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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案件的分析

2018-09-20黄文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黄文基

摘 要:管辖问题是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前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基于各种考虑,当事人往往会想尽办法来“选择”法院,管辖异议权成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争议日益增多,且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计的初衷。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异议理由;立法完善

一、滥用管辖异议权现象梳理

1.异议理由五花八门,甚至出现杜撰现象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众多,如无视一案件中多被告的情况,主张案件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以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不在受案法院为由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主张原、被告曾达成口头管辖协议;以纠纷由来已久或在当地管辖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为由要求案件移送中级法院管辖。更有甚者,在多起金融借款案件,合同明确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借款人以“贷款人公司登记地虽在慈溪,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某地”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胡编贷款人住所地。

2.“充分”利用异议制度,反复提出管辖异议

如在多原告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的系列案件中,被告基于同一理由,对每个案件均提出管辖异议。在法院对部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已作出生效裁定的情况下,对后续系列案件继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又如,某被告对其所有涉诉的案件均提出管辖异议,称提管辖异议系其应诉的必经程序。再如,某甲诉某乙案件中,某乙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经一、二审程序被驳回,后某乙承诺还款,某甲撤诉。后因某乙食言,某甲再次起诉,某乙已与前案完全相同的理由再次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3.异议之后刻意回避,制造送达、取证等难题

有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后,以邮寄申请书方式提出管辖异议。但当法院欲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时(因案款管理系统实行一案一号,每个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都有特定的虚拟缴费账号,故必须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才能发送缴费通知书),无论按原送达副本的地址还是管辖异议申请材料中的地址都无法送达。申请人亦不接听法院电话或在电话接通后称非本人。因申请人亦未向受案法院确认过送达地址,个别案件不得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缴费通知书、裁定书等。还有的外省被告,虽提出管辖异议,但不提供身份证等有关身份信息的材料,给管辖异议的处理增加难度。

二、滥用管辖异议权原因分析

1.管辖异议门槛过低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变更管辖法院的异议申请。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我国立法虽确立了管辖异议制度,但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由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要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当行使管辖权,不管其申请有无合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都不得不启动审查程序。

2.管轄异议成本过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该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与低廉的受理费用相比,是巨大的程序利益。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且上诉又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风险,人为拉长诉讼周期,牟取的不正当利益显而易见。即使因为申请人的异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没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来对受害方的利益进行救济。而管辖异议一旦成立,至少可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权衡利弊,管辖异议成了不少当事人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3.各地法治环境的差异

从理论上来说,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司法具有统一性。无论在哪里诉讼,裁判结果并无二样。但不容否定的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司法审判能力水平不一,地方保护主义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就使同样的案件因选择不同的法院而得到不同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可能存在。同时,受“熟人社会”传统文化的熏陶,当事人往往喜欢在本地诉讼,认为有熟人好说话,在异地可能受刁难、冷落及不公正的对待。于是管辖异议制度也被当事人看作是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重要途径。

三、管辖异议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1.明确申请管辖异议的条件

由于现行立法未对管辖异议事由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管辖异议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如有的当事人仅提出管辖异议,但没有具体的异议理由;有的则对其提出的异议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还有的针对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意玩文字游戏,曲解文意。因此,有必要对申请管辖异议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要求管辖异议权人在申请书中充分阐述其提起异议的理由及依据,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没有具体理由或未提供其主张所必须的主要证据的,不予审查。以此来改变目前实践中,寥寥数语便提起一次管辖异议的不正之风。降低管辖异议权被滥用的几率,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

2.提高管辖异议的成本

异议成本低廉是管辖异议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故应考虑提高管辖异议的成本来遏制管辖异议权滥用。可以尝试根据案件的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收取费用。也可借鉴法国等国家的做法对滥用管辖异议权之人课以一定的处罚,并赋予对方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完善管辖异议的处理机制

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对于程序性权利,现行法律一般只设置异议、复议等救济程序。而现行管辖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实际将管辖的内部分工外化为一种诉讼利益,造成了程序过剩,为有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故可考虑对管辖异议案件一审终裁。此外,应有条件地扩大管辖异议裁定的效力。如法院已对部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法院对整个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判断,该裁定书的效力及于该案其他当事人;又如,在多个原告基于相同法律事实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的系列案件,被告对每个案件都提管辖异议的,法院仅对其中一个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判断,该案裁定的效力及于其他案件。

参考文献:

[1]刘志英,李富堂.论管辖异议权[J].河北法学,1993(6):14-17.

[2]许少波.论我国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完善[J].河南社会科学,2001, 9(5):21-24.

[3]张勇.论管辖权异议及立法之完善[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1):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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