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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

2018-09-25乔梦园熊枫

赢未来 2018年9期
关键词:生活垃圾立法农村

乔梦园 熊枫

摘要:本文以湖北鄂州为立足点,根据实践中考察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存在的困境。致力于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助力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推动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立法进程,为其他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治理贡献湖北模式,分享湖北经验,助力美丽乡村,作为当代大学生积极投身于美丽中国建设。

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立法

一、农村环境生活垃圾处理法规现状

美丽乡村建设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十三五”期间我国各地共建设了6000个美丽农村。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垃圾围城”却变成了“垃圾围村”,触目惊心的农村垃圾污染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一块“短板”。“美丽中国”,加强环境治理是最重要的建设。在建设“美丽中国”的道路中,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也进行了很多的尝试,1992,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进行了规定。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行法,对于城市垃圾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到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从国家法律法规、单行法律法规到地方性法律法规,已经对城市生活垃圾的防治处理有了十分系统全面的管理规范。但是同样重要的农村在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却是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诚然,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如此高度总结概括的环境保护法在农村的落实却是寸步难行。农村问题关系到我国发展的方方面面,农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党在长期斗争之中取得胜利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采取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而现在美丽中国的建设,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反过来走“城市辐射农村”的道路是很难走通的,我们必须要回过头去将一部分的重心放回农村,从农村的实际着手,去探索出一条建设美丽乡村的道路,一条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防治处理的道路,而这一条道路归根结底,就是要完善关于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要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地方性立法——即完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农村垃圾污染的原因

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和搜集的资料显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现状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在垃圾处理方面,农民的传统生产生活习惯不好改变,再加上不注意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意识不强、污水处理不当、科学知识匮乏、农药滥用等。此外农村环境投资严重不足,许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因资金和土地而缓慢发展。由此可见,农村垃圾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的规划与管理。多年来,垃圾管理已在农村和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城市管理局,在无人值守状态的农村,虽然城市管理局开展了一批环衛活动进入农村,但由于种种,工作不到位的原因,由于机制的缺乏,导致无污染郊区和农村垃圾管理。

三、农村垃圾处理的措施方法

实践期间 “美丽乡村”实践队赴鄂州期间走访了鄂州市垃圾中转站,向正在工作的工人请教了鄂州市在治理垃圾时所遇到的困难、取得的成就以及工作的经验之谈。之后“美丽乡村”奔赴被国家命名为“全国生态文明村”、第四批“美丽宜居村庄示范”、为江南最美乡村之一的梁子湖“万秀村”。万秀村村委副书记杨书记分享了万秀村在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村”的经验。随后,实践队参观了万秀村独有的垃圾分类兑换室。之后的行程中,“美丽乡村”走访了鄂州市环保局,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地,并签订了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实践中通过对比示范村和其他村子关于垃圾治理的对比,感受到了系统化垃圾管理的显著效果,对于垃圾治理的认知也进一步提升。实践队前往万秀村调研发现,该村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布局改造”的原则,改造了20幢房屋和公共建筑。建立并运行了“户分类、集体清理、村集、镇运”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其中的一个特色就是村委会的一个垃圾兑换站。村民可以将自家垃圾分类送往村委会,村委会根据垃圾种类、数量给予村名积分,村名可以根据积分兑换油、洗衣粉、洗洁精等生活用品。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这一难题因为农村环境的复杂性,必须要强有力的手段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法律规范恰恰正是为解决这样的难题而产生的。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链来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稳定高效的执行。本文所谈到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立法的出路要着落在地方性法规之上,这是一段时间以来的实践显示出来的结果,因为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的仅在本行政区内有效的法律规范。当然地方性法律规范设立的前提是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按照法律的位阶关系来说,是属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下位法的,它的效力一定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性法规的设立和执行有十分完善的规制,这也就为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的设立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后,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诸如此类的关于地方性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就极大程度地制约了地方性法规的滥用,使得地方性法规的设立是在我们所期望的大的环境保护法之中去实施,并且可以随时根据国家的战略方阵转变而改变。我们毫不怀疑国家在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基础等方面的条件已经十分成熟,那么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制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无疑是必要性加上可行性所得出的客观必然性。

结语:

中国领土东西经跨度六十多度,南北纬跨度五十多度,幅员辽阔,造就了我国各地农村不同的地理、经济、民俗条件,这也恰恰是环境保护法无法落实的原因之一。而地方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规避这一缺陷,尽可能小范围的立法,使得地方性法规极为贴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确保顺利落实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同时,也使得所施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更加容易落实,使“美丽乡村”的建设更容易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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