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管理网络消费文献综述
2018-09-26韩孝雨杨宏
韩孝雨 杨宏
[摘 要] 综合国内学者对政府管理网络消费对象的研究可以看出,政府在网络消费管理中发挥其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的作用。通过相关政府监管网络交易的演进文献,总结出我国政府管理网络消费大致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因为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不同,政府对其管理也呈现不同的阶段性特点。由于政府管理网络消费过程中信用问题、监管问题、法律问题、基础设施等问题的存在,以及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制约了网络消费的发展。政府应逐步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创新网络消费监管方法,增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加强网络消费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我国网络消费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 政府管理;网络消费;综述
[中图分类号] F4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7-0107-03
Abstract: The analysis of domestic studies on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of online consumers shows that the government plays the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functions in the online consumption management. With the help of evolution literature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ver online transaction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of online consumption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important stages. Since the problems change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also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t each stage. The existence of credit problems, supervision problems, legal problems, infrastructure and other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of online consumption, as well as the complexity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ll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consump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gradually improve the credit management system, create new supervision methods of online consumption,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and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upporting infrastructure, so as to promote the saf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online consumption in China.
Key words: government management, online consumption, literature review
随着网络消费的不断普及,政府作为网络消费管理主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学术界关于网络消费的研究不断增加,如下仅对政府管理网络消费的理论观点进行综述。
一、关于网络消费中政府管理对象的研究
(一)關于网络消费中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刘肃(2006)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网络经济,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李海峰等(2015)认为在网络消费中政府应承担好经济职能,尽其所能减少消费者的利益损失。另外杜巍(2011)认为网络消费领域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网络经济的发展做出回应。
(二)关于政府管理对象的研究
张可(2017)认为政府在网络购物交易中的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网购消费者、网络购物消费合同和网购个人账户的资金。从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讲,卢萌萌(2015)提出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消费信息以及个人网络领域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对象。
综合国内学者对政府管理网络消费对象的研究可以看出,政府在网络消费管理中通过保障消费者权益发挥其经济职能,通过为网络消费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政府管理网络消费的文化职能,同时通过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发挥其社会职能。政府对网络消费的管理不仅体现在网络交易的各个环节,而且涉及对网络消费中买家、卖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主体的管理。
二、政府管理网络消费发展阶段的研究
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较晚,网络消费在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不同,政府对其管理也呈现不同的阶段性特点。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参照张文恒划分的政府监管网络交易的演进过程,总结出我国政府管理网络消费大致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一)网络消费的兴起阶段(1998-2004)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引导公民接受电子商务的出现、倡导通过网络交易、促进网络消费初步发展。政府管理电子商务的研究处于探索阶段,李振华、邹平(2001)指出,面对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混乱的流通秩序,政府应当定位自身角色,通过宏观管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动电子商务的普及。
(二)网络消费的逐步完善时期(2005-2009)
政府开始通过立法和出台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网络消费管理体系。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正式实施。该时期针对网络消费的研究较少,学者们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网络营销模式指出政府部门对网络营销缺乏政策支持和科学规划。此外,开始探究人们对网络虚拟物品的购买行为以及网络营销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三)网络消费的迅速发展时期(2010-至今)
随着交易数量的增加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网络消费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网络欺诈、信息泄露、网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刷单提升信誉等,政府管理网络消费的迫切性越来越强。该时期主要研究政府对网络消费监管的政策、法律和具体手段,来切实维护网络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学者开始研究政府对网络团购这一行为的管理,黄炳蓉(2011)认为政府不仅应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还应制定约束机制和行业标准。
三、政府管理网络消费过程中主要问题的研究
政府在管理网络消费过程的主要问题有信用问题、监管问题、法律问题、基础设施问题等,信用体系不完善阻碍网络消费发展,政府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的不健全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影响网络消费迅速发展,网络环境的复杂制约网络消费的发展。
(一)网络消费中信用问题的研究
起初我国信用体系发育程度较低,企业更愿意接受传统结算方式而非信用结算。信用机制建立后,网络市场又因管理不当容易出现信誉问题,比如管理主体不恰当、评分标准不合理、运行环境不成熟以及信用管理法律政策不完善等。同时,信用评价机制不规范,应增加政府信用评价栏目。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致使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网络消费中信用问题体现在信用管理主体不恰当、信用评价标准机制不合理及制度體系不健全等方面,而且信用问题的出现也与网上信用自身特点有关。完善网络消费中信用体系,既要加强主体管理和制度建设,也要倡导信用意识和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网络消费中政府监管问题的研究
杜巍(2011)认为政府的监管问题主要有监管机构不健全和监管措施不到位;王雪(2011)认为政府缺乏有力监管的主要表现有:缺乏统一法律依据、缺乏有效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没有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和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而张可(2017)则认为政府对网络消费市场的监管过度强调政府的全能管控。
对于监管问题原因的研究。康贻建(2010)认为政府监管不利是因为法律法规不明确、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和执法手段落后;张文恒(2016)从监管主体度出发认为政府职能划分不清晰、角色定位不分明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管理合作导致监管问题的出现。另外有学者指出网络容易受黑客病毒等破坏,技术手段的不先进致使网络监管存在安全隐患。
政府监管问题的出现,不仅与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关,也和政府自身角色定位有关,同时监管技术手段也有一定影响。完善监管体系,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监管机构、制定法律法规,还应定位好自身角色、创新政府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同时向其它国家借鉴经验有效管理网络消费。
(三)政府管理网络消费的法律支撑的研究
李海峰(2015)等认为专门针对网络消费市场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仅有少数法律对电子商务问题有规定;刘子晴(2013)认为网络消费市场中法律体系缺乏整体布局、全面规划,且缺乏可操作性;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消费市场的新兴性,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其市场运行。
综合研究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缺乏不仅因为网络消费的新兴性,而且专门针对网购消费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费者安全网上购物势在必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宏观上要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微观上要考虑网络消费的各个环节、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等。网络消费属于新兴领域,我们既要保证法律制度的全面又要实现专门化,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有法可依。但是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也面临一定困难。一方面,法律稳定性与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杜巍(2011)提出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是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之一,刘子晴(2013)也认为网络消费市场的瞬息万变与法律政策的绝对权威之间的矛盾会导致网络消费更新换代和法律法规滞后性的冲突。另一方面,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不同使立法存在困境。刘子晴(2013)还提出传统消费中的合同效用、成立时间以及消费者权益维护都与网络消费有着很大的不同。
(四)关于政府管理网络消费的基础设施研究
陈钊炳(2012)认为我国网络信息化设施建设基础薄弱、技术水平低,网络覆盖率低,而且政府自身监管系统存在问题,李少龙(2015)认为政府目前网络监管系统还不具备多地联动、全国统一、功能全面、运转高效率的特点,导致政府处理网站违法经营者存在困难。对于加强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学者们提出相关建议:谢新洲(2009)认为政府应加大信息技术研究投入;也有学者提出政府管理手段应更趋于网络化和电子化。
关于物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陈钊炳(2012)认为我国物流基础设施落后,物资吞吐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日本山口大学焦阳(2015)分析我国网络购物所面临的物流问题,提出完善物流体系、加强区域合作和人员管理科学化的建议;田思源等(2014)指出快递安全保障不高、配送时间不灵活、服务专业化程度低、快递行业信息化不完善等问题。
综合学者们对网络消费中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信息产业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技术手段不高、网络覆盖率低、政府自身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对于如何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除了加大技术投入和改善管理手段以外,更应注重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物流产业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服务质量、配送速度和时间以及物流业人员管理上,完善物流体系的建立、加强区域间合作、提高物流业管理效率,有效推动网络消费的发展。
(五)关于网络环境对政府管理的制约研究
李兆杰(2015)认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全球性和开放性使网络交易市场存在大量虚假不良信息、技术漏洞使交易安全受到影响;韦佳(2014)认为互联网的线上特点给诈骗、不良交易创造了条件,致使网络交易安全性低;徐杰(2014)指出网络经济经营者的不可控性和流动性,网购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居住地、商品仓储地和商品信息发布地均可能随时变换。此外,网络监管不力使网络交易环境存在诸多隐患。有学者认为我国网络交易对象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体系不完善,致使网络消费环境复杂。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消费网络运营商对私有店铺的监管不善致使网络环境复杂进而影响政府对网络消费的有效管理。
网络消费环境复杂增大政府管理难度,学者们从多个角度探究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不仅考虑网络环境自身特点、网络经营模式的特殊性,而且对网络管理存在的不足也展开探究。尽管网络环境复杂多变,但是我们要结合网络消费自身特点,创新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
四、总结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在网络消费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梳理发现:关于网络消费,学者们的研究越来越趋于成熟,学者们不仅就消费行为展开研究,也对不同阶段网络消费特点进行研究;关于网络消费中政府管理的研究,学者们不仅就政府在网络消费各环节各方面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某一项职能分析,比如监管职能。伴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网络消费的研究越来越成为热点。政府逐步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创新网络消费监管方法、增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加强网络消费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我国网络消费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加强网络消费与政府建设、社会服务相结合的研究,提升服务型政府形象,让网络消费真正方便百姓生活。
[参考文献]
[1]李海峰,彭燕林.论政府职能与网络消费维权政策的完善——基于基层工商部门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5(7).
[2]张可.论网络购物平台的一体化监管机制[J].合肥学院学报(自科版),2017(34).
[3]肖振宇,张杰,谷瀛.互联网消费金融虚拟信用风险研究[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4]田思源,白小伟,付文祎.网购环境下商品快递环节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4(2).
[5]徐杰,陈益虎.网络消费维权体系构建研究[J].工商行政管理,2014(4).
[責任编辑:潘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