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问题分析
2018-09-10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严若水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严若水
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两项制度是公司法中两个重要的基石,公司具有人格,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东有限责任则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划清了界限,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仅就其投资限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两大制度保障了公司平稳、有序的运行,为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提供了重要动力。但是,市场经济活动是非常复杂的,不可一味机械地固守两项制度。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就需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它的出现能够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有效地规避和限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此过程中不断丰富,包括母子公司、姐妹公司和一人公司等形式都不断地被扩展,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渐无力规制诸如母子公司间转移财产、实际控制人操纵多家关联公司运营、股东向公司转移财产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股东自身债务等现象。对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出现或许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本身是从普通法衍生出来的一种平衡的法律法规,随着不断地发展,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在美国,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在英国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日本则被称为“透视理论”。从字面意思来讲,法律针对公司股东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来对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全盘的否定,公司人格被股东人格所吸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债务责任。进而保证了交易安全,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2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概念及分类
2.1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的概念
传统意义上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般是法人人格的正向否认,否认的程序限于由债权人提出请求,不得由公司或股东提出,目的通常是要求增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又称“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对原有否认制度的逆向适用。之所以为“逆向”,在于责任流向的区别,逆向解开面纱可导致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此为结果上的逆反;在于请求解开面纱的人不同,可由公司股东提出否定请求,使自己有资格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使公司财产免于对第三方承担责任,也可由第三人提出,要求公司财产为公司股东债务承担责任,此为程序的逆反。
2.2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的分类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可按提起主体的不同分为内部逆向否认和外部逆向否认。
内部逆向否认指的是公司或者特定的股东主动提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申请,以便能够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债务或者债权独立转变成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债权,从而使得公司享有普通自然人才能够享有的抗辩权,最终能够主张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或能够对抗第三人对公司的权力主张。
外部逆向否认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个人债务,将个人财产向公司或在公司人格正向否定后向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转移时,那么作为公司内部以外的第三人(包括股东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定公司人格,要求公司财产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3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提出的必要性
3.1 顺应经济现实的需要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公司新的组织形式在不断地产生,像母子公司、姐妹公司和一人公司等形式正广泛地出现。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应对上述情形下,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的问题已渐显力不从心。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提出正是针对这些新的问题对传统的否定制度的一种补充、完善。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对公司的控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其他善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通过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来恢复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结构的平衡,匡扶正义,维护交易安全。
维护社会公益,满足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期许。传统公司制度下,公司服务于股东,公司设立即是为了实现股东最大利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还应兼顾与公司发生联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就应适度规制公司对股东利益过分保护的行为,尤其在恶意保护的情形下,揭开公司与股东的“面纱”,更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3.2 顺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虽然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但不仅要求受让公司知道该情形,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还对债权人提出了过高的举证责任,导致撤销权难以行使。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执行标的仅限于股权,方式为扣押或强制转让。但在以下情况下,强制执行股东股权难以实现这一规定的初衷:其一,股东拥有的股权可能远小于其向公司转移的财产;其二,股权的转让价格深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与股权的强制执行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补充。
4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适用情形
4.1 母子公司
母、子公司是各具独立法人人格,但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当母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刻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将公司优质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将不良资产和债务保留,形成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资不抵债的假象,最终申请破产,母公司“金蝉脱壳”。正常情形下,完全可以通过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让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但是,往往为了逃避自身债务,子公司已不再对母公司持股,也不再是母公司的股东,“正向否定”的条件何以成立?而依靠股权强制执行制度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更不是万无一失的。所以就特别需要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介入。
4.2 姐妹公司
姐妹公司也称为兄弟公司,是由同一股东控制的数个公司。姐妹公司表面上彼此独立,但由于姐妹公司受到控制股东的过度控制,公司间极易发生业务、财产、利润分配上的混为一体。控股股东往往为了规避某一家公司的债务,“狡兔三窟”,将优质资产向其他姐妹公司转移。此情形下,就需要“正向否认”与“逆向否认”的结合使用,一一刺穿申请破产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面纱、控股股东与其控制的其他姐妹公司间的面纱,以求实现姐妹公司对债务的联合承担。
4.3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或真正拥有股份的人,不存在实质上的股东会,因此也不存在多个股东之间存在的权利制约的内部平衡机制,所以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公司决策权力“一家独大”,独立人格更易被滥用。股东的个人财产甚至个人行为与公司高度混同,并借此规避法律义务、欺诈等,将一人公司作为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
5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5.1 主体要件
现有的经验表明,法院对待逆向揭开面纱较为谨慎。逐渐在一些判例中承认内部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主体是公司中具有控制力的内部人(往往是公司控股股东),而对于外部揭开更趋于保守,主体是公司内部以外的第三人。
5.2 行为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法人与股东人格的高度混同,人事交叉、资产不分、业务混同,甚至经营场所、账户都是相同的,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而沦为股东的工具,交易相对人难以在正常情形下正确区分、辨别。
股东逃避义务包括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如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入股或收购境内公司,利用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国际间互惠政策,逃避税款。还包括契约义务的欺诈行为:其一,逃避作为义务,诸如合同之债中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支付价金的义务;其二,逃避不作为义务,诸如具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新的公司来进行竞业禁止协议所规定的不得从事的行为。
5.3 主观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的要件中,主观要件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主要指的是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的主观心态。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过程中是否具有恶意,是否带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目的。但严格意义上要求主观要件的具备,势必加重否定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不利于法人人格逆向否认的适用。
5.4 结果要件
债权人遭受到了损害,即合理的利益与风险机制遭受侵害,且损害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就需要对此提出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运用,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6 结语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障了公司法两项基本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持了交易的有序、公平。而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与法人人格正向否认,其二者都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组成部分,共同构建完善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法适应当下公司快速发展的问题。逆向否认制度针对的是那些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地位、规避自身债务的行为,这一制度的引用满足了经济社会维护公平与交易秩序的需要,满足了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权利救济保护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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