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山西国企改革新形势下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建设
2018-09-10靳淑军
靳淑军
摘要:在山西省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着保障改革措施合法合规的重任,山西省省属企业应在中央、山西省相关文件指引下,按照时间要求完成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工作体系建设,落实法治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法律方面的选人用人机制,从而达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企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建设
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将全面依法治国列为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要求全党同志务必贯彻执行。2017年,山西省也开启国企改革的重幕,国企改革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度推进。在所有的改革任务中,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着保障改革措施合法合规的重担,任务十分艰巨。结合中央和山西省相关文件,笔者对山西省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分析和思考。
一、当前法治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工作体系仍不健全
山西省国资委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以配强配齐总法律顾问人选,有效发挥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为重点,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配套制度等方面统筹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求按照规定时间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到2018年底,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建成决策层为主导、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为主力的组织体系。要建成责权清晰、约束有效的责任体系,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法律审核率100%。目前来看,山西省大部分国企总法律顾问选聘办法仍未建立,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也未写入公司章程,相关的参与法律审核的制度亟待完善。
(二)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需提高
山西省国资委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或者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责任。由此看出,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仍是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在笔者组织的调查问卷中,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工作重视程度如何”这一问题,26人认为非常重视,27人认为重视,7人认为一般。可见,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工作还没有足够重视,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需进一步强化和提高。
(三)法律顾问激励机制和参与机制仍存在障碍
山西省国资委在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企业要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晋升通道。笔者调研的某山西省省属企业的现状是,法律人才流失严重,三年来,因晋升渠道、薪酬待遇问题,共有20名法律顾问办理辞职、停薪留职、考取公务员等手续,离职率高达20%,企业法律岗位出现了“平台难筑、人才难留”的局面。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一)深化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工作体系。按照山西省国资委要求,在山西省省属企业层面,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从子公司层面,应选择规模较大、经营管理风险较大的子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山西省国资委要求的任职条件,选聘具备条件的总法律顾问,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总法律顾问在岗率和专职率达到100%。
2.规范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定位和管理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总法律顾问是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总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办法,并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奖惩措施、解聘退出条件以及薪酬分配方案。
3.建立总法律顾问保障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企业决策机构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先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认为必要时,可聘请法律事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未经总法律顾问审核或者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涉法审议事项,不得提交企业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企业应当为事前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山西省省属企业报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
4.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按照《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作用。全面形成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为法治国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二)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1.制定企业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作出刚性要求。山西省省属企业要制定下发《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本企业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的范围确定为:省属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省属企业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矿长、经理、主任、院长、校长)、总经理。
2.采用综合措施,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山西省省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相关实证材料要建立工作档案,作为上级党委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在调研中,对于如何提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工作的重视,基层单位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建议,这些方法,可以考虑逐步予以实行。一是建议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针对性培训,用警示教育案例提高单位负责人法治意识;二是将法治建设目标考核和单位负责人绩效挂钩,以考核促进单位主要负责对法治工作的重视;三是对因不重视法律工作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考虑进行谈话.让负责人面子上挂不住。
3.发挥用人导向作用,加强激励约束。要把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进来,把好选人用人关,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建立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