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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扶贫的“风控术”

2018-09-11陈前恒

财经国家周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分配收益

陈前恒

我国一些欠发达地区,长久以来存在着村庄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状况,有些村庄的集体自主性经营收入甚至为零,被称为“空壳村”。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战略以来,很多地方意识到壮大村庄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并将村庄拥有一定标准的自主经营收入作为贫困村“摘帽”的必要条件之一。由此,村庄集体经济发展在各地纷纷被提上日程。

通过对福建、山东、广东、广西、贵州和甘肃等地的调研,我们发现,目前欠发达地区壮大村庄集体经济的手段比较单一,大多采用“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增加集体收入。

所谓“资产收益扶贫”,即将财政资金等“扶贫资源”投入特定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形成股份分配给贫困人口,他们据此获取收益分红,在脱贫后退出股份的一种扶贫方式。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探索资产收益扶贫”以来,该方式已成为贫困地区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方式之一。

采取这种方式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要做法是利用财政资金等投资商铺等不动产、入股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取收益分红促进集体经济增收。例如,广西和甘肃一些地方使用财政资金为村庄在县城购买商铺和店铺,村庄通过出租这些铺面获取集体收入;福建、广东一些地方则使用财政资金入股光伏发电企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享受“保底”分红,进而促进村庄集体经济增收。

单一方式的风险

依靠“资产收益扶贫”方式发展村庄集体经济是目前集体经济增收见效最快的方式之一,但是单一或主要采用这种方式发展村庄集体经济却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加以警惕与预防。

第一,“资产收益扶贫”发展集体经济存在一定市场风险。为完成集体经济发展任务,在推进“资产收益扶贫”时,一些村庄往往更关注项目红利和短期回报,对风险隐患重视不够。

一些村庄投资商铺、厂房等不动产后,常常由于没有集体自主经营性收入,难以承担装修资金,最终导致购买的店铺难以出租出去,造成资产闲置;且商铺、厂房等不动产在出租时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不利于资产的稳定收益。

一些村莊投资(入股)企业后,本身就面临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种种市场风险,而一些地方将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到企业时,往往很少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盈利模式、社会责任心等关键因素进行考察,注重“投”忽视“察”,甚至“一投了之”,急于将资金花出去,没有深究项目是否合适、企业后期是否履行合约、股份权益是否到位等问题,加大了风险隐患的发生概率。

第二,“资产收益扶贫”在增加村庄集体收入的过程中缺乏农民参与,削弱了村庄自主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不利于对集体经济的监管。由于用“资产收益扶贫”来增加集体收入主要是地方政府为完成政治任务而采取的方式,具有短期内快速提升集体经济收入的特点,因此这种方式下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选择多由当地政府决定,农民和一些市场主体往往被动参与项目。

缺少农民参与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让村庄与农户觉得收入很容易获取,长此以往村集体可能会形成“等、靠、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村集体自主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二是难以发挥农民群众的内部监督作用,不利于对集体资金与资产的监管。

第三,“资产收益扶贫”在促进村庄集体收入快速发展的同时,容易引发分配等问题上的矛盾。一些地方通过“资产收益扶贫”短期内快速提升了村庄集体收入,但由于村庄没有建立相应的收入管理体制,引发了一些新矛盾。例如,2016年广东省某村只有区区数百元集体自主经营收入,通过资产收益扶贫方式,2017年村集体自主收入增加到30万元。然而这笔资金的分配使用却引发一些村民不满,部分村民认为资金花得不透明,用于村干部自身开支费用比较多。

三方面入手完善

鉴于以上风险,建议未来在探索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的过程中,从多渠道促进集体经济增收、强化“资产收益扶贫”方式的管理、完善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三方面入手,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首先,盘活村庄集体资产存量,发挥村集体主体作用,多渠道促进村庄集体经济发展。一方面要摸清、盘活村庄集体资产,地方政府通过组织村“两委”清产核资,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和使用效益,分类盘活用好经营性资产,开发利用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土地、山场、荒地、山塘、旧村部、弃用校舍等各类集体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经济潜力,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可将“资产收益扶贫”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整合,以村为单位,建立“村庄资金互助合作社”,为村庄内部各方面发展提供资金,收取一定利息充实集体经济。

其次,强化“资产收益扶贫”促进集体经济增收的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方面要建立规范的投融资制度,厘清政府(集体)投入的主体及资金来源。鉴于当前集体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投入资金不再限于财政部分,建议县级政府设立专职的“集体资产投资办公室”管理此类项目。

另一方面要鼓励资产收益扶贫资金优先投资固定资产、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在投资企业等主体时,要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物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且乐于扶贫的主体,鼓励这些主体购买商业保险以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最后,完善村集体收入分配管理机制。一方面,对于村庄集体经济收入的分配要依据“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亏损)不分”的原则进行,严禁举债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较少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将当年未分配的收益结转下年。

另一方面要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集体收入分配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确保集体收入分配过程公平、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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