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背景下的“协调”到底是什么意思
2018-09-22张树伟
文 | 本刊特约评论员 张树伟
在此前的专栏文章中,围绕弃风限电问题,我们探讨了电力系统运行、投资与管理的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明确价值标准下的合理手段与政策工具问题。这些方面归纳起来,就是发电、输送、配电以及用电需求间的“匹配”,或者叫“协调”程度。有意思的是,中文的“协调”一词可以是形容词,代表一种理想的状态(所谓harmonized);也可以是动词,代表趋向被认为是理想状态的动作(所谓coordinate)。而“不协调”作为一种对存在问题的描述,也存在着是否匹配与是否足够协同配合之间的微小差别。
合乎逻辑的,如果“协调”是一个状态名词,那么这种认定需要明确背后的价值标准(为什么说这样就是协调的);如果“协调”是一个动词,那么必须要问的问题是:实现状态目标的协调机制或者过程具体是什么(如何实现协调)?
在各类政府文件中,有关“源-网-荷-储-用”协调的类似说法不一而足,特别是在信息技术与能源信息学(Informatics)如何影响能源系统的运行、演化与商业模式的讨论中1:有时,国内外产业界、媒体界甚至是学术界采用“能源互联网(Energy Internet)”的说法代表这一内涵。必须指出的是:这是词不达意、容易误解的。能源并没有互联问题,而主要是转化(conversion)与整合(integration),能源基础设施(电网、油气管网)的互联互通并不等于能源品种本身的所谓“互联”,而作为其实质的IT应用也主要发生在需求侧。。在本期专栏中,我们围绕这一说法,从电力系统运行与演化(通过新增投资、已有的淘汰退役等)与开放市场(不存在进出壁垒)的视角对“协调到底是什么意思”进行分析。在事实部分,我们主要来描述这些“协调”的内容;在逻辑部分,主要来分析这种“协调”的含义到底是什么。这二者之间存在相互对应的关系。
基于本文的讨论,就电力部门而言,所谓的“协调”说辞可总结为三种情况:
(1)作为动词的“协调”是必要的,并且具有双赢或者多赢的潜在收益。比如不同的平衡控制区签署协议、共享系统热备用或者应急备用,这是电网层面共享资源的双赢行动。而政策间的协调往往是系统运行有效性与效率的必要前提。
(2)(不)协调是对问题或者解决方案不恰当的界定(Frame), 属于对存在问题的另外一种 “事后诸葛亮” 式描述,或者一种对机制层面原因的忽视,仅仅表明“什么是(不)理想的”。“出现问题——不协调、分析问题——不够协调、解决问题——加强协调统筹”的三段论套路严重妨碍着我们的进步。这方面的问题突出地存在于电源有效竞争与上下游都保持充分开放性前提下的讨论中。
(3)协调是干涉市场充分竞争与开放的借口,以及缺乏明确价值观划分利益主体损益的道德指责。这方面的典型逻辑是“电力需求都这样了,你们怎么还在建电厂?需要协调”;“有的省缺电,有的省弃水,需要协调对接”;“国际潮流下,你怎么逆潮流而动?需要协调”。这种道德评价与对市场开放性与自主选择的漠视,试图影响人的正当决策自主权,其存在潜在危害。
总之,要表达明确、清晰、简明的含义,“协调”一词是远远不合格的,属于中文中陈词滥调的范畴。期待这一词汇尽早被列入政策文件禁用词表。
事实
• 电源侧:有“协调”的说法,特别是涉及需求供给平衡、不同电源的结构份额,以及煤电协调之类的。比如,“统筹火电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说法,就是致力于这种“协调”的。
• 电网端:原国家电监会在2015年监管报告中提及,不同省份间的调度协调与共享备用发挥了作用。2014年,宾金直流760万千瓦满送浙江电网后,浙江电网系统旋转备用需求剧增,华东电网公司出台《华东电网运行备用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华东调〔2014〕91号),在国内建立首个区域级的系统旋转备用共享机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浙江电网需要承担的旋转备用。在2015年上半年发生的宾金单极闭锁和另一极紧急降功率运行故障事件中,宾金直流损失功率近600万千瓦,由于华东电网互济功能充分发挥,浙江拉闸限电得以避免。
• 电源与电网协调:2018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特别提出,要加强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在确定电源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过程中,组织相关方确定电力消纳市场、送电方向,同步制定接入电网方案,明确建设时序。根据不同发电类型和电网工程建设工期等,合理安排电源及配套电网项目的核准建设进度,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避免投资浪费。
• 供应、通道与负荷协调:《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提及,要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实现送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与受端地区负荷以及通道输电能力的智能化匹配及灵活调配。但是对何为“技术支撑体系”,则语焉不详。
• 需求与供给协调:负荷侧关于众多分散个体的独立决策行为,其固有的不确定性是永远存在的。那么自然地,所谓“准确把握电力供需形势”的说法就是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完成的任务。所谓的协调,必须有其他显性的协调机制。在电力市场中,这通常是通过平衡市场,以及电网备用来实现的。
• 储能与系统协调:《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储能系统集成与智能控制技术,实现储能与现代电力系统协调优化运行。推动储能系统与可再生能源协调运行。鼓励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场站作为联合体参与电网运行优化,接受电网运行调度,实现平滑出力波动、提升消纳能力、为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等功能。但是让人纳闷的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没有储能,目前的系统运行技术都是没问题的。那么,这种新的储能加入进来,所谓的“协调优化”的标准与含义是什么?
• 政策之间的协调:典型的如碳排放定价市场。理论上,如果已经设定了碳排放目标,那么这一目标就构成排放的上限,而所有的其他减排政策与行动,比如产业能效提示、供给侧关停等,补贴发展可再生能源,都只会影响碳市场的价格,而不是贡献于减排。关于电力汽车是否减排,也存在超越一般认识的诸多可能性。
逻辑
• 电源侧:电源侧的协调,比如水电、火电、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问题,是一个基本的市场竞争问题。市场的竞争机制就是一种协调机制。所以,对于竞争性与统一市场的问题,所谓“统筹协调”的说法是大而不当的。
• 电网侧:不同的电力控制区域共享备用,的确在一般意义上需要协调。因为如果双方只要一方缺乏这方面的意愿,那么这一对双方都可能有利的“协调”(双方都可以使用更便宜或者更可靠的系统平衡服务机组,类似于共享经济,提高利用率,摊薄成本,长期减少资源的浪费)便无法完成。这种协调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学习困难或者习惯势力的影响。
• 电源、电网与需求上下游:上下游行业间的所谓协调在市场机制情况下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因为对于每一个市场,其理论上都应该是足够开放的。如果存在基础设施方面的约束(比如电网阻塞)、不协调,那么首先应该是运行成本的变化(比如阻塞地区电价跌落,有些电源无法获得足够市场份额),其次才是长期所谓基础设施是否需要扩容的问题,而不是跳过运行问题直接讨论新增资源对新的基础设施的需求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如之前的专栏提及的,将弃风限电的原因归结到电源与电网不协调,要建设“可再生能源输送通道”,属于一种含混、跑题与逻辑跳跃。这就类似交通堵塞了,就新修一条路,然后专门让修路之后的新上牌汽车行驶一样荒谬。
• 储能与系统协调:储能潜在地可以发挥自身上下调节灵活的特点,帮助电力系统实现平衡,但是在每一个时间的具体表现上,体现在对原有系统服务的替代上(比如调频、事故备用)。因此,它的协调机制也应该是竞争机制本身,而不是再一次大而化之的“统筹”。必须说明的是:电网是改善可再生能源波动特性的工具,波动本身并不是问题,也是过去很长时间内最经济有效的工具。在项目尺度上平衡这种波动,储能是高成本的,仍旧远不是成本有效的。而如果在未来,这种平衡波动变得成本有效,那么就意味着电网的基本功能——平衡波动性的供应与需求(所谓平滑效应)有了一个强大的竞争者。
• 政策协调:政策之间的协调是一个在政策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经常会讨论的问题,因为政策之间往往存在着互动影响甚至是互相抵消的作用。不同政策间存在广泛的互动影响,因此,考虑它们彼此的作用,避免政策的重复是一个学术界与政策界讨论的热点。
含义
我们必须建设一个有弹性、有韧性的能源电力系统。政策(比如气候政策与能源政策)需要协调,而行为并不需要。行为的协调机制有很多,在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比如讲英语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而传统市场经济国家(比如欧洲大陆国家),政府和各种机构的角色与互动往往更重要;在我国,由于能源行业是一个投资密集、国企密集、决策周期很长、计划经济残留明显的行业,政府的行为协调干预很多。有时甚至成为一种“亦步亦趋”、见招拆招式的指挥,比如煤炭行业2016-2017年发生的故事。
这些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畴。但是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希望引发对这方面的更充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