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018-09-19熊浩华
摘 要 《侵权责任法》虽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通常是在综合考量《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因素的基础上和地方司法性文件指引下,由法官酌定裁量,尚未形成统一的参照标准。通过对司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在无新的针对性规定出台的情形下,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每级的赔偿数额,并规定最高数额,作为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填补规则,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 人身伤亡 精神损害赔偿 数额 填补规则
作者简介:熊浩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3
一、法律规范意旨
《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119条、第143条第7项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条文中“身体”所指向的客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规范方式,规定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突出了民法对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民事权益的保护。综上条文也为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遭受非法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的精神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区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请求权,这在保护人身权方面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 在吸收上述规定合理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了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般认为,精神损害应同属非财产损害,包括积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自然人的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 而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 此种损害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一旦造成往往难以得到矫正使其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旨在于填补与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物质赔偿以填补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使其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抚慰。同时兼具一定的惩罚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使侵权人失去一笔金钱,产生对其制裁和惩戒的作用。而且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往往都具有故意甚至恶意,法律也必须加以惩罚,从而预防损害的发生。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因精神损害的抽象性,决定了很难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精确量化,为此,《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精神损害赔偿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认定人身权被侵害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在无新的针对性规定出台的情形下,仍可考虑借鉴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做法,以构成伤残等级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原则上,只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标准,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人身权被侵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并从严把握。相比人身伤残的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损害往往更为严重,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被侵权人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在审判实践中,也因损害赔偿的无形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数额。法官在确定其具体数额时也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参照标准,必须通过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而为了给裁判提供指引和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仍可在考量《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因素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同时,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每个地区因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数额可以有所差别,但切莫互相攀比。
审判实践表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如何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一个适用依据比较困难,且极易引发社会争议的问题。而为了给审判实践提供一个参照标准以及保证本地区裁判的相对统一性,部分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性文件的方式指引裁判。
表1
通过查阅该类司法性文件可以看出,各地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指导标准不尽相同,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是規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和最低数额;二是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三是规定伤残相对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四是规定每级的具体赔偿数额。而通司法性文件对裁判的指引能否总结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可行性确定标准,需要进一步结合司法数据予以分析。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填补规则
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理论上探讨颇多,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极为困难。因精神损害自身的特殊性,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具体到个案时,通常是在综合考量《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因素的基础上和地方司法性文件的指引下,由法官酌定裁量。在人身伤亡案件中,以上海市为例,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7年的案例,在不考虑个案因素的情况下,统计出各伤残等级及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范围(对于相应伤残等级案件较少的,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布的前3年案件),计取平均赔偿数额如表二:
表二
上海市在司法性文件的指引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一般为50000元,一至十级之间成差额递减,每级相差数额在5000元左右。这不仅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同时也体现了个案裁判的差异性,并能保证本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对一致性。然而,通过查阅司法数据可见,各地区甚至本地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相差较大,也是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发生的一大原因,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尽管如此,仍不能通过单一的司法数据统计总结出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数额的具体标准,以及不同地区出现差异性的一般规律。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和每级的参照标准,是其关键问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当地生活水平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应予考量的一大因素。而各地区在发布司法性文件时,也结合了这一實际。通过综合考量,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每级的赔偿数额,能为裁判提供一个相对可行的参照标准。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必然不能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赔偿数额过高,不免会偏离实际,故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实有必要限制最高数额。换言之,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每级的赔偿数额,并规定最高数额,作为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填补规则,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这样一来,既能为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提供适用标准,准确指引裁判,又能充分保证本地区裁判的相对统一性,彰显司法公正。
四、结语
在人身伤亡案件中,受害人因侵权人行为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构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构成伤残等级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案情而定,严格把握。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量《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在目前尚无新的针对性规定出台的情形下,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每级的赔偿数额,并规定最高数额,作为确定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填补规则,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4-6,243-244.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9-20.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4.836.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5.679.
王利明.人格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86.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167,172-174.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