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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探索基层央行征信监管新常态

2018-09-10张亚军于金灵

环球市场 2018年18期
关键词:基层央行依法行政新常态

张亚军 于金灵

摘要:我国征信业发展已20多年,信用体系建设自以前从下至上层层录入、汇总上报数据到现在信贷业务产生就自动导入系统;企业征信从发放贷款证到现行的机构信用代码,发展速度快,使用面基本达到全覆盖。但是从征信业管理制度设计、规范业务操作等层面还有诸多问题未解,本文结合近年来征信监管实践,从基层央行视角对此浅析,探索征信监管的新常态。

关键词:依法行政;基层央行;征信监管;新常态

一、我国现行征信业法律法规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涉及到征信管理的法规、规章者众,但专门规范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与征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者寥。

我国现行的征信法律体系具有以规章为主,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总体上看效力层面不高。一是法律层面。整体上尚未形成全面统一的法律规章规范,只是在《宪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有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二是法规层面。我国目前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规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三是地方性法规。目前征信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部门及地方性规章制度,各地根据地方实际,纷纷制定了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例如,《甘肃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现行法律制度与征信业务发展之间不平衡

(一)违规查询界定问题

I.信用信息授权不规范的行为

一是个别商业银行存在查询用途、时间约定不规范情况。授权书查询用途勾选错误,查询用途不明确,没有签署查询日期的情况。二是信用信息报送和查询授权不规范。授权人为夫妻双方时,签名往往为一人笔迹,但由于人民银行检查不具备笔迹鉴定权利,无法将“肉眼比对”作为违规查询依据。

z.非工作时间查询征信信息

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往往都会因为业务量较大、需要接待的客户较多等问题,利用下班时间整理客户信贷资料,对客户进行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这就涉及到非工作时间查询征信信息的问题,而非工作时间,往往也是违规查询的高峰期,而现实操作中违规查询或是正常的业务行为很难界定。

(二)征信数据成果的运用

1.不良记录的产生及管理

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往往是信息主体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商业银行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一是不良记录产生的原因。除了主观的恶意拖欠信用卡、不归还贷款等原因,也有很多是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不良记录。例如,信用卡使用不当、被冒用身份证、升息导致还款不足、数据上报不过关等。而目前信用报告中所展示的不良记录仅仅只是提供一个客观事实,单从报告上看无法了解不良记录产生的原因,这就给客户申请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二是不良信息告知不规范。少数金融机构未能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银发[2018]102号文的要求对内控制度进行调整,只在提醒还款的手机短消息中表述如不按时还款将逾期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并没有在向征信中心报送不良信息后告知信息主体。不良信息告知信息主体形式不规范,个别金融机构由客户经理通过电话或者个人手机短消息告诉信息主体发生了不良,没有留存有效记录,方式方法存在风险隐患。

z.从数据报送到信用报告形成的时限问题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较晚,全国各商业银行及征信机构等征信数据产生的单位较多,且各家机构对于征信数据管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征信中心收集数据、加工数据、形成信用报告的周期较长。目前形成信用报告的周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在这个周期内,即使发生多笔贷款,也不会在信用报告中有所体现,即只要信息主体保持一个月前的信用报告良好,就能在多家银行获取贷款,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三)特殊情况下,信息主体的授权如何取得

现实生活中出现过丈夫因病住院,妻子想查询夫妻两人的信用报告办理贷款。妻子提供了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但是由于无法提供丈夫的授权委托公证证明,银行工作人员仅为妻子办理了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没有代为查询其丈夫的信用报告。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必须本人到场查询,如果代查,则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委托授权,且授权书需公证。但是,现实生活中,在信息主体被刑事拘留、病重、死亡等特殊情形下,其近亲属往往希望通过查询其信用報告了解信息主体的贷款和信用卡欠款情况,以方便及时还款,避免不良记录的产生。如果客户所提供的特殊情况不属实,而我们为其查询了信用报告,则会导致风险的产生,但是,如果客户所提供的特殊情况属实,出于人性化服务的目的,我们应该为其查询,如何平衡风险防控和人性化服务的关系,目前是规范征信管理的盲区。

三、意见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从立法层面上看。一是由于我国立法制度的特点,制定法律的过程较长,在短时间内制定出台专门的征信法律并不现实,只能是尽量加快与征信业有关的法律制定和完善工作,对部分不适合征信业发展的法律进行修改。二是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加快有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为征信管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规范。

(二)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1.加强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业务培训和应知应会测试。一是加强征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合规教育培训。要充分运用联席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征信合规、征信案例的学习,完善征信业务操作流程,牢牢守住不发生征信信息安全风险的底线,要教育在先、防范在先、警示在先,使从业人员将规矩意识成为内在的信念、行为自觉。二是加强对征信相关制度文件的学习,深刻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准确把握征信政策的方向,对人民银行征信制度和文件中严令禁止的行为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操作上严格把关。三是对商业银行征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办理人,开展征信知识应知应会的测试工作,提高业务知识储备。

2.商业银行要将征信工作纳入考核。一是将征信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征信系统使用管理中出现违规查询等问题,有的是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用户密码保管不到位等造成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对征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二是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不断更新技术保障措施,让征信信息安全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继续落实征信信息安全“零报告”制度,让顶风违反征信信息安全规定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

3.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征信管理的职责。要把巡查走访作为新常态,每年对金融机构实现巡查走访全覆盖;对于征信中心反馈的异常数据必须进行现场核查,有异必查、有查必清、有违必究,问责到人、处理到人;在核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违规情况的,立即启动执法检查程序,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处罚。要形成巡查走访为常态,核查工作为少数,内部处罚新常态,行政处罚为极少数。

(三)加强不良记录的管理

1.建立事先告知制度,给予信息主体充分的知情权。建立事先告知制度,让信息主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仅维护和保障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也可有效降低投诉及诉讼案件发生率。商业银行要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征集个人信用记录时应履行告知义务,耐心做好宣传写实工作;在可能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前或利率调整、月度还款金额发生变化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还款提示。确保客户能够提前知晓,可以有效避免因工作繁忙或疏忽造成的非恶意不良记录。

2.完善借口规范和人性化展示个人信用报告。一是设定合理的不良记录保存期限。不良记录不能搞“一刀切”,期限太短,起不到威慑作用,可能使征信系统形同虚设;期限太长,则过度限制信心主体权益。综合考虑不良记录产生次数、金额及不良行为情节较轻的不良记录,采取短期保留期限;对于多次发生、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违约记录,采取较长期的保留期限。二是设定适当的宽限期和宽限金额。建议信息主体信用卡还款日期延迟至三天以内和贷款利息未偿还金额低于30元的,不作为违约行为计入信用报告,减轻消费者因一时疏忽和银行账务延时等原因造成的非恶意不良记录。

(四)增加特殊情况下信息主体的授权管理

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在信息主体病重、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被刑事拘留等特殊情形下信息主体的特定亲属可以不经授权查询信息主体信用报告的情形。一是限定在特殊亲属间。范围限定在父母、儿女和夫妻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该范围往往还是财产共有人,即当信息主体由于贷款或信用卡逾期而承担违约责任时,其财产也必然受到损失。二是需出具相关材料。即查询人和被查询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證明,例如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还需要出具特殊情况证明,例如医院出具的病重诊断证明、法院出具的宜告死亡或失踪证明等。三是查询人员声明。查询人员书面声明,内容主要为保证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因虚假资料造成人民银行被诉讼的,愿承担因此给人民银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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