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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结构新解: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考量

2018-09-17鹿斌金太军

江汉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鹿斌 金太军

摘要: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语境下,对权力结构的集权与分权二元争论显然在逻辑理路上缺乏有效的说服力,而从社会结构中去发现权力结构的样态也要尝试破解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互攻讦所导致的认知偏失。“权力集结构”概念的提出,可以在集权与分权、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双重兼顾中找到一个解释着力点,以契合社会治理创新语义中对权力结构样态的真实性描绘。权力集结构也存在着诸多局限,需要不断地优化与完善,从应时性选择尽快步入历时性变迁。

关键词:社会治理创新;权力结构;权力集;制度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社会和谐稳定长效机制研究”(14JZD029)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6-0018-06

自社会治理创新这一改革议题提出以来,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其实都是为了寻获达至善治的根本密钥。体制改良、机制创新、制度调整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却在全面深化中遇到了似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陷入迷思的改革逻辑并没有选择规避,而是重新进入传统政治论域——关于权力结构的考量,以寻求获得突破的节点。所谓权力结构,在社会治理场域中主要是指公共权力在各行动主体之间的配置及相互关系。如果说社会治理创新的代表是结构创新,那么权力结构的改革与调整则是其基础和保证。而论及此处,逻辑惯性让我们不由得提出一系列历史性的疑问: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怎样的权力结构,是集权还是分权?是否能够打破集权与分权的壁障而构建一个兼顾双方的综合性结构?关于这一系列问题的分析与解答即构成本文的理论预设和学术旨趣。

一、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权力结构选择:分权与集权的论争

虽然“围绕着集权还是分权所展开的斗争构成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种伟大律动”①,但不得不承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权力的“钟摆”更多地偏向了集权结构。可以说,分权与集权的论争始终客观存在但却向来有所偏指。可是,自民主理论诞生以来,随着权利主体的渐趋强势和权力载体的相应式微,以分权改革为主旨的结构变迁由局域罕景变为全域常景,并由此引发了权力结构偏好的历史性逆转。作为民主理论的时代延展,社会治理创新以其理论上的优势、价值上的普适、功能上的迎合,进一步巩固了当下较为强势的分权偏好选择。何增科指出,社会治理是在一个既定的空間范围内由多元行动者运用各自权威对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协调和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求,维持社会秩序。社会治理倡导社会自治和分权式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协调、持续互动,反对单纯的命令和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合作管理。② 郑杭生也认为,社会治理和善治或良治的核心点,在于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③ 陈振明则从社区治理的维度分析了社区内部权力分配的新格局,提出应通过调动包括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和公民个人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权力分割、互动有序、上下联动的社区治理新局面,彻底激发社区参与治理的活力。④ 唐皇凤从维稳的角度提出,必须推进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限制政府权力,改变以行政权为主导的一元化治理,积极培育现代社会组织,实现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多中心的协作治理。⑤ 除此之外,江必新、崔月琴、范逢春、竹立家、赵孟营等学者也从多个角度提出了支持社会治理分权结构改革的论断。⑥

应当说,社会治理创新的分权结构倾向构成了其理论范式的一大亮点,也是众多学者孜孜以求的学术旨趣。不过,对分权结构的偏好并不意味着对集权结构选择的放弃,依然有诸多学者在理论逆势中发出声音。王绍光认为,分权是有底线的,过度分权导致国家能力下降,许多问题包括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克服跨地区外部效应、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和再分配问题等是地方分权无法做到的,现代化国家能力的提高必须有集权的存在。⑦ 沈荣华也指出,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以及社会结构中,发挥权力精英的能动性是中国治理转型最现实、最理性的选择。通过优化和规范地方核心行动者的权力和能力成为地方治理绩效提升的关键因素,也成为后发国家经济绩效主义价值导向的一种“优势”。⑧ 汪锦军通过对地方治理中项目制的剖析,指出地方政府不仅利用治理项目设立和运作的方式将地方诸多资源有效集中和统一调配,而且在无形中将公共权力高度整合,形成了较为高效和有序的治理模式。就目前情况来看,地方政府项目制依然是一项重要的治理手段,由此而巩固的纵向治理结构也更具有现实意义。⑨ 而郭圣莉则从社区调查的实例中定量地呈现了社区的权力结构,发现无论社区类型如何,居委会书记和主任都是社区权力的核心,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居委会作为实质上的街道下级组织仍然处于社区权力中心,相对于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团等其它组织而言更具有核心影响力。⑩ 不论这些学者是出于对集权结构当下改良的支持还是对集权结构历史性作用的重温,分权与集权的二元分立与论争并没有在分权结构偏好的强势下瓦解,而是渐次形塑着自己的话语空间。

其实,集权与分权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向二者的来回偏移也不存在进步与倒退之别。它们都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只是在具体的掌权和用权过程中的结构异质而已。在现代民主治理理论的语境下,人们之所以倾向于分权结构的选择,更多是出于“历史上集权治理为人类造成的诸多灾难性的破坏而让人心有余悸”{11}。可是,分权结构也不是完美的,当它在民主理论范式的庇护下走上“治理神坛”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达到了自反性爆发的临界值。建立在分权结构上的治理模型设计在迎合民主政治、契合多元结构、嫁接参与行为的过程中,也同样埋下了治理结构离散的隐患。因此,权力结构的考量应当跳离分权与集权二元分立的逻辑进路,摒弃“肯定—否定”式的价值判断。随着现代社会展现出一种多元化、复杂化、不确定性的场景,这种囿于集权与分权二元对立的分析视角已然无法有效概括、诠释乃至应对社会治理创新中权力结构的诸多问题。就如同拉斯韦尔在批评莫斯卡和帕雷托关于精英与民主对立的论断时提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一样,集权和分权也是可以共存于治理结构之中的,而且也应当相互嵌构。因此,应当破除分权与集权二元对立的藩篱,在社会治理创新的权力结构选择中型构一个综合性的分析框架。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权力结构样态:从社会结构中发现

如果说权力结构规定着一种力量的分配状态,那么这种状态为何是这样的而非那样的?我们看到,权力结构在直面社会的过程中深刻地接受着社会结构的塑造。所谓社会结构,它是“某一整体中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12}。而权力结构则规定着各个部分、各个要素之间的力量配置关系。由此观之,以关系为逻辑起点,社会结构构成了权力结构产生的土壤,而权力结构则赋予了社会结构充实的内容,二者紧密相连。因此,从社会结构中去发现和分析权力结构样态,可以使我们对权力结构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

关于如何从社会结构中发现和把握权力结构,首先需要作几个方面的说明:第一,权力结构蕴含于社会结构之中。权力结构是主体间力量配置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是由权力自身决定的,而是缘起于社会结构的规定。换句话说,当把权力置于宏观的社会层面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不仅权力属于社会建构的产物,权力结构也是社会结构的结果呈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必然也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力结构。第二,权力结构中的力量效度由社会结构决定。如果说权力结构决定了各主体力量大小的程度,那么社会结构则决定着这些主体力量使用的程度。传统社会结构将政府角色定位于发挥主导作用,不仅形成了权力集中的一元模式,也塑造了全能型政府的样态。而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多元角色参与,则不仅保证了公共权力在各主体间的合理配置,更激发了将权力转化为行动力量的过程。第三,权力结构的变迁受到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历时性地体察可以发现,我国社会结构经历了从一元结构向多元结构、表层结构向深层结构、静态结构向动态结构的变迁,而权力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转型,呈现出分权化、多元化、动态化的情状。第四,权力结构的合法性需要社会结构予以支持。现代权力结构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合法性的获取,从根本上来说这并不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赋予,而是源于民众的认可。社会结构不仅为权力行使准备了行动者并塑造了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为这种关系的维系嵌构了必要的条件,即通过各主体间的互动和链接,培养信任、认同的生发。

当下,在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过程中,精确把握和分析权力结构样态已然成为了十分紧迫的任务。从社会结构中发现和阐释权力结构,也就意味着要对中国社会情状进行细致的体察,然后在此基础上把握和解读社會治理创新中权力结构的实然样态。有关目前中国社会结构情状的分析,需要在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逻辑判断中作出恰当的选择。所谓现代主义,主要是指滥觞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的发展模式,它秉承人类理性的光辉,追求事物的确定性与必然性,否定不确定性与偶然性,从而帮助人们挣脱传统思维的禁锢。现代性的逻辑创设在社会建构上直接映射出中心化、主体性的特征。而后现代主义建立在摧毁了现代主义的废墟之上,尽管二者实际上并不存在于时间上的区隔而是在同一时空中交织、纠缠,但后现代主义所利用的不确定性、偶然性等批判的武器,却给人造成一种前后有序的时空幻象。由此,后现代主义所设计的社会性状则指向了去中心化、主体间性、多元化的特征。如果说现代主义型构了之前的社会形态,那么后现代主义则试图触摸未来社会的发展脉络。按照从社会结构中发现和阐释权力结构的逻辑,现代社会形成了“中心—边缘”式的权力结构,这意味着权力分配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并强调权力主体的确定性和集体性倾向。而与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权力结构则呈现出分散化、个体性、均等化、去中心化的逆势图景。就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发展来看,似乎后现代社会所型塑的权力结构才是最真实的样态。但后现代社会自身的纰漏不仅为社会结构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也使由此而形成的权力结构样态陷入了困境。一是多元悖论。随着多元化、去中心化、碎片化在权力结构中的确立,被总体性压抑已久的个性化权力获得了反扑的最佳机遇。由此而形成的对传统权威的撕裂式解构,不仅造成权力结构的平面化、同质化趋向,而且对规则、制度、标准、价值等一系列配套内容构成了严重威胁。如果说中心缺失只会在建构性层面对权力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多元弥散则会因为其内蕴的自利动机及其对集体行动的天然消解而对社会治理形成解构性冲击。正如康纳所言:“多元悖论使得所谓的局外者变为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发言人……所谓的主导群体被异化的程度实际上比处于边缘的群体更高;它们不仅首先被异化,而且……在异化状态下再次被异化”{13}。二是结构无序。后现代主义所追求的去中心化并不等同于对秩序的漠视,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隐匿的条件予以默认。但权力结构的实际型塑中不仅打破了“中心—边缘”结构,而且同时消解了传统权威的秩序规则。易言之,后现代社会在推进权力解构的同时,并没有重视再次建构的必要性,而由此就造成了权力主体在规则真空中的自由与随意。三是利益内化。“在一个缺乏政治共同体感的政治落后的社会里,每个领袖、每个个人、每个集团皆在追逐或被看作是在追逐自己眼前的物质目标,而置更广泛的公益于不顾”{14}。在权力结构中以自身利益的得失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绝不同于市场经济中逐利目的那样简单而合理。当权力成为个人利益交换的一种手段时,那就意味着权力属性的变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狂欢和恐惧的上升。四是权威让渡。权力结构由一元变为多元,在形式上实现了对传统威权体制的消弭,但由于对多元化的崇拜和对多元主体的放纵,后现代社会中的权威始终存在着由少数人的垄断向多数人的垄断异变的危险,并且伴随着权力要素分配的现实性不均等,也存在着多数人的垄断再次滑向两极式的寡头统治的可能性。

可见,后现代社会所设计的权力结构在实践中并不完全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当然,对后现代社会中权力结构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现代社会权力结构的支持,由它所造成的权力失范已经在现代社会酿成了诸多苦果。这里不再一一赘述。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情状而言,虽然我们正在进行着现代化,但与西方社会发展的时间滞差却迫使我们同时经历着后现代社会的影响,以致于现代社会的沉疴还没有完全消除,后现代社会的新疾已然到来。因此,从社会结构中发现权力结构,需要超脱现代与后现代相互攻讦的陈旧逻辑,立足二者共时性的特殊情状,描述社会结构的真实图景,进而把握和分析权力结构,以期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相契合。

三、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权力结构创新:权力集的阐释和分析

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要求权力结构的当下选择跳离分权与集权二元对立的结构窠臼,而从社会结构中发现权力结构样态的逻辑则需要挣脱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互攻讦的拒斥结构。这种逻辑进路上的双重超越需要将分权与集权、现代与后现代有机融合进一个新的、综合性的权力结构分析框架中。而关于这一结构创新的宏观叙事可以这样来设定:创新不仅意味着创立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事物,也可以通过旧事物的调整与改良来实现,且后者的渐进性比前者的激进性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对权力结构创新而言,与其追求新权力结构的“完美出场”,毋宁着力于现有结构改造调整后的“重新登台”,既通过发挥集权优势呼应现代社会结构所确立的中心原则,又通过兼顾多元结构顺应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分权要求。为满足此结构双重性标准的预设,本文提出了一个“权力集结构”的概念。

“权力集”是一个复合词,是“权力”与“集”的组合。在这里,“权力”的含义当然不同于传统理论中对它的解读,我们可以从六个方面赋予权力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新的内容:第一,在视角上,不论是集权结构中的分析还是分权结构中的把握,原有理论所套用的解析视角都是个人主义,这就在逻辑预设中形成了一种两极分化的态势:要么走向集中,要么偏向多元。因此,权力观的修复应当借鉴帕森斯的集體主义论断,其所定义的权力概念对应的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设计,也聚焦于集体行动的普遍化假设{15},从而能在权力结构的实际型构中保持理论上的正当性{16}。第二,在来源上,权力不仅可以为法律法规所赋予,而且也可以通过集合内部实现再生产。换句话说,权力及其结构的型塑不再拘囿于被动式的分配,行动者主动式的创设和想象将为权力的自主开拓空间。第三,在形式上,多元论者认为权力结构是平面化的,集权论者则认为是中心化的。如果说前者是对冲突面向的忽视和对和平意味的默认,那么后者则转向了相反的镜像。为兼顾二者的有效性和避免理论偏失,权力集将权力看作既存在中心又适度分散的双重形式,从而尊重了和平与冲突在权力结构中的交织。第四,在功能上,精英论与多元论都将权力看作一种“社会控制”,资源、主体、关系都处于这一控制之下,从而呈现的是一种支配、拮抗式的图景。与此不同,在权力集中,权力成为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它彻底退去了不和谐的色彩,将在整合、创制、联结、维系等功能上实现增值。第五,在主体上,权力的承载者和行使者将突破主体结构的范畴,扩展至主体间性的整合,通过将具有共同性质的权力主体予以有机聚集,跨越彼此区隔的藩篱,在一种类似于集体行动的集合内积蓄参与的力量。第六,在意义上,权力的意义维度将实现由法律确认的名义价值上升到实践参与的实际价值,从而在权力结构创新中强化权力运用和实际参与的重要性。

而关于“集”,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场域。这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的分配结构中实际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17}。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高度场域化的社会,“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一个个的场域,不同的小世界有不同的法则。不同的场域遵循不同的法则,彼此独立又相互链接”{18}。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集中所强调的“集”的概念是对现实世界场域存在的一种逻辑抽象,它在外部以一种整体性的姿态呈现,而在内部则蕴藏着行动者丰富的实践行为。对于“集”的概念进行描述,不仅是为了跳出传统理论中权力结构分析的散化视角,而且也是为了建构一种更具关系性的逻辑过程。正如布尔迪厄所言,“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19}。

这样一来,“权力集”的概念似乎可以这样定义:以权力主体为划分依据所形成的一种能力集合及其彼此关系。而所谓“权力集结构”,简单地说,即是由多元主体间权力集合所构成的一个整体性的权力配置模式及运作过程。这是一个以公共责任为保障的多元主体集合的综合性分析框架。(见图1)就总体而言,权力集结构是由一个个权力集合相互联系、相互嵌构而形成的一个庞大系统。这些权力集的划分,依据权力主体的性质,一般可以将其描述为行政权力集、社会组织权力集、社区权力集、市场权力集等。它们以公共权力的承载者或分享者角色出现,彼此平等、独立、有序地嵌构于公共权力的主线上。同时这些权力集并没有形成相互孤立的散构空间,而是通过一系列复杂而有序的联系型构了互动合作式的关系网络,在总体上呈现出协同共进的完美图景。就局部而言,每个权力集内部也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权力结构,但与整体结构上的平等排列不同,权力集内部权力结构的排列存在纵向性的特征。行政权力集以传统层级结构为蓝本,搭建起上下有序、层层递进式的参与架构;社会组织权力集以枢纽型社会组织为中心,虽然不及行政权力集层级结构的严肃性,但也精准掌握着参与的节拍与步幅;社区权力集以社区代表(业委会、居委会等)为中心,整合社区民众的权利;市场权力集则是以行业组织为权力焦点,规定着企业间的权力配置状况。可见,不论是在外部还是在内部,权力集结构始终致力于在权力分散和权力秩序之间寻求灵活与稳定的平衡,以保证社会治理整体上沿着较为恰当的方向运行。

应当说,权力集结构的特征是十分突出的:一是其结构是由多个小系统构成的一个大系统,并且每一小系统内部又都有特定的内在结构,既与整体相互嵌构,又能独立行动;二是权力集结构具有显著的综合性,在集权与分权、中心与去中心、个体与集体之间实现了有效的耦合;三是以关系性逻辑为核心,重新梳理了多元主体间的权力序列,为权力结构的有效运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对权力集结构的阐释和分析,我们试图寻找在复杂社会结构情态下契合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权力结构样态。应当说,权力集结构在外部与内部的双向表征上既保证了权力集中以契合现代社会对秩序和理性的推崇,也照应了权力分散以迎合后现代社会对去中心化和参与性价值的预设。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权力集结构初步实现了社会治理创新所要求的双重标准超越上的逻辑突破。

四、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权力结构规范:在变迁中走向优化

权力集结构是社会治理创新语境下权力结构存在的新样态,是能够在当下社会结构中恰当描述复杂权力关系的图景。当然,权力集结构也潜藏着诸多局限。构成权力集结构的元素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宏观上的结构和微观上的行动者。而所谓的“集”则是链接这二者的重要桥梁。如果说结构和行动者将权力集结构推向当下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实践,那么这二者所存在的隐患也可能导致一些困境。一是对结构的强调有可能导致结构决定主义的泛滥,从而复制原有权力结构的失败经验。如果将结构视为令人畏惧、无所不包的权力,在严格的结构性约束过程中,就会将行动者贬斥为庞大的预先决定的关系系统中的角色扮演者或职位担任者,从而使其彻底丧失能动性。二是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的交织,易于形成两个方面的隐患:纵向结构的强势传统将在实际上扼杀横向结构的成长,并且通过激发权力本身的层级性再次将运作程序带入旧体制的窠臼;横向结构延展所嵌入的自由、平等价值维度将对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消解。三是由行动者所构成的权力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离散态势。虽然他们之间拥有多种元素所型构的关系网络以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等支撑的整体结构,但实际运作中复杂性与多变性所产生的偶然性因素将会产生肢解作用。四是虽然我们可以描述当下的公共空间中存在着的多元的行动者,但实际上这些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是不平等的,由此所组成的权力集也是非均衡的。因此,在具体运作中,力量失调所导致的行动差异会在整体上形成一定的“治理盆地”或“治理高地”,这就在集体行动中打乱了治理的节拍与步调。

可见,权力集结构仍需要不斷地优化与完善,从应时性选择尽快步入历时性变迁。这种变迁当然也要遵循结构与行动者的双线逻辑,一方面涉及结构的祛魅和再调整,另一方面指向行动者的拔擢与规范。其实这两方面也是有机统一的。当我们将行动者预设为结构中的一种行为期待时,就意味着结构变迁能够影响行为规范,而行为变迁也能够作用于结构调整。由此就引出了一个稳定秩序的核心问题:结构与行动者的制度化。

权力集结构变迁的逻辑推演归结于制度建构,这似乎又陷入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制度建构在任何改革发展中都至关重要,也是获得规范、达至善治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权力集结构优化中谈及制度建设,绝不属于权力结构讨论的外部介入问题。作为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的权力实践,“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事物并不是存在于个体或集体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客观领域之外,而是内化于这一客观领域之中”{20}。换句话说,权力集结构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践过程,人类连续不断的实践行为保证了这种结构的呈现与更新,而这些行为被可重复的实践所规范。就此来看制度深深地内嵌于结构之中。权力集结构的优化就制度建构方面来看应从两个层面上进行考量:一方面,在宏观上建构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内容。它的主要旨趣在于为权力结构的整体框架确立一种共同规范与标准,从而在整体分构的秩序中注入一种共识性权威,以消弭权力的价值属性与功能属性在事实上的割裂。但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意义上的制度建构不仅需要传统权威的合法性介入,更需要“来自群体的支撑,这些群体所具有的内聚力能使得顺从普世性规范成为人们的一种理性选择”{21}。另一方面,在微观上的制度建构,其目的在于规范具体行动者的行为。我们当然需要从标准、规则、责任、方式等常规性的制度内容切入,但还应当注意,制度建构并不是制度罗列,也不是制度堆砌,制度间的相互链接与契合应当成为必要的预设。权力集之间虽然独立而平等,但并不意味着闭锁与排斥,权力集内部的制度建构不仅需要考量“自在”的特征与适用,也应当关切“他在”的影响。总之,不论是宏观叙事上的制度设计还微观行动中的制度建构,不仅要保证规范使命的达成,也要坚持关系逻辑的起点。既然制度内嵌于权力集结构之中并与之共筑为一体,那么它理所当然要遵循主体结构的逻辑理路。因此,权力集结构中的制度建构需要彰显延续性与一致性。

注释:

①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页。

② 何增科:《做社会治理和社会善治的先行者》,《学术探索》2013年第12期。

③ 郑杭生、邵静野:《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视野、举措与意涵——三中全会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启示》,《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④ 陈振明:《社会控制、社会服务与激发社会活力》,《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⑤ 唐皇凤:《社会管理创新:维护中国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性工程》,《江汉论坛》2013年第4期。

⑥ 参见江必新、郑礼华:《论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法治政府建设》,《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崔月琴、张冠:《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变迁及创新路径》,《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范逢春、尤佳:《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制度与过程的三维重构》,《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竹立家:《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科学社会主义》2014年第1期;赵孟营:《治理主体意识:现代社会治理的技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3期。

⑦ 王绍光:《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⑧ 沈荣华:《昆明样本:地方治理创新与思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⑨ 汪锦军:《纵向政府权力结构与社会治理》,《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⑩ 郭圣莉:《国家的社区权力结构:基于案例的比较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11} 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与规则》,《探索》2015年第2期。

{12}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13} [英]康纳:《后现代主义文化》,严忠志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8页。

{14}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15} T. Parsons, Sociological Theory and Modern Society, New York: Free Press, 1967, pp.308-318.

{16} H. Arendt, On Violence, London: Allen Lane, 1970, p.44.

{17}{19} [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3页。

{18} 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174页。

{20} [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21} [美]拉塞尔·哈丁:《群体冲突的逻辑》,刘春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4页。

作者简介:鹿斌,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研究员,江苏南京,211815;金太军,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1815。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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