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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与保护

2018-09-11李兴鹤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侵权人因果关系行为人

李兴鹤

(150080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网络著作权是科技的产物,并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发展。著作权是专有权,具有私权属性。而网络的本色是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一个全人类公开公用的开放性媒体,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而发展。著作权是专有权,具有私权属性。而网络的本色是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一个全人类公开公用的开放性媒体,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

作者和网络管理者是网络著作权主体,其主要是以数字信号和网络为载体来进行传播的,作者依法享有其创作的作品的一项专有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括了两层含意: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与此同时,网络著作权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侵权行为参差不齐,对于法官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难度与挑战。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是一个人的民事过错造成对别人人身、财产或利益的可以补偿的伤害,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具有违法性,主要是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此时侵权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对于著作权来说其具备正当应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等情景时,上述行为因属于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的可构成侵权抗辩理由的行为,所以其不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不需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虽然信息高速发展,网络经济和传统经济仍具备许多共同点,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时可以参照传统著作权的认定方法来进行。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之损害事实

成立侵权行为还要求有人因他人的行为或不法行为而受到伤害和损失, 即需要有损害事实侵犯网络著作权之损害事实的特点是:第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后产生的结果。“合法”在这里所代表的是受侵害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作者对其特定网络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第二,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可以进行弥补的。从量上看损害虽已产生但需达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可视为可以补救的损害。第三,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来说,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必须要具有确定性。虽然有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其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行使构成的妨碍,虽未构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仍就构成了损害且是能够进行衡量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确定的。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尽管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了相应的结果,但是此时还不能断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还须符合一般社会观念才行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损害结果一定是发生在违法行为之后即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其次,对客观实在性的认定。引起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能是主观的臆造的行为。最后,依据必要条件规则进行认定。逻辑学上的必要条件指如果无A必无B,有A可能有B也可能没有B,则A是B的必要条件。在此也适用于此处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是成立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认为行为人主观过错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也是认定行为主体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二是主观过错对于行为人承担责任与否不产生影响。因此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责任的认定没有影响,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

当被认定为成立网络著作权侵权后, 就应当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可以分为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假如行为人存在重大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极大的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风序良俗,助长轻视著作权的不良心理等现象,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使用刑法武器维权的过程并不容易,致使权利人大多放弃这一途径。

当侵权人的特定侵权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时,侵权人要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除了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因此承担具体的行政责任,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或处以罚款等等。行政责任的设置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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