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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刑事侦查学研究思路

2018-09-20郭嘉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刑事侦查

郭嘉伟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衍生出的刑事案件亦日趋呈现多样性。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刑事侦查学研究逐渐进入了迷茫期。如何构建兼具实效性和创新性的侦查学研究评价标准,创设更为符合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方法,成为当前刑事侦查学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法社会学为研究支撑,系统阐述了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属性及其体系特征,并将理论与实际结合提出了侦查学研究体系的构建路径,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法社会学;刑事侦查;侦查学;侦查学体系特征

一、法社会学分类下的侦查学内涵概述

法社会学分类下的侦查学与其他法学科既有重叠,也有互补。而从实践应用中来看,侦查学基本上覆盖了刑事案件侦查、勘验、审讯等多个环节。作为一门极其讲究对策性的应用学科,侦查学不仅是刑事侦查活动的重要理论基础与行为指导依据,也是引导侦查走向、拓展和延伸侦查思维逻辑的关键。随着现代社会犯罪手段和动机的不断变化,实践中的犯罪案情往往是复杂且多变的,因此案件中的细微环节将直接影响案件侦破与审理效率。于此,通过对侦查学的深入研究与摸索应用,借助其理论和思维上的立体性,及其对局限性思维的排斥性,则能够有效解决时间和空间层面对案件分析侦查所产生的制约,从而引导刑侦人员运用“多点、多线、多面”立体式的侦查分析思维,更加深入、透彻地看待与发掘案件侦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二、刑事侦查学的体系特征

(一)开放性

笔者认为侦查学是以制定和规划侦查对策为主,因而侦查学体系更强调知识的全面性,如此方能确保案件线索收集、信息获取、谋略制定等环节的有序开展,进而有效地推动犯罪案件的侦破。由此也就反映出侦查学体系更为突出的是需要时刻保持整体的开放性,而非拘泥于某种学科知识和研究理论。

(二)动态性

从刑事侦查实践来看,侦查学体系亦充满着动态性。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侦查学在策略的制定层面。众所周知,所有策略的制定都应参考和借鉴大量理论知识,但过于依赖书面上的理论知识,极易陷入思维困境。换言之,倘若一味地采取静态的理论推理,只会累及后期侦查活动更加滞后于事态发展。因此,侦查学体系理念格外强调侦查和对策方面的动态性,主张利用科学合理的模式将侦查手段进行有机整合,根据案情的研究推进不断调整和优化侦查策略,以动态思维解决静态问题,而不是守株待兔、坐享其成。

三、刑事偵查学研究体系的完善思路

刑事侦查学作为法社会学范畴内的重要学科之一,理应具备完善和独立的学科建制,但就目前现状而言,国内侦查学在实践研究和分析仍然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尚未形成独立的研究体系,使之相关研究常与其他学科交叉重叠,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而导致刑事侦查学的重要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因此构建与完善侦查学研究体系极具现实意义。从整体上看,侦查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构建,关键在于明确侦查学研究的重心,树立正确的侦查学研究态度。而从实践层面来看,侦查学体系研究的实质就是对侦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大量先进侦查技术发明是对侦查活动极大支持,能够有效提升侦查效率和水平。因此,构建与完善侦查学体系,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通过对实践中的大量犯罪行为、手段等常态化犯罪资料的调查研究,梳理清晰侦查学对待不同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与推导逻辑,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侦查策略,适用不同侦查手段。即,侦查学研究体系应当更多的围绕实践应用,指导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查活动之前,如何梳理侦查策略,制定侦查计划与备选方案,总结和归纳问题。其次,端正学科研究态度亦是重要前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侦查行为是刑事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规定,但是从侦查活动的作用和意义来看,侦查是侦查程序中不可替代的关键环节。随着近年刑侦程序的系列变革,不仅刑事案件侦破难度不断加大,审理亦更加复杂。基于这些形势变化,对于侦查学体系的研究方法、模式、路径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开阔思维,学习借鉴不同法系中的法理念与侦查学研究经验;重视学科理论与刑侦实践的高度契合性,不仅要有分析总结,还要权衡考量侦查理论作用于实践中的可行性、实效性,以及使用过程中对社会产生的各种影响。

除上述外,笔者认为在侦查学体系整体构建与完善进程中,还应重视并坚持对案件侦查基本原则的遵循,不仅要确保侦查活动的开展是以追求事实真相为出发点,不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确保侦查程序始终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不受主观因素影响结果的真实性,还要强调对侦查结果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全面性的追求。但要注意的是,虽然侦查学是指导刑事侦查实践、侦查活动开展、侦查策略制定的基础依据,但任何事物皆有其缺漏,侦查学并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现代社会,刑事案件的性质和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各类犯罪案件侦查的难度日趋增大。再加上现阶段案件数量的不断提升,如果一味地以侦破效率来检验侦查学效用,略显片面,且将阻碍侦查技术与相关程序的完善,亦极易催生违法侦查行为的产生。因此,笔者认为围绕侦查学体系展开的研究应当建立在冷静、客观的基础上,宽容对待侦查学指导下的案件侦破率,客观地看待侦查活动中的现实问题。

四、结语

侦查学是现代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支柱,侦查学的应用能够帮助办案人员更准确、迅速地识别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收集犯罪证据。因此,为进一步做好刑事侦查学研究工作,相关人员务必在实践中坚持探索,总结经验,勇于打破传统研究瓶颈,加强侦查方法创新,始终秉持开放性、动态性和的研究态度来发掘侦查学的实际作用与价值。

参考文献:

[1]梁武彬.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80-89.

[2]陈闻高.略谈侦查学的研究方法——与《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商榷[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 21-25.

[3]刘红琳.试论侦查学基本范畴体系[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 (4):70-75.

[4]江涌.侦查学研究的哲理性反思[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6):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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