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非交通活动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2018-09-11曾鹏
曾 鹏
(400700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重庆)
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既有驾驶员、车辆状况等直接因素,也包括了非交通活动等间接因素。非交通活动指的是某些对交通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例如在车道堆放杂物、树立障碍物遮挡司机视线。这些行为都在不同程度威胁着交通安全,因此,必须对这种干扰正常交通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一、非交通活动引发交通事故
非交通活动造成交通事故的状况各不相同,因此,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基于正确的认识前提,对责任进行有效判决。
(一)非交通活动引发单方事故
顾名思义,单方事故指的是驾驶员受到非交通活动影响而产生的一方机动车事故,且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和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直接接触。从本质来看,这是一种机动车受到交通条件制约而产生的交通事故。
(二)非交通行为引发双方(或多方)事故
在人流或者车流量较多的车道,非交通行为影响下的交通事故往往由双方(多方)组成,因车辆对障碍物避让不及或者视野受限,其容易和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发生碰撞。当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必须根据事故发生实际状况和原因,对交通双方进行追责。
二、非交通活动引发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多方的,与之对应,事故责任也应由各方共同承担。
(一)交通行为人责任
驾驶员是交通行为的主体,其驾驶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产生与否起着直接影响。交通行为人在行车过程总如果存在酒驾、疲劳驾驶、违规操作等行为,便十分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而针对此类状况开展的处罚也比较严格,从近年来的酒驾行为处罚便可见一斑。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在面对障碍物时选择规避、慢行等处理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因此,必须对不当的驾驶行为进行追责处罚,警醒驾驶员规范驾驶行为,防止交通事故的产生。结合现阶段实行的法律法规,可以认识到,我国对于交通行为人的责任划分比较明确,能够为司法部门的追责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二)非交通行为人责任
非交通行为人责任的追究同样是不可忽略的,现今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和非交通行为直接关系。在道路上堆放杂物或者放置广告标牌等行为,会使得道路状况变差、驾驶员的视野受限,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产生。因此,我国明确的规定此类行为涉及违法,在司法部门对相关行为追责时,当事人请求非交通行为人进行赔偿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实行的目的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制约人们的不正当行行为。所以,必须对非交通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防止因此而产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各种非交通行为进行规范,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应该将其拆至视野开阔处,或者直接拆除;堆放杂物、或者施工行为造成的各种影响都应该在道路旁防止警示标牌,且其规格和样式应该达到标准,否则在发生非交通活动事故后,行为人应该承担事故多数责任。
(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类,即驾驶员自身问题、车辆故障、道路状况。而以上三者,多数可以在交管部门的认真工作下得到消弭。但对于交管部门责任的追究比较难以界定,在这个过程中便需要一定的证明,如果交通管理人员能够证明在该交通事故中没有失职的现象存在,便可以不追究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和交管人员的工作失职有直接关系,应该视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例如某交管支队在进行酒驾检查时,因某种原因漏查酒驾司机,并由其造成交通事故,其责任的追究便在所难免。然而,对于交通管理人员不能过分苛责,毕竟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事故行为人,所以交管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赔偿比率也不宜过高。
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非交通活动责任划分的赔偿问题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主体承担,但本文所提及的非交通行为人却一般不在认定书中存在,因为认定书只对事故单方或者双方行为进行记录。以此便忽略了交管部门的管理原因和非交通行为人的活动。尽管事故方可以通过法院向非交通行为人要求赔偿,但赔偿主体依然是事故方而不是非交通行为人。所以,认定书直接认定赔偿主体是不合理的,应该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多方面进行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做出判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交通法律方面虽然对非交通活动的责任有一定的涉及,但却始终没有将其上升到责任主体的程度。这种状况的存在也就导致某些非交通行为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无法得到有效的追责,从某种方面来说,这并不是公平的表现。因此,立法部门还需要在相关方面的立法做出努力,以此为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平的维护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