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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解决措施

2018-09-10余恒杰

环球市场 2018年4期
关键词:涉税风险建筑业措施

余恒杰

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国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建筑业也为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以及解决国内劳动力就业问题做出了其应有的作用。建筑业企业,尤其是建筑业总包方在营改增新政下,如何能够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涉税风险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规避是保证总包方能够在激烈的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从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的论述谈起,通过对其成因进行有效分析,最终提出涉税风险的解决措施。同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为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的规避及解决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措施

一、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论述

建筑业总包方的相关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因而相关涉税风险也与上述几个税种有关,由于建筑总承包业务中常见的违约金及工程罚款业务也涉及相关的税务风险,因而将现针对相关敏感税种及违约金、罚款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展开一定的论述。

(一)营改增后给建筑业总包方带来的涉税风险

2016年5月1日起,国内的最后四个营业税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至此,在国内缴纳了67年营业税的建筑业转变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以后,虽然在整体上出现了税负下降的趋势,但客观地讲,如果建筑业企业不能认真应对此次税收新政,有可能为其运营中增添无谓的涉税风险。

税款的缴纳金额=计税依据×税率,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计税依据不变的前提下,税率高低决定着纳税成本的多少。因而,营改增以后,税率的选择对于建筑业总包方的税负变化有着直接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对于建筑企业所适用的税率有着相关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税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同时如果企业收入不能达到500万元,年收入标准,但是只要财务核算健全,且经过企业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或是简易征收的纳税人仍可以选用与原营业税相同的3%税率或是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鉴于施工中的轻包问题,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里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其一,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这种情况下,即便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也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因而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总包企业一定要申请办理该资格,否则会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

其二,简易征收规定。营改增新税制实施以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于建筑业老项目可按照简易征收方式,仍可采用原3%税率缴纳增值税。“老项目”是指建筑安装合同签订于2016年4月30日前,或是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工程项目。但是企业一旦选用简易征收方式36个月以内不得改变。

因而,如果总包方所运营的工程项目中存在老项目情况的,要进行一下合理的测算,主要是测算一下未来还能取得多少增值税进项发票,从而来判断是否适用于简易征收方式。

(二)建设方扣缴水电费问题

首先,增值税方面。建筑总包方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水及电费存在着涉税风险。体现在以下方面:建筑总包方施工用的水、电,自来水公司与电力公司一般都是委托银行向水表及电表的所有权人收取,即甲方单位。这样一来,总包方或是施工方在进行施工时所耗费的水、电费用,一般多为租或是借用甲方的水表、电表,因而总包方在施工过程所消耗的水、电费由建设方缴纳,并且在以后的施工结算过程中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此种情形下,自来水公司与电力公司的相关发票开具给建设方后,施工方并未取得相关发票,因此其这一部分工程支出施工方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将不能进行抵扣。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总包方的纳税成本。

其次,企业所得税方面。同样是代缴的水电费还涉及到建筑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包方承担的水电费工程成本,是由甲方单位进行代缴的,自来水及电力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后,发票一般都要开给甲方单位,由于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将水电费也一并扣除,同时将水电费发票交给总包方。这样一来,总包方取得的发票实际抬头是甲方单位名称。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和国税发[2008]80号文之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虚开、非法代开情形,都不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至此,建筑总包方是无法将带有甲方单位抬头的发票进行所得税的税前列支的,如果进账也将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三)违约金及相关奖励项目的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的过错或是施工方提前竣工而收到的提前竣工奖金,而出现的违约金及奖励问题是极为常见的。面对出现的违约金及奖金问题一般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现将对其进行相应的阐述。

1.增值稅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37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同时,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20、25条之规定,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是接受劳务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款方有义务向付款方开具相关发票。基于上述税收法规的规定,建设方向总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是资金、对于总包方来说,属于提供建筑劳务而取得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甲方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会有偷逃税款的嫌疑;如果因总包方违约而向甲方单位支付违约金或是罚款的,建设方收到的违约金及罚款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须开具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风险。建筑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是奖励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性支出,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鉴于此,无论甲、乙双方的哪一方支付了违约金只要是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可以在税前列支。

二、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解决措施

(一)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加强对于营改增税制的熟识

“营改增”以前,建筑总包方一直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可以说相关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业务知之甚少,因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予以一定的熟识,特别要对财税[2016]36号文给予一定的理解并掌握。同时,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以及如果涉及老项目或是轻包项目的,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于自身经营特点的纳税人身份。并且,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要严把入口关,特别要注意“三流合一”问题,对于有虚开嫌疑的发票一定要予以杜绝。

(二)要注意总承包合同的签订问题

建筑业总包方的各类涉税风险中,因建筑总承包合同而带来的风险看似较为突出,因而对于建筑业总包方的涉税风险,可以尝试着从总承包合同为切入点进行相应的论述。

首先,将水电费计人工程产值中。甲乙双方签定总包合同时,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代总包方缴纳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并在日后的工程结算中从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明确发票开具条款。甲方代总包方扣缴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由甲方从其开票系统中开具17%税率的停电和13%的售水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给总包方,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总包方发生了水电费却无法入账的尴尬局面。

其次,关于违约金及相关工程奖励的合同约定。违约金及奖励问题对于甲乙双方都到关重要,双方应该在签定总承包合同之初予以相应的明确。同时,税法对于上述相关收入及支出也有相关的规定,也不再赘述。总得说来就是,应该计入价外费用的原则上需要由收款方向对方开具相关的发票,否则将不得开具发票。同时,即便不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项目收款方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税款。

三、总结

建筑业总承包方在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很容易遭遇一定的涉税风险,特别是营改增以后更应该抱以谨慎的态度。对于易于产业的涉税风险,应该从努力掌握营改增税制及关注总包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处人手,才能有效的规避及化解税务风险,从而使得该行業为了国家经济建设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蔡阳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与控制[J].中国总会计师,2017(1):106-107.

[2]常瑞龙.“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影响分析[J].经济视野,2016(24):21.

[3]冯仁忠.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6(2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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