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民营企业数字金融融资风险的防范
2018-09-21邱钰芬翁彬瑜
邱钰芬,翁彬瑜
(龙岩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数字金融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融资活力,数字金融逐渐蔓延至传统金融业的各项业务[1]。P2P、众筹、小额借贷、电商金融等提供越来越多的虚拟金融产品及服务。大数据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衍生产品融合,使数字金融蓬勃发展。但由于数字金融的数据模式特性,除了面临传统金融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外,资金平台的借贷双方还需面临大数据运用风险、行业风险、平台风险等互联网特定风险[2]。在经历了近几年陆续的政策规范化调整后,小微民营企业既有运用数字金融改善融资现状的机遇,又面临数字金融产品的用资风险。
在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的情况下,银行贷款融资难以满足大多数小微民营企业的用资需求。大数据计算的方式有利于降低企业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融资成本上升问题,有效匹配企业的用资需求,与国有中小企业相比,数字金融发展对于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效果更为显著[3]。
数字金融运用的融资平台以互联网金融资金借贷为主。对大多数小微民营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融资仅是传统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整顿逐步加强的背景下,小微民营企业的数字金融融资渠道面临新的挑战。在文献研究方面,鲜有文章从小微民营企业入手,对新形势下的数字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本文从数字金融融资风险分析入手,对小微民营企业数字金融融资环境进行分析,尝试探讨在市场规范过程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小微民营企业数字金融融资环境分析
(一)小微民营企业地位及发展环境
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81 510亿元,比上年增长6.0%,增速比1-11月份提高0.3%。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0.4%,东部地区所占比重最大,占42.1%,其次是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对企业划型标准的认定,小微企业认定是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而有所区分。如表1 所示,小型企业营业规模需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除了收入及资产增加外,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状况稳定,吸纳就业能力增强,小微民营企业在税收、就业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表1 小微企业行业规模界定
资料来源《企业划型标准》(部分行业)国统字〔2011〕75号
和美国小微企业的数量相比,目前中国小微企业数量是美国的两倍多,但按照人口企业比指标衡量,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4]。小微企业发展往往和经济整体活跃度相关,目前国内的直接融资、惠普金融政策,促使各种形式的金融中介快速发展,包括数字金融平台。数字金融平台高效整合企业资源及信息的特性,能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资金运营、企业关联因素等进行短时高效的评测。
(二)传统银行信贷环境
银行信贷仍是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的首选,在政策推动下,中小微型企业的银行信贷规模有所增加,但银行信贷和企业实际资金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均达到31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增长15.1%。
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的推动下,金融机构推行了一系列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的优惠金融信贷措施,建立了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专门为按时纳税的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信贷产品,通过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的定向优惠措施,提供网络化信贷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
在信贷环境改善的同时,小微企业传统银行贷款仍面临申请资料多、贷款申请程序复杂、抵押贷款门槛高等问题。多数情况下,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要求企业成立三年,半年开票额不少于150万,贷款期限只有1-3年,资金额度仅为10-100万,难以满足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用资需求。
(三)数字金融格局
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的同时,数字金融风险与便捷性同在。数字金融行业出现平台数量、问题及停业平台减少及成交规模扩大的态势(见表2)。数字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虽有所改善,但投融资领域仍存在集中且规模较小的问题。以P2P为例,从P2P平台投资结构分析,P2P平台资金来源多样化,上市持股、国资持股、风险投资及创业投资积累并存,已经初步形成数字金融的发展格局。2017年,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数字金融协会等部门出台了15个政策文件,对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进行治理和整顿,关停了相关问题平台。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具备成立时间长、风控能力强、经历多轮融资、完成上市等特征,能够在市场整顿过程中进一步规范运营。而部分企业也因提现困难、自融、造假、裸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负面消息,致使公众对数字金融的融资平台的发展提出了质疑。
表2 中国数字金融行业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iTrust互联网信用评价中心、网贷之家、盈灿咨询
二、企业数字金融融资风险分析
(一)贷方市场承担风险
首先,行业风险。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数字金融同样需要面临由于利率、金融资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系统风险。伴随金融产品的日益多样化及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化,价格浮动引发市场风险的可能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银行的资金运营模式相比,在货币基金市场价格变动时,数字金融产品的投资人可以更轻易地进行入资和撤资,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带来的盈利优势[5]。在利率、资产价格变动等市场因素下,数字金融融资平台面临更高的系统风险。尤其是在数字金融市场处于整顿和重新布局的过程中,市场风险高于成熟金融市场承载的风险值,不仅不利于投资人的资本安全,还对数字金融企业提出了市场风险控制的挑战。
其次,欺诈风险。与银行借贷模式不同,互联网借贷平台实质上是资金借贷双方的直接融资关系。平台扮演第三方中介角色,并不参与资金的接待审核。除了电商平台的金融模式外,大多数数字金融模式无法通过贷款申请人的注册信息、销售情况、现金流、历史交易等平台交易信息对贷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加之,由于民营银行征信系统的使用权限,大多数平台缺乏申请人的使用数据,无法利用信用体系对申请人进行资金安全评估。大部分网贷采取的手机绑定、身份信息验证、视频资料传输等验证手段,虽节约了人力审核成本,达到了缩减资金审批进程的目的,但同时面临对方恶意伪造信息,同时注册多个平台账户的欺诈风险。
第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所有金融机构的通病,数字金融平台也不可避免。流动性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同传统银行一样,数字金融企业以资金借贷利差作为收益来源,从投资流向看,大多数数字金融平台投资银行票据、建筑投标保证金、消费金融,这类投资的投资期限相对固定,但平台吸纳客户资金时,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往往以“T+0”的灵活赎回模式为主,资本借贷期限的不匹配有可能导致资金池的失效。二是,数字金融平台的资金存款保险机制不完善。不同于传统银行,数字金融平台没有强制性存款准备要求,对客户购买的产品并未要求全额储备备付金,从平台内部风险防范来看,企业准备金的风险防范作用微乎其微。另外,平台资金的拆借市场缺乏基础,企业自有资金储备基本无法抵御大规模资金集中赎回带来的“挤兑”风险。三是,目前,数字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容易将投资人的流动性风险转嫁给网贷平台,进而提升平台资金运营风险。为了争取市场,许多互联网企业为投资人的资金提供本金担保,并被迫提高平台资金杠杆率,表面看来,出资人信用风险的转嫁有利于保障投资人权益,实质上却大大降低了平台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借方市场承担风险
首先,平台风险。由于完全依托于网络系统,数字金融电子支付更容易遭受病毒入侵、黑客攻击引发交易受操纵、资料外泄、资金被转移等严重后果[6]。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之初兼具参与门槛低、资金不充裕的特征,企业的系统建设存在诸多漏洞,对系统攻击的防御性弱。在同等收益的产品选择上,用户面临资金安全的技术性风险远高于传统银行。另外,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界定,几乎所有数字金融模式都面临在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中出现的错误传达信息,数据录入、维护或登载错误、会计失误、交易相关数据维护等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对客户而言,平台的不良业务数量及失效的市场行为则可能进一步加大投资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其次,大数据应用风险。大数据由于大容量、高速度、多样性及真实性等特征,为信息高效处理应用提供了便捷性,但由于本身容易成为高危网络攻击的目标,大数据应用也加大了信息泄露的危害性。数字金融平台以网络申请为基础,资金借贷双方通过签订电子协议确定借贷关系[5]。企业主在运用数字金融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申请,由云计算平台记录、使用个人、企业相关数据信息,敏感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无法被明确界定。平台自身无法识别信息读取人是否为授权人,也不考虑敏感数据的使用分层问题。因而个人基本信息、账户信息及网络行为信息泄露可能引发的个人、企业资产损失无法避免。据《2017政企机构泄露信息形势分析报告》显示,网站漏洞引发的实名信息数量高达85.7%,操作行为记录漏洞占比5.6%,而金融行业的相关漏洞集中在中小保险机构及中小信贷平台,金融行业泄露信息远高于其他行业。
三、数字金融风险防控的影响分析
(一)持续市场整顿,企业面临资金市场波动
为维护资金借贷安全,防范平台恶意卷款带来的平台融资风险,国家接连推出法律法规条文,限制网络借贷金融市场的盲目扩张,规范数字金融平台发展。2013年发布《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和 《互联网自律公约》 。2015年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2016年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网贷业务进行监管。各项严厉政策法规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网络借贷为传统金融补充的地位,还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持续性的市场洗牌,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数百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倒闭。
严厉的监管政策在整顿市场的同时,也对互联网用资环境产生了影响,如禁止P2P资产证券化业务。P2P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面向中小投资者和融资者,为他们提供网络借贷服务和综合网络理财服务,为企业和民间投资者之间建立借贷融资桥梁。禁止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金融企业业务扩张的需求,同时更难以满足企业用资需求。对于企业融资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小微民营企业而言,很容易丧失小贷资产权益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融资机遇。
此外,限制资金出借的额度也提升了企业的用资成本。2017年, 60% 以上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高达50万以上,其中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而网贷平台的企业借款总额要求不超过100万,不同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长期存在,数字金融平台的贷款限额迫使企业在多个不同平台申请贷款,额外增加的审核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用资成本,同时也让企业承担了更多平台卷款跑路的资金风险。
(二)数字金融跨行业垄断
数字金融平台在经历了市场重组之后,资源日益集中到少数优势企业手中。部分电商平台依托强大的消费者、商户资源,在移动支付终端,平台理财业务方面开发数字金融产品,依托平台自身的大数据优势,抢占资源,通过大平台综合模式和环节细分合作模式形成数字金融产业链。
大平台综合模式依托电商交易平台,融合商户及平台消费者的融资理财需求,建立平台自身的资本生态圈,如阿里及腾讯两大电商寡头,成功创造了个人的网络信用系统,在颠覆传统信用审核体系之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支付创新。环节细分合作模式虽划分支付、征信环节,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交叉完成,但为了完善产业链条,提升平台可信度,往往引入担保机构及第三方机构,信贷供需仍容易形成资源集中的垄断效应,如跨境电商贸易,大多数依托阿里的速卖通平台。国内电子商务领域则集中于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寡头平台,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资金借贷,容易陷入被动选择。
除了移动支付领域,行业寡头能够以便捷性授信更轻易获取资金,以第三方的身份获取资金库红利。数字金融垄断使平台对产品具有定价权,令用资方丧失通过数字金融渠道降低用资成本的优势,尤其是小微型企业。另外,数字金融产业链垄断,不利于数字金融产品的创新,加上互联网市场整顿带来的政策法规限制,扼杀部分成本低、功能新的新兴产品的发展空间,而适度的产品竞争可以增加中小企业融资的选择空间,提升数字金融融资的成效。
(三)互联网产品的同质化
在传统银行、保险公司及基金高额的销售成本面前,数字金融平台最大的优势在于产品销售渠道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但无论是行业巨头还是新兴公司,在产品类型上往往具有同质化特性。行业内竞争存在复制产品模式、营销模式、人才流动过快等问题,对金融数据相关的业务都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处理方式。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为企业实行具有针对性的行业分析,最后依托软件对企业财务数据提供处理,提供“软件+服务”服务。在P2P领域,大多数业务集中于小额信贷及个人抵押贷款。
随着数字金融整顿的深入,平台利用虚假投资项目集聚资金的现象得以控制,但由于资产端与投资人群趋同,大多数平台的经营模式、竞争模式相同,只能用提升收益率的方式争抢客户,平台同质化问题大大提升了运营成本。高成本带来的市场退出令多数企业,尤其是小微型企业承担更多的流动性风险。
(四)创新与监管的矛盾凸显
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数字金融创新的“政策红利”效应减退,在市场逐步规范的同时,对互联网进一步创新也产生了负面影响[7]。如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整治措施,集中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跨机构清算业务、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这三项业务,央行要求对备付金进行统一存管,并逐步取消备付金利息。而对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备付金不仅是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更作为大额存款与银行进行业务谈判、分享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红利的重要谈判筹码。对于建立在客户灵活支取基础上的产品特性的数字金融融资平台而言,监管整改及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使2017年以来,P2P运营平台持续低迷,备案审核成为平台创新运营的最大难题之一。借政策风口进行平台“大甩卖”的平台有所增加,平台创新与政策监管形成矛盾。
四、市场规范过程中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合理运用“资金池”模式
网络借贷“资金池”效应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通过资金沉淀,应对线上刚性兑付及线下投资逾期的问题;另一方面为平台利用虚假项目卷款跑人提供机会。
对小微民营企业而言,应用数字金融平台的企业以依托电商平台的小微企业为主, P2P网贷类型以个人信贷、车贷为主, 而借款规模以小额分散为主,数字金融的企业运用空间大。部分企业运用数字金融平台进行资金借贷时,为避免企业征信审核的严苛条件,往往以企业主个人名义借贷,由征信、抵押的个人借贷部分满足企业用资需求。
为避免“资金池”风险,小微民营企业一是需要关注政策的风向,如平台是否成功备案。因为备案企业每笔投资资金能够对应借款资金,存在资金“自融”现象的可能性低。二是选择存续期较长的数字金融平台,因为在近两年的行业整顿后,存续期长的企业往往采用资金托管模式,实行资金与项目一对一运营,面临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决策的法律风险小,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提升平台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应当选择能够既提供信用背书,又不运用资金沉淀进行非中介业务的平台。
(二)供应链金融模式的融合
首先,发展产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融资。随着企业产业链日益受到重视,供应链金融在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的融资效应优势突出。一方面,由于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借款申请材料简单易得,是银行供应链金融所需材料的“极简版”,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产业供应链出现的“融资短板”[8]。另一方面,银行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成本比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的成本高出3%,平均年化利率仅为9.6%,相对于普遍高于15% 以上的民间借贷成本而言,融资成本大大降低。在数字金融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下,小微民营企业可应用供应链金融减低成本,规避风险。以产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便于企业对业务进行流程化操作,利用产业集群效应,提升融资的绩效。
其次,规避数据导致的欺诈风险。网贷平台的较高收益率为维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持续发展的空间。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也为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完善提供了环境基础。依托产业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有效避免资金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息风险。借助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企业实际偿债能力数据是由企业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业务、资金为基础搜集,可以真实反映企业资金运营情况。利用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中小企业的交易信用是通过供应链网络对企业的实际交易信息分析进行评价,能够更真实客观地分析用资人的财务信息,降低平台自身的风险。
(三)依托政府政策完善安全平台建设
为规范数字金融平台发展,为小微民营企业开拓数字金融的资金渠道,除了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文件外,应为“B2B+P2P+征信服务”的融资提供实质性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申请全国性网络支付牌照,鼓励企业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改善网贷生态环境。
在数据库安全建设方面,美国早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建成了多级安全数据库的管理系统,如提供B1级商用数据库的0racle、Sybase、Informix等供应商。国内也有专门供应商提供用户安全操作系统和防火墙等网络防护技术,在技术日趋成熟之后,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将新增预算的专项资金用于建立互联网平台资金运用的数据库,为规范平台发展投入后台监控体系建设资金,为用户信息的运用权限设立硬件保护,同时通过监控体系,避免申请人恶意欺诈给平台带来的资金损失[9]。另外,行业协会的企业联合融资提供政策支持及扶持资金,为解决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开拓新的渠道。
(四)有效规避垄断,推动本土化服务创新
对于电商企业而言,运用电商平台的资金渠道不仅可以遏制企业的违约行为,还能缩减企业的用资成本。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电商巨头早于2012年就为平台企业提供资本信贷,专为电商卖家解决贷款问题。
为避免垄断效应,小微民营企业在选择电商平台融资时,应尽量避免产品同质化的集中融资,应选择多家电商平台进行产品上架、融资服务,结合电商融资的纯信用贷款,综合使用成本低的特点,电商企业一方面可以运用平台数据运行从电商平台获得贷款,满足部分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利用电商平台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契机,以网络资质作为基础,扩大有资金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申请海外风险投资,扩大资本额度,满足企业规模扩张的资金需求。
除电商平台外,数字金融产品的同质化特征推动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挤压了企业的发展空间。从用资方来看,平台选择相当于用脚投票。基于网络借贷的同质性,企业在选择数字金融融资时,并不会考虑地域因素。因而为本土企业提供特色、创新的服务是企业在数字金融运用方面赢得竞争优势的渠道之一, 如提供上门验证、实地考察、关联调查等服务,可以避免用资人资料失实风险,缩短资料核实时间,加快放款进程,用本土化、针对性的服务推动创新。
(五)联保融资
依托行业协会内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建立“企业联合融资”模式是小微民营企业解决融资短板的探索渠道。除纯信用贷款外,小微民营企业融资主要依靠担保融资。为解决数字金融借贷担保费率上市引发的实际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以行业协会为基础,建立联合企业组织。由几家规模相当,有共同信贷需求的中小企业,签订“联保融资”协议,同数字金融平台签订用资协议,成员企业自愿组合,实现风险共担,对成员企业的借款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督促还款,承担组织成员企业坏账后果。在降低数字金融平台放贷风险的同时,提升企业的用资额度。另外,可以由数字金融平台为联保融资企业的信贷情况建立资本情况数据库,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数据,进一步拓宽企业用资渠道。
五、结语
本文在数字金融运用面扩大及互联网金融平台整治的背景下,从资本的借贷市场承担风险入手,分析数字金融环境下企业面临的资金市场波动、数字金融跨行业垄断、互联网产品的同质化及创新与监管的矛盾凸显等问题,对市场整顿法规不断出台的情况下小微民营企业可以运用合理的“资金池”效应,选择能够既提供信用背书,又不运用资金沉淀进行非中介业务的平台。通过产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联保融资及本土化的创新驱动,规避数据应用导致的欺诈风险。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将扩大数字金融的视角,对数字金融的新型风险进行深入研究。重点探究如何扩大企业运用数字金融的融资面、传统银行与数字金融进一步融合的合作模式,为小微民营企业解决融资的历史难题提供融资建议,并对互联网的创新与监管矛盾进行更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