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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创新

2018-09-10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9期
关键词:代尔分配农机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民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已经成为带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之一。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共210.2万家,农户入社率达48.3%,合作社自身盈利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中国农民合作社是在农业产业化有了较大规模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新市场主体,具有先天不足的劣势。与经典的罗虚代尔先锋社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罗虚代尔先锋社是由28个产业工人组成的同质性消费者合作社,而中国农民合作社则是异质性较强的生产者合作社,这就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然是实用主义路径,即只要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至于采取什么形式则是次要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具体说来有三大类创新。

一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框架下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遵循罗虚代尔原则制定的,尽管法律条文考虑了多种可能性,但农民在执行过程中必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各种变通。比如,大部分合作社都是大户、村“两委”甚至乡镇有关涉农机构干部领办,这些人和普通成员当然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样在盈余分配方式上就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甚至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60%、40%的界限。原则上看,只要能够体现按投入(资源、劳动等)分配的原则,普通成员能够从中获利,都是合理的。如果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那就必然会扭曲投入和分配之间的关系,反而是不合理的。

二是合作社发展形式上的创新。在发展形式上,中国农民合作社类型丰富多彩,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无法比拟的。第一,农机合作社,即农机手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而组建的合作社。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有的农机合作社流转土地,或者吸收大户把流转的土地折合为股金加入合作社,也有的吸收一般农户加入,这样在运作和盈余分配上也具有多种形式。但总的来看,农机合作社的分配方式更强调资金的作用。第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即成员以承包土地折价入股为主组建的合作社。也有的是种植大户以流转的土地入股。由于规模化种植需要相应的资金购买机械和其他设备,因而这类合作社一般是资金和土地股份的混合,后者一般以当地流转价格折价入股。在分配方式上,有的按照土地和资金的混合股份分配,实际上相当于按资分配;有的给土地保底分红;有的把入股土地按交易量处理,实行这种分配方式的是黑龙江克山仁发农机合作社,这实际上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了,这种分配方式是中国农民对国际合作社运动的重要贡献。第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即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把经营性资产(有的也有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估价以后按社区人口平均量化后形成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与标准合作社差异较大,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合作成分。

三是利益联结机制上的创新。20世纪90年代政府推行的农业产业化政策,至少在发达地区形成了龙头企业主导的区域布局专业化格局,但由于企业和基地农民的利益不一致经常产生矛盾和纠纷,于是农民纷纷成立合作社以对抗企业,如大量的奶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产生的,有的企业认识到这个需求后也引导农民成立合作社,从而产生了企业领办合作社这一特殊形式,这类合作社起码为协调企业和农民利益关系作出了贡献,有的甚至演化为真正的合作社。也有的养殖类企业和农民联合投资,兴建养殖场,在利益上和农民捆绑在一起,形成了企业合作社化趋势,如广东温氏集团、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等,体现了农业领域合作社形式的规范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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