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会计师事务所沦为造假“帮凶”
2018-09-22易蕾
易蕾
摘 要 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对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屡屡陷入造假丑闻,成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会计师事务所信任危机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首先对上海大智慧财务造假案进行了回顾,分析其造假事实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造假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最后提出了如何防止会计师事务所沦为造假“帮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造假;上海大智慧
一、案例概述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是一家面向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从事资本市场投资咨询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2013年通过“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营销、利用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共计虚增利润1.2亿余元。遭到证监会的严惩,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作为审计机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违法事实
立信所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姜维杰、葛勤。经查,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以下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1.收入确认的异常
2013年12月,大智慧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软件产品销售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导致2013年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检查底稿发现,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大增,期后退货显著增加的异常情况,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退货原因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仅通过询问大智慧管理层,了解到退款原因系投资顾问业务导致客户亏损,从而引发客户过度维权所致。且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没有相关记录,这显然不足以应对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2.非标准价格销售异常
2013年12月,大智慧对部分客户以非标准价格销售软件产品。经查,该售价主要是以“打新股”、“理财”为名进行营销,虚增2013年销售收入2,872,486.68元。事务所称获取了销售部门的审批单,但相关过程并没有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同时,审计工作底稿程序表中“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的程序未见执行记录。
3.电子银行回单异常
大智慧将以打新股、理财、投资等营销手段收到的款项计入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共计2,872,486.68元。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表明,其以发现的错报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为由,未进一步扩大审计样本量,其发现该异常却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经查,如果立信所扩大银行回单的抽样范围,2013年12月存在异常摘要的银行进账单笔数将为48笔,合计金额873万元,明显高于底稿中抽样所涉及回单数量及对应金额。
4.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异常
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大智慧全资子公司,其提前一个月将天津民泰财务报表纳入大智慧信息科技的合并范围,导致大智慧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针对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审计证据中仅有一张付款凭证。未充分记录会计师对于大智慧已经实际控制天津民泰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判断过程。
三、防止会计师事务所沦为造假“帮凶”对策
1.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
防止注册会计师成为造假“帮凶”的根本还需要提升注册会计师自身综合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第一、提高审计工作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设置更高行业准入标准,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整体水平;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定期宣传,加深会计人员对违背会计职业道德所遭受的相应惩戒及成本风险,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第三、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灵魂——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工作过程当中要讲究诚信,按照准则的要求认证执行每一步审计程序。在大智慧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显然对很多漏洞视而不见,无论是出于自身能力原因还是职业道德失守,其行为都值得反思,注册会计师需要不断提升自我修养,保持足够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态度,坚守道德底线。
2.事务所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严格把关从接受业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个环节,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以防止注册会计师沦为“帮凶”。首先,建立质控部门与项目组成员的连带责任,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其次,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通道,发挥内部监管作用,且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终身诚信档案。最后,积极奖励坚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为改变市场恶性竞争的局面,减少上市公司对事务所收入的牵制,应拓展业务范围至咨询服务、税务服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技术支持等。
3.打破上市公司与审计单位利益链
当前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审计机构、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机制,出于自身盈亏及市场竞争的压力,难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切断事务所接与上市公司的直接利益关系。如采用事务所轮换制度,禁止一家上市公司长期聘用(如3年以上)同一家會计师事务所,使得事务所和客户之间难以产生“亲密”的关系。其次,分开处理审计与咨询业务,更大程度上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
4.完善监督及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证监部门尚未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反而是一些独立研究机构充当市场监管的重要角色,监管体系执行不尽人意。一方面,可以借助媒体、独立机构的力量,携手打假行动;另一方面,划分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政府监督、市场监督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避免管理范围和区域上的重复。此外,应加大造假成本,让所有有违法念头的人,无法承受违反法律的后果,严惩违法行为。如事务所撤销资格、没收财产;有关注册会计师吊销资格证书,终身禁业,必要时处以刑事处罚。
四、结论与启示
无论是审计主体,还是审计客体,造假都将带来重大影响,造成不良经济后果。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职业谨慎与职业怀疑,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事务所严格控制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保证审计报告的独立性与真实性;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让造假行为无处藏身;共同走出集体造假的困境,改善审计行业环境,防止会计师事务所沦为造假“帮凶”。
参考文献:
[1]桂萍,王婷.高管变更、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财务造假[J].财会月刊,2018(10):62-68.
[2]黄微平,邹欣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该轮换——由特易购(Tesco)财务造假案件引发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5(28):61-63.
[3]李克亮.金亚科技财务造假事件的反思[J].财会月刊,2016(13):86-88.
[4]郑登津,闫晓茗.事前风险、审计师行为与财务舞弊[J].审计研究,2017(04):8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