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现的清代晋商个人日用账簿探析
2018-09-15刘建哲
刘建哲
【摘 要】 晋商账簿对研究晋商和会计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通过对清光绪二十四年晋商积金账簿的解读与分析,从中发现积金账簿是晋商股俸制下的股东个人记账账簿,并且账簿有其自身的记账方式和特点,这对深化晋商个人日用账簿和合伙制的认识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清代; 晋商; 积金账; 股俸制
【中图分类号】 K25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3-0157-04
近年来,史学界越来越重视对相关民间文献的搜集、整理与研究。商业账簿作为民间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1]。从目前来看,对晋商账簿的整理和研究还比较薄弱,晋商账簿整理主要集中在一些出版的晋商史料中①,且相关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而关于晋商个人日用账簿研究则更为少见。
一、积金账簿介绍
图1所示的账簿为山西刘建民先生所藏,线装,毛笔行书,竖行格式化书写,连封皮共有10页,20面,蓝色封面,红条书写“光绪二十四年正月立积金账”。为方便研究,现将账本内容统一格式处理(原文字未做修改),示例如下:
示例1
立合同人:张治国、乔锡躬、宋礼贤等因心投意合,在交邑(今山西交城)东关开设当铺生理字号——亨豫昌。自立以后务要秉公无私,同心协力。日后蒙天赐利,按股均分。今立合同一样十张,钱股各执一张,铺存一张,永远为证。今将钱人股俸开列于后:
益寿堂入本钱贰千四佰贰拾千文,作为壹俸一厘
闫际亨入本钱贰千贰百千文,作为壹俸
爱日堂入本钱壹千五佰四拾千文,作为柒厘
荣庆堂入本钱壹千五佰四拾千文,作为柒厘
益元堂入本钱壹千一千文,作为五厘
乔腾逵入本钱壹千一千文,作为五厘
敦山堂入本钱壹千一千文,作为五厘
五和堂入本钱四佰四拾千文,作为二厘
乔锡躬入本钱四佰四拾千文,作为二厘
张治国身力,作为一俸
乔锡躬身力,作为柒厘
宋礼贤身力,作为柒厘
光绪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立
光绪二十六年生意亏本歇业,二十九年东伙离事,有原典计房院一所,有自己七股,应分房价钱五佰八十三千三佰三十三文,又改字号亨豫乾。
示例2
当思仁乃集福之根,义为治身之本。居仁由义古训贻然,允而克守,天必赐之以福,而同财合伙仁义甚要。兹我东伙相逢心投意合,资钱资人基立于世。今在交邑东关开设花布生意号——洪盛昌记。自立以后,务须同心协力,矢公矢慎,日后蒙天赐获利按钱股人俸均分,立一样合同柒张,东家各执一张,铺中公存一张,所将钱俸身股开列于右:
洪盛当入本钱四千五佰千文,作为三股
荣庆堂入本钱壹千贰佰千文,作为八厘
源敦堂入本钱玖佰千文,作为六厘
光裕堂入本钱玖佰千文,作为六厘
褚金芝入本钱柒佰五拾千文,作为五厘
褚金芝入本钱柒佰五拾千文,作为五厘
洪盛当随身股,作为一俸
牛履道頂身股,作为一俸
吕澎身力,作为一俸
王雁塔身力,作为一俸
石金镶身力,为九厘
贺敦身力,作为九厘
光绪十九年二月初六日立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算账,每股倍入本钱三百五拾千文。
二十五年三月,褚金芝、褚金茹二人将本利抽清。
示例3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洪盛昌后柜甬立借贷庄生理号名洪盛裕。日后蒙天获利按股均分,未立合同。今将钱俸身股开列于后:
洪盛义入本钱二千捌佰千文,作钱股二俸
牛履道入本钱壹千壹佰贰拾千文,作钱股八厘
贺敦入本钱玖佰壹拾千文,作钱股六厘半
王雁塔入本钱入本钱柒佰千文,作钱股五厘
石金镶入本钱陆佰叁拾千文,作钱股四厘半
牛星喜入本钱肆佰贰拾千文,作钱股叁厘
褚金茹入本钱叁佰伍拾千文,作钱股贰厘半
褚金芝入本钱叁佰伍拾千文,作钱股贰厘半
贺硕入本钱贰佰捌拾千文,作钱股二厘
吕师吉入本钱贰佰捌拾千文,作钱股二厘
洪盛昌顶身股一俸
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初八日合账,每股开钱贰佰六拾千文,咱二厘之俸,开来钱五拾贰千文。褚金芝、褚金茹二人抽去。
二十九年,洪盛义将钱股抽去,洪盛昌将身股抽去。
三十年二月初二日合账,每股开钱叁佰余吊。已贰厘开来钱六拾三千三佰柒拾贰文。当日添入俸股五佰六十千文作为四厘,填股之人开列于后:
牛凌云三厘
牛凌汉三厘
牛星喜四厘
王雁塔壹厘
石金镶一厘五毛
吕师吉二厘
贺敦一厘五毛
示例4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分到:
亨豫昌钱股三厘五毫,本钱柒佰柒拾千文
二十六年三月初十日合账,每股开钱四百吊。己三厘五毫开来钱壹佰四拾千文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分到:
洪盛昌钱股四厘,本钱陆佰千文
二十四年正月,算账倍入本钱壹佰四拾千文
当日收开来俸股钱贰佰八拾千文(入后柜)
二十七年二月初八日合账,每股开钱三佰吊。己四厘之俸开来钱壹佰贰拾千文
三十年贰月初二日合账,每股开钱陆佰柒拾余吊。己四厘收开来俸股钱贰佰六拾九千贰佰文,当日倍入本钱六拾千文,每股以一佰五拾千倍。
二、账簿内容的解读与分析
从账本的基本内容来看,其主要记载的是光绪十四年至光绪三十年间,山西交邑商人在本地合伙设立亨豫昌、洪盛昌、洪盛裕三家商号所立契约及后期股东分红情况。
三家商号订立契约的合伙形式实为清代晋商的“股俸制”。晋商的股俸制有银股和身股之分,银股即股东投入商号或票号的资本,在商号或票号享有永久利益,可以父死子继,夫死妻继,但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并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抽出、补进或增添新的股东。身股又称顶生意,即不出资本而以人力顶一定数量的股俸,按股额参加分红,不承担商号或票号的亏赔责任。这种制度有利于募集社会资金,改善商号的经营管理,对员工形成一种激励机制。[2]
示例1为张志国、宋礼贤和乔锡躬等于光绪十四年在交邑东关开设的当铺商号——亨豫昌所立的契约。其中有银股9家,身股3家,银股与身股所占比例为7:3,共募集资本钱数11 580千文,银股每股钱数为2 200千文。
光绪二十九年,因东伙离事,改字号为亨豫乾。文中提到“有原典计房院一所,有自己七股,应分房价钱五佰八十三千三佰三十三文”,由此,可以推测“自己”应为参与亨豫昌合伙的一股东,在典计房院中自己占七股,应分房价钱583.333千文。
示例2为光绪十九年洪盛当等12家合伙人,在交邑东关开设的花布生意商号——洪盛昌所立契约。其中,银股6家,身股6家,银股与身股所占比例为1:1,共募集资本钱数9 000千文,银股每股钱数为1 500千文。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合账,文中提到“每股倍入本钱三百五拾千文”是指银股合伙人每家按自己所占资本股份,以每股350千文钱添入自己原有本钱。
示例3为光绪二十四年洪盛昌合账日,由洪盛昌等11家合伙人在洪盛昌后柜设立的借贷庄商号——洪盛裕。合伙人未订立契约合同,只对银股、身股,所占股数进行了规定。其中,银股10家,身股1家,共募集资本钱数7 840千文,银股与身股所占比例为5.4:1,银股每股钱数为1 400千文。
光绪二十七年合账日,“每股开钱贰佰六拾千文,咱二厘之俸,开来钱五拾贰千文”,可以看出,当日洪盛裕每股可分红钱数为260千文,“咱二厘之俸”应为一股东(下文用该股东表示)所占股份为2厘,应分到钱数为52千文。
光绪三十年合账日,提到“每股开钱叁佰余吊。己贰厘开来钱六拾三千三佰柒拾贰文,当日添入俸股五佰六十千文作为四厘”,是指当日,洪盛裕每股可分红钱数300千文,该股东占2厘,分到钱数63.372千文。当日,该股东又增添新银股560千文,占新银股数4厘。因当日添入牛凌云等人银股共两俸,由此可算出添入新银股资本总额2 800千文。
示例4为光绪二十三年,该股东在亨豫昌添入银股本钱770千文,所占银股数为3.5厘。光绪二十六年,亨豫昌合账日,每股可分红钱数为400千文,该股东分到140千文。
光绪二十三年,该股东添入洪盛昌银股本钱600千文,所占银股数为4厘。光绪二十四年,洪盛昌合账日,每股以350千文添入本钱,该股东占银股4厘,添入本钱140千文,又分到红利钱数280千文。由此,可推算出当日洪盛昌每股分红钱数为700千文。
光绪二十七年合账日,洪盛昌每股可分红钱数300千文,该股东分到钱数为120千文。光绪三十年合账日,洪盛昌每股可分红钱数670千文,該股东分到269.2千文钱。同时,每股以150千文钱添入本钱,该股东占银股4厘,添入本钱60千文。
从以上对积金账簿内容的解读,可以发现:
1.积金账簿虽然表面上来看与万金账簿类似,但有本质的区别。万金账是商号最重要的账簿,记录了一个商号从设立到歇业期间,设立商号订立契约的主要内容,各账期的经营成果、利润分配及股权结构变动情况等主要内容。从积金账簿的内容来看,其记录了三个商号订立的契约,记录时间只有11年,内容中未提及所有股东变动及分红情况。这都与万金账有较大不同。因此,积金账与万金账应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账簿。
2.文中的“该股东”可推测是贺硕。其判断依据为:洪盛裕从光绪二十四年设立到光绪二十七年合账日,期间并没有相关股东的变动。光绪二十七年合账日,文中提到“咱二厘之俸”,而洪盛裕设立之初股份占有2厘的股东只有贺硕和吕师吉。而在光绪三十年合账日,提到该股东“当日添入俸股五佰六十千文作为四厘”,而下文中增股名单中有“吕师吉二厘”,但并未提及贺硕。依此,可以判定该股东为贺硕。
3.积金账簿设立的时间为光绪二十四年正月,而示例4中记载的是贺硕参与亨豫昌、洪盛昌两家商号入股的时间是在光绪二十三年,并且两个商号的账期都是三年,但贺硕对这两家商号自己入股前的经营和分红情况并没有记录。可见,积金账簿是在光绪二十四年,贺硕参与设立洪盛裕入股合伙后新建立的账簿,主要对三家商号及自己入股、分红情况进行了记录。
通过对上述相关内容分析可以判定,该积金账簿实际上是股东贺硕记录参与亨豫昌、洪盛昌、洪盛裕三家商号合伙、分红等相关情况个人日用账簿。它反映了晋商个人参与合伙的两个特点:(1)资本投资的多元化。在贺硕参与三个商号合伙投资中,由于受行业及本地市场行情影响,资本分红收益情况也会有很大差别。这其实降低了个人资本投资的商业风险,以便获得最大收益。(2)股东对资本投资的负责性和谨慎性。本文中的积金账簿虽然在光绪二十四年所立,但其详细记录了光绪十九年至光绪三十年间,三家商号设立和经营相关情况。这也为晋商个人参与商号的合伙和退伙提供了相关的决策信息。
三、账簿所反映的股东合伙情况
(一)订立契约是股东合伙的前提
晋商股俸制的商号治理结构都要通过订立合伙契约的形式保障并实行。在商号订立的合伙契约内容中规定了商号的股权结构,股东的进入与退出,经营权、歇业、重组等商号经营中的重要问题,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一种管理制度上的保障。如亨豫昌所订立契约规定“心投意合”“自立以后务要秉公无私,同心协力。日后蒙天赐利,按股均分”。这些都是对股东订立合伙契约的基本要求,也是合伙设立商号的基础。
积金账簿中提到的“秉公无私,同心协力”“蒙天赐利,按股均分”“同财合伙仁义甚要”,这些看似普通的契约约定,实际都是晋商“合伙而商,朋和而利,互相信任,善始善终,同舟共济”的商业文化体现[3]。从传统儒家文化角度讲,这些合伙契约的订立,也体现出了儒家文化中的一种“中庸”思想。《中庸》云:君子和而不流,“中和”之起点在于“和”,由“和”而“中”。《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子谓“和如羹焉”,“羹”是由不同的味道调和到一起而得到统一之味。所以晋商合伙制中的“和”便是不同的股东,通过订立契约形式达到彼此利益的和谐统一。
(二)股东及资本构成
从明清时期晋商合伙的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合伙是由三个以上股东构成[4]。就积金账簿的三家商号来看,每家股东都在十个以上。股东数量和资本的多少一般根据所设商号从事行业、经营规模、地区商业市场情况等方面而定。而商号中的银股和身股所占的比例也不是固定的,也要根据所从事行业由股东协商确定。如表1是账本中亨豫昌等三家商号在设立时股东及资本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亨豫昌中银股资本最多,银股所占比例最高;洪盛昌中身股股东数量最多,身股所占比例也最高,占到一半;洪盛裕中银股股东数量虽然最多,达到10家,但资本钱数最少,身股虽只有1家,但占的股份比例较高。由此推测,三家商号的经营规模不是很大,店中掌柜、伙计应该都有顶身股加入。至于三家商号的银股、身股比例的不同,应与经营行业及股东协商情况有关。
从股东的构成来看,亨豫昌、洪盛昌都有4家商号以银股加入,所占银股的股份最多。可见,在交邑以商号名义参与合伙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值得一提的是,洪盛昌入股的6家身股中洪盛当、牛履道、吕澎、王雁塔都占到一俸,石金镶、贺敦也占到九厘。一般按照“股俸制”规定,顶身股最高者为掌柜(经理),一般为十厘,最多为一分二厘,最少八厘。协理、襄理为八厘、六厘、五厘不等。一般店员和初顶生意者,大多為二至三厘,以后每遇账期,可增加一二厘,增至一股为止,称为“全份”。因此,张志国应为亨豫昌掌柜。洪盛当因为也是洪盛昌最大银股股东,又有“随身股一俸”,可以推测其与洪盛昌之间应有较密切的业务关联,洪盛当应是以“随空人力”股进行参股的。洪盛裕因在洪盛昌后成立,所以洪盛昌也应该是“随身人力”股。牛履道在洪盛昌“顶身股一俸”,其应为洪盛昌掌柜。但吕澎、王雁塔“身力”一俸,石金镶、贺敦“身力”九厘,其身股也能如此之高,有待今后进一步分析研究。
(三)分红及资本收益率
按照晋商“股俸制”的规定,一般商号资本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构成。正本为商号最初成立时股东认购的资本,是股东的合约投资,没有股息,只享红利。副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东家、经理及占有顶身股的伙友遇账期从分红中提留部分存入号内;二是商号东家的存款,这部分副本不分红,不得随意提取,但可得利息。由于积金账主要记载的是贺硕作为银股股东参与入股、分红情况的账簿。因此,可以从贺硕参与合伙分红的情况,分析其在三家商号的资本收益率等相关问题。
从光绪二十三年入股亨豫昌和洪盛昌,到光绪三十年在洪盛昌、洪盛裕分到最后一次红利这段时间内,贺硕共在亨豫昌分红1次;洪盛昌分红3次,增股2次;洪盛裕分红2次,增股1次。具体情况如表2。
由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光绪二十三年到光绪三十年,洪盛昌分红钱数最多,资本回报率最高;洪盛裕其次;亨豫昌最低。可见,洪盛昌经营的花布生意是最盈利的,而亨豫昌经营的当铺生意在光绪二十六年“亏本歇业”。光绪二十九年,东伙离事后改字号为亨豫乾。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交邑本地一些行业的经营情况。
四、结语
积金账簿作为晋商合伙制下的股东个人记账日用账簿,有其本身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积金账是晋商个人参与多个商号合伙的情况下,用来记录自己在各商号的权益得失的账本。“积金”有积累财富的意思,它反映了晋商资本的多元化投资,以降低行业和地区商业风险,从而能获得最大收益。
其次,积金账中股东虽然在各商号入股时间不同,但股东都会从各商号设立之初,记录其合伙经营状况,体现了股东对资本投资的谨慎性和负责性。
最后,积金账相对万金账来讲,对晋商的合伙情况记录并不全面,但积金账也有其特殊的一面,比如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全面地反映某股东在不同商号的合伙情况,这对于今后从多方面研究晋商合伙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袁为鹏,马德斌.商业账簿与经济史研究——以统泰升号商业账簿为中心(1798—1850)[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2):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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