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网媒对报复社会型犯罪报道方式的嬗变
2018-09-18胡静柔
胡静柔
摘 要 报复社会型犯罪作为社会风险议题,大众传媒对其进行的新闻报道既能够扩大事件影响,引起多方关注,发挥震慑和防范犯罪的作用,也极易因其错误的报道方式放大社会风险,刺激犯罪欲望,启迪犯罪手段,从而诱发犯罪模仿。文章从犯罪细节的渲染与克制、舆论导向的放任与把握、法治教育的忽视与强调三个方面明确主流网媒在报复社会型犯罪报道方式的嬗变过程中体现出的报道技巧和报道水准的提升。
关键词 主流网媒;报复社会型犯罪;报道方式;犯罪模仿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14-0071-03
2018年6月28日中午,上海浦北路某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其中2名受伤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市民自发聚集案发地为逝去的生命奉上鲜花、蜡烛等并为其祈祷。经调查,行凶男子的作案动机为报复社会。事发后,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主流网媒接连在其微博、微信、客户端中就此事件进行了及时、权威的报道,在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的舆情疏导,并加强了法治宣传和公民的媒介素养教育。
报复社会型犯罪是指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或仇恨情绪,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无辜民众实施的危害严重的暴力犯罪[1]。发生在幼儿园、小学校园的报复社会型犯罪于我们并不陌生,8年前,在短短2个月内,全国先后发生了共计6起作案手法与作案动机高度一致的校园持刀伤人案。一时间,残暴血腥的现场画面与行凶者的反社会言论纷至沓来,举国上下人心惶惶。诸如此类的系列恶性犯罪事件还有四年前集中爆发的多起公交车人为纵火爆炸案。浓烟中烧得只剩一副支架的大巴和皮肤溃烂在地上翻滚的人群通过图片、视频在网络上疯狂传播,一度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主流网媒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不当报道是否诱发了犯罪模仿也迅速成为社会热点议题。
回顾8年来大众传媒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报道方式我们不难看出,随着媒体在社会风险治理和预防环节参与度的提高,特别是主流网媒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提高,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新闻报道已经在报道分寸和尺度上更为审慎,在舆论导向和法治教育方面把控得也更为得当。本文将通过对主流网媒在2010年对“3·23福建南平某小学伤人案”进行的新闻报道与2018年对“6·28上海浦北路某小学伤人案”进行的新闻报道做比较分析,明确主流网媒在报复社会型犯罪报道方式的嬗变过程中体现出的报道技巧和报道水准的提升。
1 犯罪细节的渲染与克制
社会新闻向来是追求轰动效应的传媒最钟爱的东西,血和性、惨剧和罪行总能畅销。在这其中,犯罪新闻因带有离奇情节或暴力色彩往往比其他新闻更具吸引力,对罪恶逼真的刻画能给受众带来比虚构的文学作品更强的震撼力[2]。当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新闻界黄色新闻、犯罪新闻大行其道之时,新闻报道疯狂追求刺激与低级庸俗,对涉及凶杀、暴力、色情等犯罪情节进行露骨的刻画和描写。美国老一辈新闻教育家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对此在其著作《报纸的良知》一书中指出,过度渲染犯罪细节的报道方式无疑满足了意志薄弱和有犯罪倾向的人们的猎奇、变态心理,并诱使和鼓励了犯罪——“成功的犯罪手段被详细描写出来,这样做对社会的危害就和在学校里教人犯罪差
不多”[3]。
在一篇刊登于各大新闻门户网站的名为“南平惨案现场回放:孩子捂着肚子喊‘救我”的新闻报道中,充斥着血案现场身中数刀倒在血泊中挣扎呼救的孩子的动作、话语及罪犯措辞激烈的反社会言论:“‘砍刀男忽然抽出长达近25公分的刀,口里高喊:‘他们不让我活,把我逼疯了,我也不让大家活。‘砍刀男一把抓过一个学生,一口气连续砍杀,很连贯地砍倒多名学生。一名满身是血的学生捂着肚子边哭边向周围求救……”“砍刀男”即是这篇新闻报道给施暴者拟的绰号。如此带有戏谑和轻佻意味的绰号仿佛是要“媲美”美国动漫英雄“蜘蛛侠”“蝙蝠侠”,不但消解了受众对罪恶本能的憎恨,更读不出任何对犯罪的警示之意。
同时,大量案发现场密集的人群,纵横的血迹被配上耸人听闻的标题登上各大主流媒体的新媒体平台博取眼球,如“落魄医生报复社会致8死5伤(组图)”。而在报道“6·28上海浦北路某小学伤人案”时,人民日报通过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发布的10条新闻报道对犯罪现场和犯罪过程均只做了简单克制的陈述,并未对凶手的作案工具和作案时的言行举止进行任何渲染。在对凶手犯罪动机的报道上,也采用了相对温和,不刻意激化社会矛盾的表述。
2 舆论导向的放任与把握
在对“3·23福建南平某小学伤人案”的跟踪报道中,多家媒体对罪犯郑民生的生平进行了深度挖掘。在这些新闻报道中,凶手的形象被刻画为一个正义却悲壮,顽强对抗社会不公的“小人物”。一个仪表堂堂的中年男子,拿着1 400元一个月的工资,与四口人挤在城市边缘的“贫民窟”,买不起房所以娶不到老婆,还背负着赡养父母的压力,令人唏嘘。刊登在各大新闻门户网站上的“‘屠夫郑民生的矛盾人生”一文中,通篇都是罪犯曾经的街坊邻居對他的良好评价:“郑民生看病很有两下子,很多人都专门找他看病;郑民生为人大方和气,有时还买水果给大家吃,从来不提钱的事;郑民生非常喜欢孩子,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郑民生经常带着三哥的女儿到楼下玩,平时对其他小孩子也挺有耐心和爱心”,对其由来已久的心理疾病却轻描淡写的一笔带过。
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苏哲南(Edwin Sutherland)的“差别接触理论”核心内容是,个体是否就犯罪行为进行模仿,与模仿对象和个体间的联结程度直接相关,个体对犯罪和法律的认知也与其从亲近团体中获取的经验直接相关。当罪犯郑民生在新闻报道中被形容成一个原本善良却被微薄薪水和高昂房价逼上绝路的社会底层人民的代表,无疑引发了与他面对同样困境的人们内心的共鸣,加强了犯罪人与潜在犯罪人群之间情感上的连结。同时,将凶手失意的人生完全归咎于客观世界而不是自身能力、品德、人格的欠缺,不但不对罪犯予以谴责和唾骂反而滥施同情的新闻报道模糊了善与恶的边界,对受众进行了错误的舆论引导,即只要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就可以通过伤害他人让自己的名字登上头条,获得举国关注,委屈得以诉说,媒体还会为其罪行辩护。
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文化相互激荡,舆论环境复杂多变,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形势下对新闻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在面对报复社会型犯罪时,新闻媒体的报道方式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新闻媒体对舆论导向的正确把握也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当“6·28上海浦北路某小学伤人案”发生后,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各大主流网媒第一时间在其“两微一端”平台迅速做出案情通报和舆论疏导,以强调恶劣的犯罪性质及有关部门打击犯罪的决心为首,并记录了上海市民自发走上街头,在雨夜为遇难儿童送行的温情画面。
3 法治教育的忽視与强调
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中发挥的“议程设置”功能决定了受众在面对同一则新闻事件时更加关注的是新闻事件的起因、经过还是结果。在对报复社会型犯罪进行报道时,媒体是以还原犯罪现场和挖掘犯罪动因为主,还是以震慑和防范犯罪行为,安定民心,宣传法治为目的,其产生的报道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说,新闻报道对犯罪细节的渲染刺激了潜在犯罪人群的犯罪欲望是其教唆犯罪的第一步,那么炒作新闻价值,将犯罪动机合理化,为潜在犯罪人群指明一条通过犯罪进行发泄和对抗的道路则是其教唆犯罪的第二步。在此基础上,报道方式错误的犯罪新闻教唆犯罪的第三步即为,避而不谈犯罪制裁,让潜在犯罪人群误以为在成功实施犯罪后还能够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在“3·23福建南平某小学伤人案”的报道中,配图多为满足部分受众猎奇心理并渲染恐怖气氛的犯罪现场照片,及反映罪犯艰苦的生存环境,为其罪行开脱的图片。而在人民日报“两微一端”对“6·28上海浦北路某小学伤人案”进行的10篇新闻报道中,配图仅有罪犯被当场抓获,面部被警察按压在地的照片,及晚间悼念活动中的烛光与鲜花。在这其中,6篇新闻报道都在其标题处加入了关键词“依法逮捕”。
开放、交互、不设防的互联网一直都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的重要渠道,每当遇到突发公共事件,社会矛盾和种种过激情绪爆发,网络就成了谣言滋生蔓延的沃土。在“6·28上海浦北路某小学伤人案”发生的第三天,人民日报就在其微信客户端上发表了关于刑拘就此事造谣男子的警情通报,并重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散步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恐慌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追查到底,绝不姑息。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
信谣”。
随着互联网技术门槛的不断降低,网民群体由以前的技术精英和青年人加速向普通大众发展,网联互动、即时传播的特征也使互联网的媒体功能日益凸显,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曾在会上说:“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看,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可能随之凸显,并呈现出经济领域的矛盾与其他领域的矛盾相互影响、互相作用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心态日益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
面对新时代和新形势,主流网媒报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技巧和水准体现着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决心和力度。健全宏观指导和重大议题设置机制,通过及时、主动、权威的信息服务把握舆论主导权,恪守新闻道德,强化舆情监测与分析,依法依规的进行新闻传播,主流网媒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新闻报道将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莫洪宪.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及其预防[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10.
[2]伊冯·朱克斯.传媒与犯罪[M].赵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5-92.
[3]利昂·弗林特.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M].萧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