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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15”看民商法的功能

2018-09-20武丽君

人民论坛 2018年22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民商法市场经济

武丽君

【摘要】“3·15”作为标志性和公众性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活动,是优化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净化市场活动环境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3·15”对民商法功能的诠释和促进作用也更加凸显,而如何通过有效途径来优化民商法的积极功能,也成为“3·15”活动开展过程中需重点探索的问题。

【关键词】“3·15”民商法 制度完善

【中国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为了保障经济发展动力的持续性、健康性,就需要从法律、制度、体制等方面入手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过长期的关注和发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逐渐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名词,其在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民商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内容,其与“3·15”在功能、目标等方面的交叉,使得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也使得从“3·15”实践视角来探索民商法功能优化成为一种有效的路径。

“3·15”与民商法的关联性

“3·15”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普遍受到国家、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从每年曝光出来的违法案例可以看出,“3·15”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宣传、实践等方面与民商法有着明显的关系,而对于两者之间内在关联性的分析和把握,是深化“3·15”社会影响力、完善民商法法律功能的前提性条件。具体来说,“3·15”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民商法是“3·15”实践的法律依据。民商法作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各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对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为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相应的指导。而民商法中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是“3·15”实践活动开展的合法依据,并且民商法中的法律内容也为界定和处理那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相关实践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第二,“3·15”实践活动是实现民商法功能完善与创新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市场经济活动关系超越了民商法原有的规定范畴,使得民商法在调节经济主体关系方面的功能出现了滞后和不协调的情况。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践活动,“3·15”所取得的实践成果和经验能够为民商法功能的优化提供有力的支撑。例如,相关法律机构会对央视“3·15”晚会所曝光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的认定和处理,并对于那些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进一步加以明确规范,从而保证民商法的法律时效性和实效性。

“3·15”所折射出的民商法功能

“3·15”既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念符号,同时也是一种实践行为。对“3·15”背后所蕴含的民商法功能的分析,能够更好地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长期高质量发展。

功能一:民商法是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存在,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通过以“3·15”为主体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可以借助舆论、法律的力量来严厉打击那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通过舆论宣传教育的方式强化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主的民商法,为“3·15”活动中所曝光的违法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使得侵权违法行为得到应有处罚,从而维护了消费者这一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功能二:民商法是净化社会主义营商环境的基础条件。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一些深层次阻碍经济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呈现。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改革来推动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充分说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通过相关执法机关对“3·15”所曝光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可以看出,民商法在规范经济活动主体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功能三:民商法是激发经济主体参与实践活动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来说,其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经济主体的共同参与,一旦相关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受挫,势必会影响发展的速度和质量。“3·15”曝光处理机制不仅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那些侵犯其他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置,切实维护了经济主体发展的成果,为其进行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公平的环境。从相关执法机关对“3·15”曝光的违法企业进行查处的行为可以看出,民商法不仅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维护市场经济主体创新成果、净化市场自由竞争环境等方面也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极大地维护了经济活动参与主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基于“3·15”实践视角的民商法功能优化路径

“3·15”相关实践活动的开展深刻地展示了民商法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些积极功能的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支撑,换而言之,民商法功能的发挥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基于近年来“3·15”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民商法功能发挥路径的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重视“3·15”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3·15”引领的丰富实践活动能够提升民商法内容的实践性,使相关法律内容更加切合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实践支撑。因此,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要根据“3·15”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来对民商法的内容及其执行进行调整、完善,以强化法律在调整经济活动主体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激发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无论是“3·15”实践活动,还是常规的执法活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而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离不开广大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因此,民商法功能的优化创新需要从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方面出发。一方面,相关法律机关要以“3·15”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化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念,以民商法为依据来规范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为消费者创造优质的消费环境;另一方面,要对“3·15”所曝光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违法案件进行依法处理,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经济主体参与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利益。

注重民商法理念的創新。民商法是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关系为主要目标的法律体系,其最大的法律职责在于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影响经济活动开展的不稳定性因素的多样性,使得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调整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民商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偏差性。因此,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对民商法的理念进行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相关部门在处理“3·15”曝光的案件过程中,除了要遵循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外,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置方法调整,以适应消费者维权的要求。

(作者为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注:本文系2010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大同市城市拆迁改造中的权益保护和制度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孙楠:《3·15晚会:共建秩序共享品质》,《电视研究》,2018年第4期。

责编/谷漩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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