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加工车间成品库的建筑防火问题探讨
2018-09-14◎张扬
◎ 张 扬
(郑州中粮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53)
本文讨论的粮油加工车间主要包括面粉车间、大米加工车间等谷物磨制车间以及挂面车间、植物油小包装车间等;饲料加工车间由于其生产的相似性,也一并纳入本文讨论范围。在工程实践中,这类加工车间往往将成品库设置在车间的一层或与车间贴邻布置,便于缩减运输距离,从而实现生产的连续性要求。
1 粮油加工车间防火概述
上述布置方式主要是依据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3.3.10条的规定:“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 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 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1]根据该条的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厂房内因工艺原因设置丙、丁、戊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分隔要求。为节约用地和因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要求,常在厂房内,特别是高层、多层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如某市童装厂主厂房6层,底层为原料、成品仓库,某市制药厂主厂房9层,底层为纸箱、成品库,这在一些轻型厂房是难以避免的。”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采取了相应的防火措施后,成品库可设置在厂房内。也正是基于此,大米加工车间、油脂小包装车间、挂面车间等,往往采用自上到下的生产流程,在底层设置成品库,将生产好的成品就近存放,如图1所示。
图1 某大米加工车间剖面图(首层为成品库)
但GB 50016-2014《建规》第3.3.6条规定,厂房内仅允许布置中间仓库:“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2]作为存放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成品库不属于“中间仓库”。成品库与厂房的布置,只能依照GB 50016-2014《建规》第3.4.1条及其附注的规定,按照两个独立建筑——厂房和仓库,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采取了相应的防火措施后,其间距可以减小或贴邻布置。然而,根据GB 50016-2014《建规》第6.1.5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该条的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也就是说,若成品库与厂房贴邻布置,需要“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GB 50016-2014《建规》第3.4.1条附注2);并且,此防火墙上不能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即使是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也不行。某挂面车间剖面图,如图2所示。
图2 某挂面车间剖面图(车间与成品库贴邻布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成品库不能设置在生产车间内。②成品库与生产车间贴邻布置时,二者的结构体系必须分别独立,使其成为独立的建筑,并且要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隔断。这个结论对于工艺设计人员可能是出乎意料,甚至是不能接受的。
厂房是通过一系列的工艺生产流程对原材料进行加工,从而生产出来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场所。它的生产线的末端一定是产品(成品),从工艺设计的角度看,产品的存放离生产线越近越好,这样可以减少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能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但从建筑防火角度看,产品的存放地(仓库)应该与厂房之间保持合适的距离,确保消防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矛盾切切实实地摆在设计人员面前。不过,从严格执行防火规范的要求来说,这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即可,但是消防安全的基本目标是“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脱离生产谈消防安全就像抛开消防安全搞生产一样,都是片面的、不合理的。若从兼顾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 加工车间防火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2.1 成品库的火灾危险程度
本文讨论的生产加工车间,除小麦制粉车间为乙类外,其余的饲料加工车间、大米加工车间、挂面车间及油脂小包装车间等均为丙类,其生产原料及最终产品均为丙类(闪点不小于60 ℃的液体或可燃固体)。对于成品库和中间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实际是相同的。中间仓库在采取了规范要求的防火措施后可以放在车间内,而成品库由于不属于中间仓库,就不能放在车间内。从规范编制的原则可以推论,编制组专家认为仓库的火灾危险性高于厂房,为了避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仓库不应放在厂房内;而中间仓库属于生产的过程中不可缺失的必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规范做出了适当调整。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厂房,如果在控制厂房内仓库(包含中间仓库和成品库)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座仓库允许占地面积的前提下,同时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控制仓库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那么这些成品库是不是也能放在生产车间内?笔者认为,成品库与中间仓库在火灾危险性程度这一方面并无本质区别。
2.2 考虑成品库与所属生产车间的间距
GB 50016-2014《建规》第6.1.5条条文说明:“对于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GB 50016-2014《建规》第3.4.1条及附注,本文讨论的厂房和其成品库,除制粉车间为乙类不应与其成品库贴邻外,其他厂房和成品库(均为丙类),如果贴邻建设,必须是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这样,从车间到成品库的产品运输只能通过迂回的方式,这显然会大大影响生产效率,破坏生产的连续性的。厂房与成品库贴邻的规范做法平面图,如图3所示。
图3 厂房与成品库贴邻的规范做法平面图
2.3 加工程度较低的车间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中提到:“仅按以往单一的仓库建筑进行物流建筑设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不同功能建筑的设计需求。由于对各种物流建筑的定性认识不同,给设计和管理部门审批带来困难,特别是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3]实际上,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粮油加工企业也在不断朝着机械化、自动化的方向迈进,某些生产车间(如麸皮打包车间等)呈现出的生产特点与物流建筑并无二致:①加工目的是完善其使用价值,将散装的商品改为适合销售的小包装。②加工的对象麸皮即是商品,本车间仅将其打包装袋。③加工程度是简单加工。
这些较简单的生产与物流企业对产品的二次加工并没有本质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完成这类加工的主体不同。假如加工企业生产出来的麸皮通过散装的方式运输至某一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进行打包、分装,那么麸皮打包车间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与仓库合并建设,而且在采取了同等防火措施(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前提下,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还可以进一步扩大。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商品的根本属性以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并没有任何本质区别。事实上,现代加工企业对商品在仓库内的存储时间同样是有严格控制的,仓库的设计容量一般是3 d(72 h),与生产能力进行匹配,商品过久积压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有巨大影响的。一些大型的加工企业往往拥有自己的物流运输体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库房与物流建筑是类似的。如果某个加工企业单独成立一个物流子公司,将厂区某个区域单独划定为物流公司用地,把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采用输送带输送过来,进行打包、分装、贴标、入库,那么这部分仓库就成了物流仓库,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加工和仓储合并设置,而且成品库规模还可以进一步扩大,这对于规范的执行恐怕就难免有形式大于内容的尴尬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其火灾危险性、生产的合理性还是参照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对加工车间与仓库的相关规定,GB 50016-2014《建规》对于丙类粮油加工厂房中成品库的相关规定难免有点过于严苛。只要采取了适当的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不论成品库设置在车间内还是与车间贴邻建造,其防火安全应该都是可控的。尤其在目前建设用地紧张,寸土寸金的经济环境下,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其适当放宽,不仅可以提高生产的合理性,也能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当然,对于生产产品的厂房,由于其加工程度较高,它的成品库设置在厂房内或与厂房贴邻时,要控制中间仓库和成品库的总面积;对于打包车间,由于其加工程度低,类似于物流建筑的分拣、包装,则可以参照物流建筑的相关规定对其成品库的设置适当放宽,甚至可以参照物流建筑15.3.4条的规定,储存区与作业区之间采用“宽度不小于8 m的室内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应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火灾发生,同时使火灾发生时保证在现有消防技术的条件下相对可控,这样才能实现消防与生产的和谐统一,毕竟,消防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二者是不可割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