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经济和民生领域的一大“毒瘤”
2018-09-16
□ 本刊记者综合整理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各种预设陷阱,非法骗取、侵占和敲诈他人财物。这种严重危害民众财产安全的“套路贷”犯罪,呈日益猖獗趋势。这种新型犯罪,已经成为经济和民生领域的一大“毒瘤”,必须依法打击、坚决铲除。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被“套路贷”套牢的借款人
2018年2月9日上午,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民警在与报警人的交谈中了解到,他在网上借了别人的钱,可越借越多还不起了,不知道公安局管不管这种事,如果不还“贷款”是不是自己也违法?
原来,2016年7月份一个朋友要结婚,刚上班不久的赵先生手头有点紧张,想找人借1000元随礼,可又觉得找人借钱很没有面子,看到手机上陌生人发来可以无抵押贷款的信息后,他顿时眼睛一亮,心想反正贷款又不多,而且发了工资就可以还。他马上回复信息说想贷款,很快一条信息发来,让他加入一个“无抵押贷款QQ群”。
按照对方的要求,上传了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之后,放款人让他写了一张1200元的欠条,扣除周利息200元,对方在网上付给他1000元。对方为了防止出现借钱不还的风险,要求他给网上的中间担保人写一张1000元的欠条。如果按照约定还款1200元,两张欠条同时作废,如果逾期不还就变成了贷款2200元。
一周过去了,单位的工资没有发下来,会计说工资还要再等几天。眼看贷款就要逾期,欠账1200元就要变成2200元。
就在赵先生为难之时,“无抵押贷款QQ群”一位美女向赵先生伸出了援助之手,她愿意帮助赵先生解决燃眉之急,条件同样是“以贷还贷”的周息贷款。贷款1420元,还旧账1200元,外加利息220元。赵先生的欠条自然就增加到了2420元。
在“善解人意”的客服人员的诱导下,赵先生的贷款逐步在加大,贷了又还,还了又贷,还不清的利息,还不清的贷款,慢慢地出现了“以贷款养着贷款”,赵先生甚至算不清自己贷了多少款。在反反复复的催款还款的日子里,赵先生如同掉进了无底深渊,直到有一天网上的客服告诉他,贷款已经累计150多万元!这时,原来一直“和蔼可亲”的借款人露出了丑恶的嘴脸,在威胁恐吓还钱的同时,告知赵先生已经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他,拍卖他父母帮他买的车子和房子。
女大学生小文的受害经历更有特点。小文是一名大三学生,她上大二的下半年,看到同宿舍的女生都换了手机,也想和同学们一样把手机换一换,可家里给的生活费每月只有几百元,根本就无法实现换手机的愿望。于是,她找了一份兼职的促销工作,一天能挣到100元,开始为换手机攒钱。第一个月她领到了1000多元的工资,可要换新手机还差1000元左右。这时,手机里的一条短信让她心花怒放——“不用抵押凭个人信用24小时放款”。她的经历和赵先生一样,加盟“宜人贷”APP,小文拿到了贷款1000元,然后买到了心爱的新款手机。
因为兼职公司突然暂停了促销活动,第二个月小文只拿到了几百元工资,可还款的日子越来越近,贷款公司客服提醒她可以先还利息,再续延期还款。无奈之下,小文只有按照客服的要求还了利息续了贷款。
一周、二周、三周……小文的贷款再也没有还清,半年多时间已经累计达78000多元。贷款公司催要贷款的电话打给了她的家人、同学、朋友。
在家人的责骂和朋友的埋怨声中,悔恨不已的小文从二楼跳下,造成腰椎和左腿摔断。最后年迈的父母不得不替小文还了“宜人贷”的那笔欠款。
杭州市民何某原本拥有一间营业房、一家服装店,还有即将拆迁分配到手的安置房,生活上富足无忧。可如今的她不仅身无分文,还欠着800万元的债,为了逃债,一度不敢回家。
去年8月,何某有一笔钱借给了朋友没还回来,但自己另外一笔借款却要到期了。为了周转资金,经中介介绍,她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对方提出借款3万元,10天利息是8000元,何某答应了。
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显示的是8万元,并约定违约金比例为每天20%。何某说:“当时实际到手的是3万元,剩下的‘莫须有’的5万元分别是10%的中介费、10%的保证金、几万的家访费(即中介上门查看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的交通费),利息8000元也要先扣掉。后来,由于没有及时归还8万元欠款,我需要按照约定再支付几万元,加在一起,欠款一下子增至十几万元。”据何某介绍,同年9月,为了偿还之前的“违约金”,她又先后向朱某等人借款。随着借款额度越来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来越多,利息和“违约金”叠加,雪球不断滚动。到最后,何某变卖家当,共得款300余万元,即便如此,依旧无法还清欠款。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
“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披着正规金融信贷公司外衣,假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设下层层圈套,实施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据了解,这其中,有的案件还有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成为犯罪团伙的共谋,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贷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采用各种手段逼迫,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据了解,“套路贷”公司往往不希望被害人提前还款,当还款日期临近时,“套路贷”公司往往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名拖延甚至直接玩消失,让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便介绍其他公司给借款人,提出让借款人“借债补债”。他们最终的目标,是让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找“套路贷”公司贷款的人,一般都是急需用钱,所以,大部分人都会对骗子言听计从,签下实际贷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甚至有人直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为了伪造银行流水,“套路贷”公司会按合同金额把钱打给借款人,然后让借款人把多借出来的部分取现金还给公司。
等到借款人真正意识到被骗时,对借款人不利的法律证据已经制造完成。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的银行流水、收条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贷“证据链”。一旦发觉被害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放款人就会原形毕露,以殴打、拘禁甚至去法院起诉的方式,最终达到谋得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警方表示,这类诈骗从签订借款合同到一次又一次的借新债还旧债,再到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每一个环节都是精心设计的圈套。
让人费解的是,由于性质恶劣,“套路贷”已是监管部门明确严厉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为何还会屡禁不绝?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从目前公安部门侦破的“套路贷”案件来看,这种新型犯罪形式预谋周密,而且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等被害人醒悟过来想要诉诸法律,却发现手头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几乎没有,从而“维权无门”。
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套路贷”
中国网时事评论员江德斌撰文指出,“套路贷”的“借款”是嫌疑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单纯从表面上看,“套路贷”跟普通的网贷模式类似,在操作流程上,又像是平常的高利贷、假的借款合同、经济纠纷等,实际上它是近两年出现的新型诈骗方式。嫌疑人乃是打着借款的名义,玩弄各种欺诈、强迫手段,诱导借款人堕入“套路贷”的陷阱,令其付出非常昂贵的本息代价,甚至于倾家荡产,以极为低廉的成本,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套路贷”的危害性,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可是“套路贷”犹如野草一般疯狂生长,屡禁不绝,打而复生,令人颇为头痛。要想有效治理“套路贷”,防范其给民众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多措并举的综合手段,明晰“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宣传普及正规金融与非法金融的常识,鼓励民众积极举报线索,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构与网络平台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共同清理整治“套路贷”的生存环境,斩断“套路贷”的利益链条。
“套路贷”虽然也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互金APP放贷,又煞有介事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身份信息、通讯录、家庭和单位住址、房产、汽车等资料,给人一种属于网贷的印象,可本质上却是非法诈骗,普通人如果不清楚二者的区别,容易被蒙骗,还误以为是自己的问题,不敢去报案。由此可见,“套路贷”具有一定的隐密性、伪装性,不仅迷惑了很多受害者,一度也让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受到困扰,加上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微信、QQ沟通联络,证据锁定相对困难,亦增加了打击难度。因此,要从法律上将网贷与“套路贷”区别对待,将“套路贷”的特征告知公众,明确“套路贷”的非法性质,鼓励受害者积极举报、维权,以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套路贷”。
普通民众要想防范“套路贷”,先要识别其伪装,不要上当受骗。现在类似金融诈骗案件很多,普通民众要学习一些基本的金融常识,掌握家庭理财技巧,通过正当途径投资、借贷,不要去贪图小便宜,不要被高回报、高息诱惑,超出合理范围之内的,基本上都可以判断其为诈骗,以免上当受骗。借款人应正确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选择合法平台贷款,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同时,要树立起法律维权意识,在遇到“套路贷”、金融诈骗时,不要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恫吓所迷惑住,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必须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依法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实施集中打击和持续打击。“套路贷”隐匿于网络之上,行踪诡秘,采用常规办案手段打击难度较大,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擅于利用信息技术工具,与网络平台合作,建立相关数据库,共享信息数据,通过敏感词、图片分析等摸查线索,深入挖掘“套路贷”的源头,以及时堵截犯罪分子。在多措并举打击“套路贷”之际,也要正视民众的正常借贷需求,“堵后门”“开前门”,支持正规金融机构、网贷、小贷公司经营个人小额贷款业务,简化手续、降低费用,鼓励和引导民众从正途借贷,将需求转化为市场业务,以市场竞争促进服务提质,从而降低非法金融的侵害风险。
《人民法院报》日前发表署名文章认为,“套路贷”违法犯罪侵害客体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甚至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亟需通过刑法严厉打击。当前,为加强执法和司法应对,部分地区出台了办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指导意见,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应对文件,地方政法机关仅靠为数不多的局域性措施打击,不仅难以有效解决执法尺度和司法分歧问题,也更难以产生共管共治的综合治理之效。
事实上,仅仅通过刑法打击“套路贷”面临着不少现实困难和障碍。首先,存在定性难的问题,如使用连续多个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处理上是择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没有定论。另外,“平账”公司之间的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借贷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也存在争议。此外,证明难更是突出的问题。由于大多数借款人缺乏风险意识,而“套路贷”从业人员深谙犯罪之道,导致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多有欠缺,直接导致不少案件难以定罪。
笔者认为,对“套路贷”不应仅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还应特别注意运用民法与经济法,对金融主体本身进行规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构建较为完整的法律链条,防止此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成为破坏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毒瘤”。目前,由于没有设置前瞻性监管手段与监管机构,对“套路贷”的规制只能在相关案件案发后,司法机关被动介入的情况下进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违法业务,监管机构应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通过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据《人民日报》、中国网、《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网贷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