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商店门口摔伤商家应否担责
2018-09-16裴通笑
□裴通笑
生活中,如果顾客在商店内受伤,说明商家在其负责的区域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担责。可如果在商店外的公共区域,百姓在尚未踏进商店的门口台阶下发生了脚踝骨折,商家是否就不用担责了呢?是否就一定会跳出应该保障安全的义务之外了呢?请看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店外“陷阱”骨折
2014年10月16日12点,正是午餐时分,黄女士急急忙忙地三口两口扒完了饭。作为一个退休后返聘的员工,其实并没有太过急切的工作等她去处理,只是她获知附近的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一下属商店(以下简称“百味林”店)正在大张旗鼓搞促销,所以约了同事,一起趁午餐休息间隙抓紧去那儿购物。
这家“石泉路百味林门店”位于上海普陀区石泉路,她们很快抵达这里,只见“红地毯”沿着店门口的台阶一直铺设到人行道上,上面醒目地标注着打折的宣传信息。人来人往好不热闹。
“广告都做到马路上来啦!”黄女士一边与同事说笑着,一边疾步走在广告地毯上,当她右脚正要踏上门口台阶的瞬间,踩在地毯上的左脚突然往下一陷,崴脚倒地,顿时她感到疼痛难忍,无法站立。“地毯怎么会下陷呢?”她感觉蹊跷,同事将她扶起,然后掀起塑料红地毯,居然发现紧贴台阶的平地上有一个深约7厘米的破损凹坑。由于广告红地毯铺在上面,巧妙遮掩了埋伏在下的“陷阱”。
直觉告诉黄女士——这事百味林店应该有责任。她一颠一颠来到店里讨说法。店领导回答:“事情没发生在店内,你又不是我店的顾客,怎能找得上我店呢?”
黄女士当然不服气:“在店门口的事,你们肯定脱不了干系!”
双方争执了3个多小时,各讲各的理,根本没有协商余地。这时黄女士的脚踝部已经肿成个大馒头,继续耗下去也无结果,黄女士只好拨打110报警。在石泉派出所民警的告诫下,店领导总算派出一名职员,陪黄女士到普陀区中心医院检查诊疗。
由于黄女士行动不便,陪同的店员拿着黄女士的“病历册”去交费拍片,取片取单。诊断结果很快出来了:左脚踝骨折。店员见此“后果”,便悄悄藏起黄女士的“病历册”。她不想把不利证据落到黄女士手里。
3天后,按医嘱黄女士需要再次去医院复诊,就由丈夫王先生陪着来到商店。这回该店不仅不肯管黄女士复诊看病,而且连“病历册”也不给。黄女士夫妇只能再次报警。在民警的干涉下,该店才勉强归还黄女士的“病历册”。此后,无论黄女士再怎么联系该商店,该店均不予理睬,更别提什么关心慰问了。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黄女士按照医嘱,在病床上休养了108天,既影响了正常上班的收入,也影响了全勤年终奖,后续看病还都是自掏腰包。脚踝骨折,无法正常行走,还需要找人护理和补充营养。这些损失,如何向拒之不理的商店索赔呢?
商家拒绝担责
从维权的几个途径来看,黄女士家人首先想到的是媒体。他们看到《上海法治报》每周二有一个专版叫“维权周刊”,能从法律角度对读者受侵害之事,作出是非分析和切实可行的建议,颇受百姓青睐。于是,他们就去反映情况,并提供所有现场的证据。随后,报社派出记者走访了该商店。该店给出了自己的理由:“不是本店逃避责任,实在是不归我们管。如果黄女士在店内受伤,我店没有提供给顾客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店责无旁贷,应该担责。可是黄女士是在店外受伤,属公共区域,她应该去找市政修路的。我店出于人性化已经派人陪她看过病,支付第一笔医疗费。我们已做到仁至义尽了!”店家似乎讲得合情合理,也明示出店内、店外不同的责任范畴。可是,长期从事维权报道的王记者讲究用事实说话,多次亲临现场勘察,分辨责任。在2015年3月17日,《上海法治报》果断刊发出一篇投诉和记者调查,同时配发司法视角的“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虽然道路是市政部门管的,但这个促销红地毯是该门店铺设的,且占用了人行道,因为地毯掩盖了这个坑陷,才导致路人无法判断地面情况,作为店方应该有这个提前判断能力,应该能够预计到掩盖坑陷后对路人可能造成的伤害,店方掩盖坑陷显然是明知故犯。
律师还进一步解释:这起案件并不是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不应往店内消费买卖方面去理解,而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从法律角度分析,受害人合理补偿包括医药费、病假工资以及有证据证明因此事件而直接导致的其他损失。如果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可以提出伤残赔偿金,但必须有权威部门的鉴定,并认定伤残的等级。
文章见报,如同一针强心剂令黄女士及其家人信心倍增。她直接将那天的报纸用挂号信寄给了百味林董事长林先生,希望他顾及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处理好该侵权伤害案,但多次联系,他根本不理睬。无奈,黄女士家人又通过上海工商局、市民热线等渠道来投诉维权,同样遭到公司不予配合的回绝。
百味林客服甚至曾经告诫黄女士:“有本事走司法途径,本公司有现成的法务部律师‘伺候’呢。”
无奈司法维权
黄女士和家人也清楚,司法途径费时费力,道路漫长。再则,个人去“叫板”企业本已处于弱势,若再由司法外行的百姓“对阵”公司的专业律师,岂不以卵击石?但是他们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为什么伤害路人的肇事企业能逍遥法外?此等缺乏社会责任的公司,凭什么放纵它?”
2015年5月,黄女士和家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当即要求,先去做伤残司法鉴定。一个月后,当黄女士再次将“伤残鉴定”结果送到法院时,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提示,让他们在“诉讼请求”中增加60天的营养费和60天的护理费。这个细节,令他们在维权过程中甚感公平和温馨。
在2015年9月9日和2016年1月20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开了两次庭。原告方由黄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到庭诉讼,被告方由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律师刘先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
法庭上,原告黄女士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人民币387.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14413.79元、护理费364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9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先生辩称,原告黄女士当天摔伤一事属实,但其摔倒地点并非在门店内。百味林公司对于门店外的公共区域,没有管理职责及义务。事发后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出于维护企业形象及社会责任的考虑,为原告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但并不代表本公司就认可原告黄女士摔伤的责任在百味林公司。所以,被告请求驳回原告黄女士的各项诉请。被告刘先生提供了《联营协议》作为证据。
他还告诉法官,这次公司领导已定好尺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最多只能给1000元,名称不能叫赔偿,只许叫安慰费。法官当即回应:“给多少是法庭根据实际损失而判定,不是你们领导来定。叫什么名称也不是你们领导所能定的。”
店家理应担责
经过几个来回的审理,法院已查明,被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号百味林门店经营人。2014年10月16日,百味林门店正在做商业活动,门店外包括台阶在内的路面铺设印有百味林活动宣传的塑料布地毯。当日中午,原告黄女士在门店外崴伤左脚。原告黄女士受伤后在被告百味林的工作人员陪同下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就诊,被告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用。原告黄女士的伤情,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女士左脚踝部外伤,伤后需要休息90-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现原告黄女士前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基于此,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黄女士在被告百味林门店外左脚踩受伤之事实,当事人不持异议,并有病史等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黄女士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代理人刘先生虽然不认可,却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对“不认可”不予采信。
虽然黄女士摔倒是在店门之外,但究其原因,是由于百味林在店门外直接铺设塑料布地毯,却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形成隐患,未确保公众安全所致。被告百味林进行商业活动时,将活动范围延伸到门外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理应也相应延伸。原告黄女士将被告百味林作为赔偿义务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既有事实又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各项规定,法院判决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败诉,承担起诉费和伤残鉴定费,并在10日内赔偿黄女士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这比百味林领导的所谓“安慰费”整整高出13倍。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黄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认为其虽受到一定伤害,但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精神伤害,结合目前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该主张依据不充分,难以支持。对原告黄女士主张的全勤年终奖、出租车费等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5天的上诉期很快过去了,被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并没上诉,但是黄女士也没收到赔偿款。黄女士感到匪夷所思,立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久之后,黄女士收到了法院转过来的支票。这桩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起事件已过去数年,脚踝的伤处也已痊愈,但黄女士和家人至今想起依然心有余悸,她深深感慨:“正义可能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