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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剧中法庭言语的取效行为

2018-09-17赵英杉刘风光

英语知识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庭言语关联

赵英杉 刘风光

(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大连)

1. 引言

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点的符号系统”(索绪尔,1985)。由此可见,法律自身是通过语言、行动或文字来表达人们关于规范生活的事实和需求的符号。法庭言语的重要性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更是可见一斑。在法庭中,除了证据,辩护律师在法院中的慷慨陈词和严谨的逻辑总是整个案件致胜的关键因素,尤其在英美法律制度中,陪审团这一举足轻重的角色的存在也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增加了难度,因为陪审团的十二位成员是具有独立思想、独立判断能力和完整价值观并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个体,说服他们是个艰巨的过程,但是说服他们也意味着为案件的胜利奠定了基础。正如杜金榜(2004)指出,法律语言的使用明晰地表现出言语行为的特点,表达了立法者的立法愿望,体现了法律背后的国家意志。言语行为理论对理解法庭话语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法庭言语的说服力,即取效行为在法庭中至关重要。

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言语研究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中国的法律学言语研究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影响也在不断扩大。而法庭言语作为机构性言语引起了很多学科领域学者的重视,如:孙懿华、周广然(1997)从词汇学角度研究了法庭上提问策略问题;张唯(2005)等人从社会语言学角度研究权势因素在法庭中的影响。从语用学视角研究法庭话语大体分为三个方面:1)法庭互动中的转述言语行为。如《庭审转述的语篇特征》(吕晶晶,2013)等。2)法庭言语的批评话语分析。如《中国刑事法庭法官话语权力研究》(王铭,2013),《中国庭审话语的批评话语分析研究》(寸杨杰,2013)等。3)法庭言语特点和策略,如《法庭话语研究综论》(胡海娟,2004),《法庭言语行为与言语策略》(赵军峰,2007)等。语用学视阈下法庭言语的研究角度和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关于法庭言语的取效行为研究却不多见,且大多以合作原则作为理论框架,例如廖美珍(2007)、韩健(2014)等。Sperber和Wilson(1986,1995)提出的关联理论是对格莱斯的合作原则的发展与补充。本文基于关联理论,以四部英美剧中的法庭话语为语料,探讨法庭言语的特征、语力及取效行为。

2.1 研究问题

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探讨如下:1)什么样的法庭言语具有说服力,收到何种言后之果即取效行为?2)法庭言语的取效行为模式是什么?具有取效行为的法庭言语本身具有不可挑剔的逻辑,与其他言语一样亦涉及“符号与使用者的关系,而语用学探讨语言在语境中的使用”,因此法庭言语同样需要策略。策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大量有关案件的法律事实、他人的参与度、将影响对象扩大为群体。这三种策略也恰恰与取效行为的三个层面相对应。

根据奥斯汀(Austin, 1962: 90)的言语行为理论,取效行为是言语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说话人的话语在听话人理解后引起听话人自身作出各种反应,产生感情、思想或行为等效果,是说话人与听话人共同的行为结果。刘风光和张绍杰(2007)认为取效行为具有“交互性”,可分为:1)意义取效行为; 2)语力取效行为;3)互动取效行为。也就是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的关系、说话的内容、说话的意图和说话的结果都属于取效行为。

关联理论与取效行为研究均探讨听话人对说话人话语意图的识别,都强调听话人的认知,因此本文基于取效行为理论和相关理论,以四部流行和广受好评的英剧(《皇家律师》、《法律与秩序》)和美剧(《律师本色》、《波士顿律师》)为语料来探讨法庭言语。

3. 丰富的法律事实与意义取效行为

法律事实在法学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一般意义上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张文显,1997),也有学者将法律事实看作具有潜在法律意义之生活事实(黄茂荣,2001)。本文使用的是第二个界定。与案件相关的足够丰富的法律事实是证据的同义词和衍生词。陈述法律事实可以给听话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产生逼真的画面感,同时大量形容词的添加和润色,使听话人更能感同身受,从而产生同情和赞同,令听话人更愿意相信陈词的真实性和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此外,严谨且加以仔细斟酌的措辞可以避免己方陈词成为对方攻击的目标和听众怀疑的对象,例如,在英国法庭史中曾有一个案件,因为目击证人使用了“扫了一眼”,导致证词缺乏可靠性和真实性,成为对方翻案的转折点,进而引起陪审团对目击证人的怀疑,最终遗憾败诉。

从语用学切入,法庭言语的法律事实可以用意义取效行为加以解释。意义取效行为等同于说话行为的结果,听话人对话语内容和形式的反应而产生的效果。Sadock(1974)将说话行为引起的取效行为称作“意义取效行为”(sense perlocution)。例如“A baby died. A baby named Sean Farrah. He was 9 month old ”(《法律与秩序英国版》)这句话中说话人着重强调并重复了“一个婴儿”以及这个婴儿的状况,并加入“九个月大的”这一修饰语阐述事实,两种语言策略增强了听话人的恻隐之心,唤起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使听话人同情并正视该事件的严重性。

要给听话人留下深刻印象离不开取效动机和取效结果。正如Medina(2003)强调,在讨论话语意义时不仅要考虑话语内容(content)和语力(force),还要关注取效结果(effect)。用Leech(1983)举的足球赛的例子,来解释取效行为的三个层面,笔者受此启发用篮球中的“pass the ball(传球)”类比取效活动:(1)队员A传球——说话人发出取效动机(起点);(2)球受力在空中滚动——取效行为(过程);(3)队员B接住球或没接住——听话人做出取效结果(终点)。同理,以皇家律师中辩护律师的陈词为例“Derek Storey has lived through the most appalling experience any of us can imagine. That’s the simple truth. It’s also the perverse truth that Derek Storey would be dead if Brendan Kay hadn’t done what he did.”(《皇家律师》)说话人的取效动机是借陈述事实让听话人同情当事人。取效行为中说话人以“简单的事实”为指示词,涵盖并指示了两个概念,一个是最可怕的经历,另一个是不可更改的事实。前者陈述了事实,后者在陈述事实的同时促使听众顺着讲话者的思路对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进行推测。取效结果震撼人心且使听话人对相反后果表示后怕。

无独有偶,在《法律与秩序》中“Maureen Walters did not strangle Sean .She did not stab him or run him over. Maureen Walters never even met Sean Farrah. She did, however, fail to maintain gascentral-heating systems in a deliberate attempt to force her tenants to leave. She bribed Environment Health Officer to look the other way and, in doing so, she breached her duty of care to Sean. And no breach shall go unpunished.”从这段辩护律师陈词中,我们可以看到说话人的取效动机是让听话人对Maureen Walters的行为表示强烈的愤慨。取效行为中以“She did”为前指指示词。首先罗列了常见的杀人方式,使听话人认为说话人自我否定,然而在听话人表现促狭的窃笑时剧情反转,指出即使Maureen Walters没有直接杀人,但是她龌龊、肮脏、唯利是图的不耻行为导致了Sean的死亡。取效结果让听话人认为Maureen Walters应负直接责任,因为她的贪财导致他人无辜死亡,虽没有直接杀人的动机但比那些直接伤害的暴行更加残忍。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取效行为的话语内容和形式不同,但其中最有冲击力和影响力的是排比和重复。以《皇家律师》为例:

“He showed you in the witness box. He showed you his overwhelming fear of the Farr family and his HOPELESS dependence upon them. He showed you what they have done to him, both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e showed you the great sorrow he lives with for what he did that night and - and this is what really matters - he showed you his extraordinary courage.”(《皇家律师》)

这段话中,说话人频繁使用“He showed you”以突显当事人即被告也是受害者,并使用了排比句来增强语势,借以达到取效动机——逐步将听众带入被告的内心世界,体会被告身不由己的无奈和被强迫感。同理,“We talk about racial equality, how we make progress, the problem was there, progress it this always a day away. Tomorrow,tomorrow, you love that.”(《波士顿法律》)说话人强调“明天”带给听话人的不是希望,而是徘徊和迷茫,因为说话人所提到的种族平等在他所创造的语境中只属于遥遥无期的明天,这个始终悬而未决的千古难题也深深地羁绊了案情的发展,从而给听话人一种相同的迷茫感和震撼。“how”这一话语指示词不仅代表说话人的问题,也引起了听话人基于此的思考。

Sperber和Wilson(1986/1995:158)在The Relevance Theory中说:“每一个明示的交际行为都应设想为这个交际行为本身具备最佳的关联性。”最佳关联性的过程是说话人明示刺激传递的最佳关联保证,听话人要找到对方话语和语境假设的最佳关联,推断出语境暗含,进而获得语境效果,实现成功交际。首先是语料信息中的明示刺激,例如“I mean, how hard is that? I mean,how hard is it, calling 999, knowing that the people who have pulled out every one of your toenails might find out?” (《皇家律师》)“拨打999”完成这看似微不足道的举动,对于一个被威胁拔去十根脚趾甲的人来说,需要何等的勇气和决心,只是因为当事人的善良本性让他忘却那些惨厉的威胁,义无反顾地选择报警。明示刺激“How hard is it?”的关联性让说话人营造听众对当事人产生同情的语境,此为取效动机。同时更容易让听话人震惊甚至哑口无言以达到取效结果。

接着是推断语境暗含。所谓暗含,就是说话人意义的间接表达,是说话人为了使话语具有明显的关联而故意向听话人表明的语境假设或含意(季小民 陈新仁,2017)。暗含分为强暗示和弱暗示。强暗示作为理解说话人形式意图的有力武器,在英美剧中的法庭言语频繁出现。例如“What was it like to be Brendan Kay on that night?He showed you in the witness box. He showed you his overwhelming fear of the Farr family and his HOPELESS dependence upon them. He showed you what they have done to him, both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e showed you the great sorrow he lives with for what he did that night and-and this is what really matters-he showed you his extraordinary courage.”(《皇家律师》)

说话人的一系列排比,将听话人带入当事人心理世界,同时也给了听话人想象空间,他首先暗示听众体会当事人为了做出这一系列举动的所下的决心,其次增加了听话人想象空间的深度和广度,也增加了听话人个人与所设语境的关联的紧密度和准确性。说话人完美地完成了“传球”类别取效活动。一样的暗示体现在“She repeatedly placed the value of her property above the value of a human life.” (《法律与秩序英国版》)说话人的意图是证明她是有罪的,是因为她贪恋财富、金钱,体现了她极端的、不择手段的拜金主义,并把它凌驾于人命之上,由此暗示听话人这是一种泯灭人性的举动,使当事人更有罪恶感。

弱暗示是从话语理解角度界定的,指因某些特殊词汇的使用而得到的额外的、未表述出来的意义(Yule, 2000: 128)。弱暗示常用于解读修辞性话语及其诗学效果,还可用于分析话语所能带来的社会心理效应(陈新仁,2004)。而弱暗示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形成共同印象、增强情感共享(何自然 陈新仁,2002:104)。

“Give us an African spiderman,give us a black that can run faster than a speeding bullet and leep over tower building ”说话人罗列了“给我们”,造成一个类似呼唤的语境,使听话人有一种共同呼唤希望的渴望,与听话人在情感上紧密联系。黑人话题仍然是社会争论的热点,说话人引申暗示了黑人应该拥有更多权力和与他人平等的机会。同时,几个“他向我们展示”,这一取效行为,让我们更了解人物的相关法律事实,同时也让听众看到了一个更加真实、有血有肉的人。

以上几个例子都有一个共同点:辩护律师都利用自己的语境知识即非语言环境,找到真正话语意义。为使研究更具说服力,笔者记录了四部英美剧中——丰富的法律事实导致意义取效行为在语料中的频次:《皇家律师第二季》,集数6,出现次数13;《法律与秩序英国版 第一季》,集数7,出现10次;《律师本色第一季》,集数6,出现25次;《波士顿律师第一季》,集数17,出现70次。数据中意义取效行为在英美剧中的频繁出现,皆是每一集不少于一次意义取效行为,但由于英剧中案件持续集数较长,美剧常常出现多个案件同时进行的情况,这解释了美剧中更多取效行为的出现这一现象。

4. 将影响对象扩大为群体与语力取效行为

将影响对象扩大为群体可以用语力取效行为解释。语力取效行为等同于施事行为的内在的并且直接的结果,是听话人对说话人意图的理解而产生的效果(刘风光 张绍杰,2007)。Gaines(1979)指出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是说话人在合适的语境下执行的行为。

这可以说是最高的语言状态,也是最有说服力和最具代表性的。它将整个层次升华为一类人的共同问题。这也正应验了(彭京宜,2003)《语言·规范·理念——行政法律制度解析》中的研究阶段:从最初的就语言论语言到语言和规范兼顾,再到现在的从语言、规范层面上升到理念和精神层面的研究。合适的语境是在规则和空间之间存在空白。说话人执行的行为是给予听话人心理暗示,赋予其责任感和能力,有振聋发聩的作用,同时,它也与一个群体的责任有关,具有代表性和可行性。

下面的例子则将语力表现得淋漓尽致,语力即说话内容包含的言外之意。《律师本色》中提到,“一个规则说,律师不能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他不能向陪审团说一些他知道是不真实的信息,这意味着,不管相信与否,在这里站在你面前,说我的客户是无罪的。如果我知道其他信息,我可以说其他事情。”这些话中,说话人直截了当地指出律师们的规则,以得到陪审团的信任。而说话人的言外之意是受辩护人无罪,但是证据不便于透露。这样陈词方式简短而有力,停止的地方恰到好处,有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意味。因为话语具有关联性,同语境效果和处理话语时所做的努力两个因素有关。在其他相同条件下,语境越大越有关联;在其他相同条件下,对话语处理付出的努力越小,关联度越大。说话人将语境扩大到整个律师群体以加强关联性。“莫琳沃尔特斯不会把恩·法拉带回到他的母亲身边,但它会给所有人发出一个强有力的警告。我们都有义务相互照顾和关心”(《法律秩序》)这样的陈词目的是激发每一个个体的社会责任感,也更容易产生一种天降大任于斯人的使命感,让听话人相信,责任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而不是纸上空谈的。笔者统计了将影响对象扩大为群体所导致的语力取效行为在语料中的频次:《皇家律师第二季》,集数6,出现次数5;《法律与秩序英国版第一季》,集数7,出现3次;《律师本色第一季》,集数6,出现17次;《波士顿律师第一季》,集数17,出现38次。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由于语力取效行为需要意义取效行为和互动行为作铺垫,所以出现次数相对较少,不过语力取效行为一般会让法庭言语的影响力达到峰值。

5. 他人参与和互动取效行为

他人参与可以参照互动取效行为。互动取效行为受到听话人接受信息时生理的、心理的、行动上的多重影响(刘风光 张绍杰,2007),在法庭言语中最为常见。由于听话人的社会、文化和认知存在不同,说话人的话语内容需要对听话人具有导向性,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高他人参与度。约翰·赛尔表示,一个成功的言语行为不但要求说话者具备交流意向,而且还要求说话者具有让听话者识别交流意向的意向,以及说话者具有使用约定方式达到这种效果的意向(胡光远,2014)。

“他的荣誉即将告诉你法律是什么。我没有说过。法律和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并不总是相同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你。”(《皇家律师》)说话人在某种程度上用“法律不仅仅是对错的事”对听话人进行引导,又肯定了听话人的价值,使听众认为做出真正正确的判断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从而更加认真、更加支持说话人,正如取效行为即说话人发出并能对听话人产生影响(孙淑芳,2001)。说话人的某些言语行为(如肯定、质疑、提问、威胁等)会使听话人的知识结构发生变化,甚至让听话人产生愤怒,焦虑等情绪。尽管听话人对话语具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但是他人参与度的提高对理解具有导向作用。

Sperber和Wilson在关联理论中的观点能带来更好的解释,最大关联是属于认知关联原则,最佳关联属于交际关联原则的。姜望琪(2003)解释这两个的区别时认为,这两者的区分是看问题角度的区别,即最大关联可以被叫做听话人关联性,最佳关联可以被叫做说话人关联性。说话人巧妙地将听话人最大关联于此语境,以达到最佳关联。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法律秩序》)中:“莫琳沃尔特斯不会把恩·法拉带回到他的母亲身边,但他会给所有人发出一个强有力的警告。我们都有义务相互照顾和关心”。听话人在最大关联例子中的语境后加上了不同的认知,社会和文化,使听话人与说话人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以达到说话人的目的。由于互动取效行为在四部英美剧中极为常见,出现次数繁多,因此不再赘述。

6. 分析

从上文分析可得出法庭言语的取效行为一般包括上述三个要素。随着逐层递进以及人员增加,也结合了听话者对讲话者陈词的想法,此类法庭言语可以一步步打开听话者的心扉。充分的法律事实——意义取效行为是听话者的第一道防线,说话者描述的法律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同时,添加适当修饰词来增加感情和五感以完成取效动机——取效行为——取效结果的传球转换,这是增加陈词的真实性,体现意义取效行为的最佳方式。

扩大影响范围是让观众感动的一剂强心剂,因为它涉及一群、一类人为赢得观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观众极有可能会因为公众或一群人的判断倾向或自身的责任感而改变判断,最终偏袒说话人。与此同时扩大影响力——即语力取效行为也增强了吸引力,所以听众更愿意信服。

作为互动取效行为,他人的参与能增加听话人与说话人之间的关联性,在听话人出现不同理解时进行引导,来增强法庭言语的说服力。

言语行为是包括法庭话语在内的一切语言现象的哲学起点。法庭话语作为机构性话语,能在一种特殊的功能语域呈现出很强的即席性、互动性和动态性,在本质上是言语行为的类聚系统(赵军峰,2007)。由此可证本研究所发现的具有说服力的法庭用语的公式也是基本符合这一性质的。

图1 三种取效行为的关系

由图可见,这三种取效行为密不可分,且有各自鲜明的特征及特殊作用的,重合部分表示同一法庭言语可能同时包含两种及以上取效行为,然而法庭言语只有包含这三种取效行为才会有胜诉的把握,语言才具有说服力。

7. 结论

本文从关联性视角并结合取效行为特点,论述分析了英美剧中法律言语的特征、语力及取效行为。在综述了基于法律语言学和语用学的研究成果和思想后,笔者结合现有的研究和文献,尝试总结了体现法律言语说服力的取效行为,呈现了丰富的法律事实(意义取效行为)+他人的参与程度(互动取效行为)+将影响对象扩大为群体(语力取效行为)=具有说服力的法庭言语的公式。本文可望为日常言语的取效行为提供新思路,从而产生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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