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11朱英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家暴量刑

朱英杰

(161005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 齐齐哈尔)

如何用法律手段防止家暴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如何惩治家暴犯罪让罪责刑相适应?如何让家暴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司法界长期关注的话题。目前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经常会产生以下问题:

一、立法不明确量刑差距大

前不久,最高法涉家暴课题组前往山西省女子监狱,对20起女性反抗丈夫家暴而将其杀害的“以暴制暴”案例进行调研,结果让人大吃一惊:重则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轻则被判5年有期徒刑。

即便案情有所不同,量刑幅度也不至于这么大。同一省份法院之间的量刑都有如此差距,何况不同省份间呢?除了量刑不一,涉家暴刑事案件还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认识不到位、立案程序难启动、证据难采集、定罪标准高、刑罚执行方式单一等问题。

当前首要任务是厘清家暴理念。因为法律对何种家暴行为、家暴到何种程度应予立案、起诉、审判没有规范,所以对家暴受害人的报案,警方一般只作记录,最多给施暴人口头警告或劝说;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也很少起诉,导致涉家暴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比例极小;法官在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时,也往往把这些案件当作婚姻家庭纠纷,以宽严相济政策为由对施暴者从宽处理,使得对施暴者的量刑偏轻。

对于“以暴制暴”案件,执法机关又往往忽略被告人在家庭中遭受暴力这一情况,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自卫和反抗因素,导致此类被告人未能获得应有的从轻处罚。

同时,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比较单一,对涉家暴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后的执行方式,往往很难根除施暴人的施暴习惯,一旦其刑满释放,往往又会重演家庭暴力的悲剧,甚至愈演愈烈,难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效果。

二、上级法院应对所辖下级法院进行量刑指导避免同案异判

通过对全市的深入调研发现,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与地域经济的发展水平无关,只是表现形式略有不同:经济较发达地区家庭施暴者的行为更加隐蔽,取证更困难,偏远农村施暴行为比较直接,证据采集相对容易。

我院刑庭目前正对涉家暴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包括对证据采信、程序设置、实体处理、司法统计等各方面进行探索。通过研究让刑事法官进一步明确家暴的概念、特征及与普通家庭纠纷间的区别。

针对目前司法统计中,并没有涉家暴刑事案件数量和审理内容的情况,建议上级法院统一制作有关司法统计的数据,并要求定期填报,并试做软件开发。从而使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情况成为一项常规、全面的统计项目。

三、处理涉家暴刑事案件应多家联动

处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院应与公安、检察院、司法局、妇联、残联、街道居委会等,以发函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调研的形式,共同研究涉家暴刑事案件的立案、提起公诉、证据收集、采信、质证、认证等问题。通过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组建一个系统、联动的反家暴预防、控制和救济机制。法院成立专门涉家暴刑事案件合议庭,或将涉家暴刑事案件交由固定合议庭审理。

四、法律缺位涉家暴刑案审理问题多

据全市法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我院受理并审结涉家暴公诉案件12件12人,涉案人员全部被定罪处罚;而这一时段内,基层法院一审审结涉家暴自诉案件59件76人,无一人被判有罪受到处罚。由于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法律缺位,导致审判依据不足、被害人举证困难或难以达到证据规范要求等诸多问题,亟需立法明确完善。

五、量刑轻致被害人权益被忽视

在我院审理的一起涉家暴刑事案件中,丈夫殴打妻子并致其头部骨折构成轻伤,最终法院判处丈夫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相对其他普通案件,涉家暴公诉案件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一些家暴致轻伤害案件,被告人量刑过低,被害人的权益易被忽视。我院3年受理并审结的12件涉家暴公诉案件中,故意伤害8件,故意杀人3件,虐待1件。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两人,该类案件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而予以从轻处罚是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矛盾易于化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的,可在减少基准刑的20%幅度以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被害人意见,并在适当幅度内从轻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六、涉家暴犯罪可建双规起诉制

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同时考虑到自诉案件侵害程度并不严重,法院会依法进行调解,一些自诉人因和解而撤诉。涉家暴自诉案件定罪处罚少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自诉人举证困难。由于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易被周围人觉察和知晓。同时,被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者,缺乏保存证据意识,取证是一大难题。法院依职权能够调取到的证据,其证明力也十分有限。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被害人申请法院调取事发时报警的出警记录,但多数情况出警记录仅有寥寥的事情经过记录,有的仅注明“家庭内部纠纷”字样,无其他信息,缺乏充分的证明力。

针对被害人举证困难问题,可以建立涉家暴犯罪亲告案件双轨起诉制,赋予被害人选择权。即刑法规定属于亲告范围的虐待等案件的被害人,可选择到法院自诉,也可以申请警方立案侦查。

七、以暴制暴案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

由于立法并未规定针对家暴被害人的特殊救济方式,往往只能在家暴造成严重后果时按其他犯罪处理。比如,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时,法院通常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家暴施暴者从轻处罚,而缺乏对家暴被害人意见的考虑。而在“以暴制暴”型家暴犯罪中,“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

对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可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从轻处罚被告人,但由于不是法定情节,从轻处罚的幅度有限。对“以暴制暴”类案件,要明确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该类案件加害方多为女性,一般都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法院应查明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非防卫性犯罪的,也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面对目前存在的以上问题,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相对固定的审判员;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法院与有关单位联系加强对其监管;与被害人及时沟通,防止家暴再次发生;同时,对“以暴制暴”案件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害人之前存在的过错。

猜你喜欢

刑事案件家暴量刑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轻微案件诉讼程序中不同程序适用研究
家暴疑案
浅议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机制的完善
有这13个心理特征的人,可能有潜在家暴倾向
浅析常见高发刑事案的现场特点及勘查技巧
这样向家暴说“不”
论量刑事实的界分
从司法公正角度审视量刑建议应对电脑量刑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