法拯救这些企业,只能通过银行或政府的不断输血以维持其生存。(2)大多数的“僵尸企业”存在于一些产能过剩企业中,例如钢铁、煤炭、水泥、船舶、工程机械类企业等,当然也有大批的民营企业。(3)“僵尸企业”大多数属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4)“僵尸企业”一般多享有国家政策却负债累累、长期亏损,大量募集资金,且扭亏无望。(5)“僵尸企业”广泛存在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结构复杂,这使得相关部门对于掌握各地“僵尸企业”的情况十分困难。

“僵尸企业”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被称为“中国经济最大的癌症”。对我国市场平稳运行存在诸多不利影响。首先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其次破坏了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再次,“僵尸企业”长期存续提升了金融风险发生率,具体体现为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以及占用信贷资源。

二、当前我国“僵尸企业”处置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被看做是“去产能”重要突破口。但是目前来说,虽然我们国家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也暴露出在处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障碍。主要原因是破产启动难,进入破产的协调难,审理难,破产后的处置难,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人员安置

政府限制“僵尸企业”破产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当地的就业,一旦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以及后续工作将成为极大负担,另外当地政府还要承担大批职工失业后社会治安变化的风险。

2.资产处置

“僵尸企业”管理不善,企业资产状况岌岌可危,资不抵债。且大部分“僵尸企业”资产质量不高,变现困难,加上政府提供的帮助有限,内部资产难以处置。

3.地方政府保护

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政府对“僵尸企业”的处理采取极端的保护措施,将破产案件被挡在法院门外。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另外审判力量不足,国企很难为自己做主,企业申请破产,主管部门想清算,地方政府不从实际出发坚持重整。形成了“企业敢破产,法院不敢接”的尴尬局面。

三、国外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情况--以巴西为例

同为发展中国家和金砖国家成员的巴西,在“僵尸企业”的破产重组方面有比较成功的做法。巴西对以公司企业的破产重组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首先在破产重组申请方面,债务人向注册地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并提交多个具体申请文件,包括债务人面临的财务危机情况、资产负债表、累计债务情况等一共十一项。

其次,法院裁定破产重组,主审法官通常在2周内裁定是否同意债务人启动破产重组程序。破产重组管理人在整个过程中地位弥足轻重,法院在启动破产重组程序后优先指定管理人。随后给予债务人特殊优待,例如免无欠税证明等,即可正常参与公共项目投标竞标。暂停一切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执行诉讼,并每月定期报告破产重组管理人企业财务动向,并制作报告,及时通知监督职能机关与税务机关。最后广而告之债权人15日内及时申报债权。

再次,制定破产重组方案。法院限定企业60日內提交破产重组方案。该方案须经破产重组管理人审核,并交债权人大会讨论。若超出期限,则由法院决定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巴西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相对比较重视。巴西破产法中要求企业破产方案通过后债务人应优先向劳工支付5倍最低工资的劳工债务,并于1年内支付完毕。若低于该数额,则须在30日内全额支付,不得再次拖欠。充分体现了巴西的劳工保护理念。

四、“僵尸企业”处置的经济法对策

对于“僵尸企业”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重组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设立标准,对于产能落后、负债严重、严重失去竞争活力的“僵尸企业”果断进行淘汰,引导其破产,而对于另外一些由于自身体制、机制原因而形成的“僵尸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鼓励企业“债转股”

针对“僵尸企业”来说,企业“债转股”即将债权变为股权,有一举两得之效。短期内避免企业大规模倒闭,降低企业负债率。而对于银行来说,修复了岌岌可危的报表。长远来看,债权转股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终究是应急预案,并不能长期维系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更不能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代替企业内部运营机制。不断补充完善才能,促进“僵尸企业”重整,使之得以细水长流。

2.强化企业管理、产业提升

为企业制定可持续的战略目标,培养创新精神,强化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寻找企业自身优势,并恰当运用进行产业转型,淘汰落后产能。开发新产能,并避免再次冲击企业,循序渐进,升级产能存量。通过技术改造恢复“僵尸企业”生命力,加强创新,改革企业运营机制,推动产业进行转型,使企业能够走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3.引进其他社会资本,鼓励托管经营

引入社会资本在国外城市建设早有先例。目前,国际上常见做法包括“建设-经营-转让”(BOT)及其衍生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政府根据合同按照期限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某些私营企业,并允许其向用户收费、销售相关产品以营利;特许期限届满,基础设施无偿返给政府。

托管经营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另一重要途径。由特定部门、机构直接接管中小企业的财产、职员、债务等,并全面改造,由企业、资产结构为切入点,实现资源再次配置。仅实现经营权的转让,不改变所有权的归属,避免资产所有者过多干预企业。

4.注重保护小微企业

近年来,我国注重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致力于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扶持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可参考巴西破产法规定,设立小微企业表决权,或特别安排小微企业的债权人支付政策,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僵尸企业”的存在不是偶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处置“僵尸企业”还需要中央下决心、从全局统筹策划,否则仅靠地方政府和企业是很难完成的。因此,在政府做好对传统产业的维护和对新产业的关注和提升同时,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对“僵尸企业”的难题,才能使得“僵尸企业”的难题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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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晓(1992- ),女,山东临沂人,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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