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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中国建设与刑法的价值目标

2018-09-17程骋

江汉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与刑法价值目标是高度融合与统一的,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种治国理念,与刑法的秩序、正义、自由等价值目标高度一致,这些价值也是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意。法治中国建设与刑法价值目标的辩证关系体现为,法治中国建设助推刑法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刑法价值目标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现路径。具体体现在两个层面:法治中国的建设要通过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刑事保障制度、健全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刑事司法公开化、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等助推刑法价值目标的实现;而科学的刑事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公正的刑事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严格的刑罚执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自愿地遵守刑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

关键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价值目标

基金项目:中央综治办重点课题 “大数据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20170706)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6-0141-04

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正在我国稳步推进。作为制裁手段最为严厉、法益保护范围非常广泛的刑法①,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运行情况及实施直接关乎整个法律体系的适用效果。因此,法治中国建设与刑法的价值目标密切关联,二者高度融合、统一。

一、法治中国建设与刑法价值目标的融合与统一

刑法是将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与作为法律后果的刑罚连结在一起的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② 然而,刑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不仅仅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还包括通过刑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运行环节而达到的某种秩序或状态,即某种价值目标追求。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在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这是学界普遍接受的价值的定义。关于刑法的价值目标问题,法学界多是从刑法的静态意义上切入考察,基本内涵包括秩序、正义、自由。秩序的存在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正义是刑法的生命,刑法的正义是通过刑法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和安排,通过使个人的应有权利得到保障,个人的应有义务得以履行而实现的。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手段,通过对某些社会成员自由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广大成员享有自由,刑法是对自由的追求。刑法价值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主体的需求变化而变化,它是多元化的、动态的。

“法治中国建设”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从宏观角度讲,它是一种治国方略,其以一种宏大的理论性话语说明了当前中国进行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升华;从微观角度讲,它是治国理政的具体制度要求,是一种合理运用国家权力以实现善治的治理模式,并通过“保障权利”与“限制权力”的制度设计来回应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要求。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是一种理念转变,更是一场实践创新。法治中国建设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 要使刑事法律符合实际,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适应时代发展,就要增强刑事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和针对性,使其成为良法。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努力让每一个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真心拥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维护者。

刑法规范充分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内涵。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例,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并重,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体现了科学立法的前提;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强调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是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体现了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到量刑适当,体现了公正司法的核心。以此观之,法治中国建设价值理念,与刑法的秩序、正义、自由等价值目标高度一致,这些价值目标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法治中国建设助推刑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刑法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刑法的实施来实现的。从形式上看,刑法通过运用刑罚处罚犯罪的强制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从内容上看,刑法通过发动刑罚惩治犯罪的强制手段来体现对正义的彰显。法治中国建设要求的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刑事保障制度、健全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刑事司法公开化、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不仅体现了刑法规范的价值目标,还体现了法治文化的价值判断,有助于刑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第一,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助推刑法价值目标实现。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刑事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保证刑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既是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对刑法公正、效率、平等价值的体現。首先,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效率是刑事司法的生命。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是没有价值的。刑事司法人员只有在把握刑法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确保公正与效率。其次,刑法是制裁手段最为严厉的法律,一旦启动刑法,将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财产形成直接的剥夺与威慑,但同时,刑法一旦遭到误用,其后果也往往难以逆转,有鉴于此,坚守刑法的谦抑性,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理念。再次,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理念。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适用同样的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标准。

第二,完善人权刑事保障制度助推刑法价值目标实现。2004年“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又首次在程序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诉的目标追求正式确定。③宪法原则对其他法律的适用具有基本导向作用,将人权保障理念体现于其他法律自然是应有之义,并尤以以刑罚的方式对公民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规制的刑法为重,因此,保障公民人权不受刑罚权的不当侵害是现代刑法的重要机能。一是刑事立法保障人权具有顶层设计的意义,它是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执法保障人权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我国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不断得到加强。例如,随着社会时代背景的变迁,刑法不断调整人权保障的范围,借助补充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新罪名④,实现了在信息网络社会背景下对公民隐私权等权利的全面保护。二是通过刑事司法保障人权助推刑法价值目标实现。刑事司法活动保障人权的关键就是要保障公民的诉权,程序正义原则在公民诉权的实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程序正义原则,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要保障被害人与犯罪人能平等地参与到刑事司法活动中来,通过对抗式的诉讼参与活动,真实地表达各方的主张,这是对各方司法参与主体的人权保障的前提。三是刑罚执行是人权保障的最后环节,是刑事立法、司法保障人权的贯彻和落实。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具体体现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即刑罚不仅是为了对犯罪人实施制裁,还要通过刑罚适用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刑罚执行方法的人道性原则,即刑罚的执行要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即根据不同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造方法,其本质是对犯罪人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第三,健全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助推刑法价值目标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社会公正需要司法公正来引领,司法不公将会导致社会不公正。必须健全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刑事司法权的依法行使、公正行使、及时行使,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坚持强化监督与落实责任“双管齐下”,从内、外两方面深入推进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进而促进公正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通过健全刑事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助推刑法价值目标实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对“十年动乱”惨痛教训的深刻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即三机关各司其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在程序上互相配合以使刑事诉讼过程更加协调、高效便捷;互相制约能够保证刑法的正确运用、防止刑事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预防和及时纠正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助推刑法价值目标实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要严格贯彻落实2015年《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健全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的保障机制,从法官任用制度、法官物质保障、法官身份保障、法院组织制度等方面来进行系统规划,统筹推进,使得干预司法的招呼“打不进”。⑤ 要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要严格实行质量监控和考核,减少冤假错案和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同时,还要完善法院外部监督,建立人大代表监督制度,深入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逐步推进刑事司法的民主化。

第四,推进刑事司法公开化,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助推刑法价值目标实现。刑事司法公开是刑事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刑事司法权的专属性和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刑事司法活动必然要遵循刑事司法公开的原则,其内在规律性也揭示了刑事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刑事司法公开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遏制刑事司法腐败和树立刑事司法权威公信力的保障。一是要完善刑事司法公开制度。刑事司法公开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制度。刑事司法公开能使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感受到司法的透明公正。刑事司法的公正形象不能仅靠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来体现,还需要司法裁决过程的程序正义来证明。二是要规范刑事司法公开程序。规范刑事司法公开程序能保障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当事人对刑事判决的信任度和公正感;能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三是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要严格制定刑罚执行制度的标准,公开相关制度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健全刑罚执行的撤销制度,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措施的监督,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的功能。

三、刑法价值目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现路径

刑法是治国安邦不可或缺之规范,法治中国的实现亦离不开刑法的科学发展。刑法发展助推法治中国实现的路径包括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其一,科学的刑事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科学的刑事立法是我国刑事立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其是指立法机关在形成刑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中,符合自然规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刑事立法技术,提高刑事立法的质量。科学的刑事立法,一是要更新刑事立法理念。刑事立法活动应考虑的是刑事立法本身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要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要加强对刑事立法环境的实证考察。刑事立法作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不能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语境,要通过对刑事立法产生、变迁的环境考察,分析影响刑事立法的原因,从而提出符合法治需要的刑事立法模式。三是要构建合理的立法技术体系。要加强刑事立法活动的系统性研究,构建完整的刑法体系,使刑事立法具备内在的统一性。设定科学的刑事立法程序,良法的产生依赖于科学的立法程序,科学的刑事立法程序包括刑事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公开化。

其二,公正的刑事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公正的刑事司法直接影响着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而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审判。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其職能在于审理刑事案件,惩治刑事罪犯,一方面是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永恒的目标和优先的价值理念。公正之于司法的重要性,犹如人的灵魂之于人的肉体,缺乏公正的司法犹如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⑥ 刑事司法公正是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力量。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审判,一是要严格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确保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其三,严格的刑罚执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法院依法判处、特定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⑦ 严格的刑罚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在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时必须依照刑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要做到严格执行刑罚,必须做到:一是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既要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幅度、减刑的间隔时间和减刑的最后限度,又要严格把握假释的实体条件和撤销假释的情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要随时注意平衡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根据犯罪人的悔改表现、改造情况、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等情形综合确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相应的减刑、假释等具体制度。二是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职能,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落实对刑罚的严格执行、维护执法的公信力、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的内容,都是重点监督对象,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设立以后,要以此为核心构建科学、高效合理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有助于提升国家监察体系权威性,提高现代化国家综合治理能力。……具体进入刑罚执行阶段,由控执检察部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实施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⑧

其四,自愿遵守刑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中国的形成依托于全民守法,全民自愿地遵守刑法能确保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都能够遵从刑法的权威,形成良好遵守和服从刑法的意识。一是要全力推进普及刑法教育,提高公民的刑法意识。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遵守刑法,依靠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形成真诚遵守刑法和合理运用刑法的良好氛围。只有当法律被信仰,依法作出的裁判为人们所认可,法律的权威才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人们才会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遵守法律,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法律规范本身是否公正不容易辨别,其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评价,往往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来进行的。⑨ 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刑法教育活动,营造全民遵守刑法的氛围。通过向全社会开放刑事活动和刑罚执行的场所,深入开展刑法教育活动的方式,加强人民群众对社会现象的反思,促进公民良好刑法意识的形成。例如,组织全民参与公审、公判大会,旁听案件审理,参观监狱等活动,让全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提升全民的刑法素质。

注释:

① 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

②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③ 刘伟:《如何实现刑事侦查的法治化》,《政法论丛》2017年第4期。

④ 参见臧铁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⑤ 高大应:《论我国执政模式法治化的实现——基于党内运行机制与党和国家机关关系视角》,《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學版)2017年第1期。

⑥ 韩成军:《司法公正权威与检察监督的关系》,《当代法学》2015年第6期。

⑦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⑧ 仇晓光、韩卓瑞:《监察权力分治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全国首批试点经验为视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3期。

⑨ 蔡虹、夏先华:《情与法的交融:司法裁判中适用情理研究》,《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作者简介:程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3。

(责任编辑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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