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问题
2018-09-10徐旭初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什么样的合作社才是“真的”“规范的”?一般认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这种观点抓住了合作社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成员必须是惠顾者。“惠顾者”这个词有点太书面语了,很多人不太明白。其实,“惠顾者”在合作社中有两层意思:第一,必须与合作社有交易;第二,有交易还不行,还需要得到批准按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获取惠顾返还金(也就是通常说的“二次返利”)。有时,是惠顾者,但不符合合作社某些条件(譬如有些合作社要求成员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也不是成员。
不过,无论如何,成员与合作社必须有交易是基本前提,至关重要。
其一,合作社是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所以必须有将成员的个人性活动(环节)集聚为集体性活动(环节)的基本内容,这就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一般而言,农户加入合作社、成为成员,必须在其个体劳动或作业的同时,将某个或某些生产经营环节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运营,然后才有权利参与对合作社的管理活动和盈余分配。这也就是以前总是说的合作社就是“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道理。
第二,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就是成员必须使用及享受合作社服务,其中,有涉及资金核算和支付的“硬”交易(服务),如合作社的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机械化作业等,也有不涉及资金核算和支付的“软”交易(服务),如合作社的技术培训、信息提供、文化活动等。从理论上讲,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换言之,合作社主要是在成员与合作社“硬”交易(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分配的。
其三,合作社这种特有的在成员与合作社交易基础上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制度安排,还具有“激励成员、合理分担风险并保护普通成员利益的治理含义”(刘西川,2017)。为什么这么说呢?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硬”交易,就意味着他们之间建立了商品契约。而在农产品销售后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实际上就将风险与收益都统一到所生产和交易的农产品上了,就是通过事后产出的衡量与分配盈余来实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素投入的监督;要知道,衡量事前或事中的要素投入要比衡量事后的产出更困难一些。这样,就是“商品契约对合作社内部的要素契约有反向的治理作用”。而且,按交易量(额) 分配盈余,也有助于避免大股东成员侵占小股东成员利益的现象发生。当然,所有这些的前提就是成员必须与合作社有“硬”交易。
不过,在现实中,许多合作社对成员必须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并不特别严格,或者说,许多合作社虽然对成员也提供一些诸如技术培训、信息提供等“软”交易(服务),但并不强求成员必须与合作社发生诸如统一采购、统一销售这样的“硬”交易(服务),当然,也就不太有什么“依法进行盈余分配”了。那么,这算不算“不规范”呢?其实,“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只是理想型合作社才有的特征,因此,对于中国目前发展尚未成熟的合作社而言,用它来考察合作社当然没问题,但依据它来强调成员必须与合作社发生诸如统一采购、统一销售这样的“硬”交易,并以此来判断合作社之真伪,就不合适了,也不利于发挥合作社独特的制度优势。
无论如何,成员是否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发生“硬”交易,确实是合作社第一块试金石,只是它试的不是合作社的真伪,而是合作社的成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