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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初探

2018-09-10傅令娴

环球市场 2018年4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建议

傅令娴

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完整了全行业的抵扣链条,对建筑业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建筑业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多领域,上下游涵盖了业主、总包、分包商、分供商多种角色,营改增要想在建筑业范围内顺利开展,仍需不断地实践和探索。本文从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着手,就建筑业营改增试点一年多以来,各建筑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所碰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对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提出一些管理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建议

一、建筑业营改增概述

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按比例全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曾经也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它的优势是计算简便、征管简单,但也有最严重的缺陷就是重复计税,流转环节越多,税率越高。增值税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弊端,它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在2012年开始从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但建筑业由于施工地点分散、工期长、工程内容涉猎广、多行业多部门配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迟迟未纳入试点范围。然而,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势必会造成增值税的抵扣链的不完整,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一方面,建筑业营改增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完善了我国现有税制;另一方面,它能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收风险,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激发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財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二、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风险意识较差

营改增前,建筑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而由于营业税是按照含税收入乘以营业税率统一征收的价内税,计算简便,管理简单,致使许多建筑企业对于税务管理这块的重视度不够,风险意识不强,管理手段也较简单、粗放。营改增后,增值税本身管理的复杂性以及政策的不断更新对建筑业财务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阶段,财务人员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能力参差不齐,尚不能完全吃透政策的精髓,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同上下游企业的沟通也是难点之一。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企业认为营改增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度不高,企业整体的税收风险意识差。

(二)跨区预缴牵制了大量人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地预缴税款。以上海建筑业企业为例,只要在机构所在区之外承接的项目,必须分项目在各个区进行预缴,有些公司开拓市场,更是在全国各地皆有项目,点多面广,为预缴税款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不便利。有些公司并未设立项目财务,则公司应运而生了一批税务专员,每个月奔向不同省、市、区进行预缴工作。

(三)收票难度较大

1.项目预收款阶段收票难度大。建筑业的工程预收款是业主对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之初为采购材料所给予的备料款项,与进度款本质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导致了在此阶段进项发票的收取难度较大,特别是分包发票。一方面,工程预收款主要是用于工程备料,所以这个阶段材料合同会大量订立,但根据政策规定,只有分包款项才能作为预缴税金时可以抵扣成本的部分,而材料款并不能作为预缴时的抵扣项。另一方面,工程初期,往往税收筹划及分包合同签订节奏跟不上预收款预缴的节奏,分包未进场施工,无法形成产值,所以,较难取得分包发票用于抵扣工程预收款。

2.建筑业成本构成种类较多,有些较难取得进项税发票。比如员工薪资、农民工劳务费,人工费在项目成本中占比较大,但是,这块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商品混凝土税率为3%,作为项目施工的主要材料,占比大,税率低,进项税抵扣少,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3.企业自身对发票管理的疏松,会导致当月在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的同时,却不得不开票收款,产生较多的销项税,时间差的形成,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

(四)预缴税费占用项目资金

由于跨区预缴的计算方式和项目本身整体销进差计算结果的不同,往往会由于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疏忽,导致项目合同结构有偏颇,有些项目材料合同占比较大,致使项目预缴税额大于最终项目整体的销进差,该项目资金被长期占用。建筑业以施工为主,业务形式单一,工程毛利率又较低,大量资金占用对其造成的影响将是相当严重的。

三、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的建议

(一)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做好企业内宣传工作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处于摸索阶段,自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以来,国家、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试点情况相继出台了各项政策、公告、实施细则。作为财务人,应当时刻葆有高度的敏锐性,对政策的变化、更新应及时深入分析、融会贯通。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开设专题培训会,也可以内部组织业务学习、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促使办税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力、执行力,强化税收风险意识。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所以,财务人员应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介做好宣传、指导工作,通过绩效考核,全面调动管理积极性,为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外,特别是针对上下游企业,财务人员更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沟通工作,为企业进一步减轻税负压力作出努力。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便捷申报流程

一方面,建筑业项目具有点多面广的特性,要充分贯彻执行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跨区域预缴的政策,可以预见形成网络申报是发展趋势,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减轻人力投入。另一方面,根据政策要求,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还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说利用信息化技术,形成大数据库连网是促使增值税申报体系更为完整严密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好坏决定了企业税负的高低,所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更要重视发票管理。

1.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管理难点,不断总结、提炼,并时刻保持政策敏锐性,结合最新政策、指引,建立并不断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或税负增加。

2.要慎重选择分包商或供应商,设置一定的标准,全面考虑分包商或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择优选择。在合同签订时,需增加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条款,比如取得发票的时间、发票丢失的责任等,也为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可靠保障。

3.按项目设立台账,记录项目发票情况及纳税情况,及时反映出项目税负水平,可以及时调整过程中因时间差造成的税负不平衡。

(四)对项目进行税收筹划,进行税收平衡点的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征税方式较以前更为复杂。就一般项目而言,根据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預缴税款则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一进项税)中抵减。由于服务地预缴政策的出现,使得增值税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稍有疏漏,则会对项目的资金产生较大的占用。鉴于此,建筑企业更应对项目进行税收筹划,以避免不必要的资金占用。

考虑到预缴的计算方式和应交税金的计算方式的不一致,每个项目可以作简单的税收平衡点的分析。假设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的影响,以一般项目A项目为例,为了便于分析,仅设分包合同x和材料合同Y两种类型,且都开得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税率分别为11%、17%,A项目总包合同价为1000万元。则应交税金=1000/1.11*11%-X/1.11*11%-Y/1.17*17%,而预缴税金=(1000-X)/1.11*2%。在满足企业追求项目利润最大和减少资金占用的前提下,两种合同此消彼长的关系,找到较合理的平衡点,可以为企业寻求一个相对合理的成本结构。比如,通过对所承接项目的结构分析,对于材料占比过大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与业主的沟通,将材料改为甲供方式,结合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则可以考虑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尚处于摸索阶段,社会各方面更应给予高度关注,在政策的正确指引下,需要建筑业企业不断地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营改增的实施做到完美的政策落地,为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锦上添花。

参考文献:

[1]何华芬,孙东祥.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与对策分析[J].会计之友,2017(23):104-108.

[2]韦冬燕,徐全林.“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建筑知识:电子版,2017(15).

[3]周炳.加强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探索[J].税收经济研究,2017(04):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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