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引发的思考
2018-09-10金学中丁慧践黄洁编辑王莉
文/金学中 丁慧践 黄洁 编辑/王莉
根据典型案例,提炼模型特征,细化甄别流程,及时进行经验分享和风险提示,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协助商业银行履行自律机制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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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从事进出口业务名义进行资金转移、骗逃税款等各类非法交易行为日益猖獗,对金融秩序带来了较大干扰。根据典型案例,提炼模型特征,细化甄别流程,及时进行经验分享和风险提示,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协助商业银行履行自律机制的指南,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中,某银行针对某贸易公司大额异常出口收汇业务,多部门协调联动,认真履行“展业三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密切跟踪资金来源和去向,深入分析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交易存在的疑点,并及时将掌握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为发现和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
案例回放
2017年1月13日,X省O市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在非现场检查时发现,2017年1月5日—1月11日6天时间内,B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连续收到从香港汇入的资金,金额高达431万美元,入账后即进行结汇并通过网银将所得人民币全额转账给南部沿海Y省Q市、Y省P市等地的电子类公司,账户几乎不留余额。由于短期内资金收支金额较大、资金快进快出,并且交易对手比较集中,出于职业的敏感性,检查人员及时进行了汇报。A银行立即召集多个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分工,采取查看企业开户资料、调阅业务资料、上门调查、登录系统查询等手段,进一步开展跟踪调查。
根据B公司开户资料和上门核实情况,B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主要从事电子技术研发、电子产品、通讯器材、计算机软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租用的办公场所在一所老旧写字楼内,面积不足200平米。从B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和报关单来看,上述收款均为出口手机收回的货款,境外汇款方为香港某公司。据A银行柜面人员反映,B公司对资金周转速度的要求特别高,一般在境外资金汇出后数小时即会来电询问资金是否到账,而在资金入账后,通常在入账当日就结成人民币,并随即汇划给Y省的数家公司或本地的电子类公司,收款方也比较固定。为厘清B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A银行通过“企查查”“天眼查”进行查询,并向异地兄弟行了解交易相关方的信息。经过反复筛查和对比,检查人员发现,境内几家上游企业的股东与B公司的股东多数为直系亲属关系,而且境外香港公司的股东也是B公司上游企业境内某公司的股东。显而易见,B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典型的关联关系。通过同时控制境内外多家公司的周转资金,虚构交易的特征逐渐清晰。
为进一步验证上述推断的合理性,A银行对该公司的历史交易进行了梳理:B公司从2015年成立到2017年1月份,出口规模呈爆发式增长,年出口量从最初的600多万美元骤增至近7000万美元,成立短短3年内,便在当地出口企业中跃居排名前30位。作为一家不知名的企业,在竞争激烈的手机行业能够如此“超常规”地发展,短期内实现大量的销售,交易的合理性无法解释。而且与B公司沟通中,企业对产品销售渠道及拓展手段讳莫如深,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透露任何信息,更加加深了业务人员的怀疑。鉴于以上明显存在的异常现象,A银行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进行了报告,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持,并终止了与B公司的业务关系。当地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利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进一步进行分析,并与公安、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初步认定B公司存在利用手机体积小、货值大、退税率高的特点,通过以旧充新、虚报价格、虚报数量等虚假报关方式获得出口数据,通过同类企业虚开发票,通过关联企业运作资金,来骗取国家高额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B公司出口业务量已大幅萎缩,2018年出口数据已下降为零,更加佐证了对B公司构造虚假贸易背景,从事违法活动判断的准确性。目前,监管部门对B公司的调查取证仍在进行中。
疑点追踪
针对上述案例,A银行认真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提出了以下在业务背景审核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值得其他商业银行借鉴:
关注点一:业务规模与企业经营能力不匹配。注册资本通常是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而本案例中,作为一家年出口量近70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B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有100万元人民币。另外,根据多次走访获得的信息,B公司工作人员仅有6人,经营场所仅仅租借在一户旧写字楼内,进入该公司电梯均需要电子钥匙开启,外人进出很不方便,与正常企业开门迎客的通行做法不相吻合,显得过于低调和神秘。其在当地的一家上游关联公司,办公地点同样地处老住宅区,并且无经营仓储场所,具有空壳公司的明显特征。
关注点二:经营模式不合理。本案例中,X省O市不是电子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也无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而从B公司提供的交易合同看,其主要货源均来自Y省,其货运代理实际发生地也均为Y省。B公司将公司设在远离货源所在地的X省,无疑增加了经营成本,影响了运转效率,与正常企业就地经营的思路大相径庭,明显存在有意规避Y省监管的嫌疑。
关注点三:盈利模式不符常规。对正常企业而言,最看重的应当是拓展销售渠道。本案例中,通过与B公司的多次接触看,发现企业对手机的销路毫不担心,最关注的是资金的周转速度,似乎只要有充足的资金,手机量再大也不愁销售。同时,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和反馈的信息,B公司将内地手机发到香港后,根据各个国家语言的不同,对手机进行简单处理和包装后再转发到相关国家,每只手机的差价仅在10元上下,走的是“以量获利”和“薄利多销”的路线。但据业内人士测算,根据B公司的买卖差价,很难冲抵各项成本和费用,如果没有其他的收益来源,能够实现盈利难以想象。
关注点四:资金流存在明显闭环运转特征。本案例中,根据A银行多方核实和监管部门的信息,向B公司供货的多家境内公司和境外买方香港公司均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除前述提及的同一人员身兼数家公司股东、多家公司股东为直系亲属外,通过香港政府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平台发现,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与B公司名称匹配度极高,而且从网银交易的IP地址判断,境内多家公司网银转账均在境外进行操作。不难推断,整个境内外上下游企业之间资金的运作,是由专人在有计划地进行“调度”。
关注点五:经营的产品比较特殊。手机具有体积小,便于包装和运输、价格较高的特点。本案例中,B公司经营的手机涉及的品牌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其在商品实际价值的核定上存在较大的“自主权”,相关机构难以鉴别货值的真实性。此外,根据其货运代理公司判断,商品发运地多为与香港邻近的Y省P市,这样,就比较容易在运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实现大额出口,以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水单等必备的业务单据,为骗取出口退税获得有“说服力”的依据。
关注点六: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操作空间。通过对B公司交易对手的经营性质分析发现,其大额交易对手公司多开立有众多零售型营业门店,在日常经营中必然会产生大量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也就产生了大量销项税额的沉积,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基础。此外,与Y省P市等地区不同的是,包括X省O市在内的全国大多数城市,对企业出口退税大多未进行总额控制,且能够当月申报当月退税,监管部门在识别和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等不法行为上也缺乏经验。这也正是B公司选择并不具区位优势地区设立贸易公司的重要原因。
相关建议
根据监管部门通报和媒体报道,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接连出现,涉案地区也呈现蔓延态势。由于各地区监管能力和打击力度的不同,此类不法行为正在从沿海“热点城市”向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转移,监管形势不容乐观。而在业务实践中,由于政策、机制、系统、人力等原因的限制,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及时识别和查处还存在诸多困难,仅仅依靠商业银行的“自律”,或者仅仅依靠某一监管部门的跟踪,都很难取得实效,并且影响处理效率。因此,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相关政策和监管流程,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和预警机制,无疑是有效防范和精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不法行为的关键所在。
建议一:加强指导,规范审核流程。据了解,本文介绍的骗税案例,实际上几年前在部分沿海城市就已经出现,操作手法大同小异,但在一些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还属于“新生事物”。此类业务中,企业提供的业务单据往往非常齐全,特别是证明业务背景的报关单,均能做到一一对应,表面上无懈可击,企业因此也显得很强势,直接拒办比较困难;而且,单纯从某几笔业务,或某一时间段业务,也很难发现其中的端倪。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审核该类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如何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发现“蛛丝马迹”,成为困扰各家商业银行的难题。而外汇监管部门,特别是“热点城市”的外汇监管部门,对此已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如果将经验共享,既可切实减轻银行业务经办人员的审核压力,为银行及时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力的支持,又能够弥补基层自律机制普遍缺乏话语权的不足,避免少数银行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有意放松业务的审核,给不法分子逃避监管提供可乘之机。
建议二:密切协作,提升监管效能。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办理外汇收支的情况非常普遍。本案例中,B公司收汇资金就分散在多家银行,如仅从某一家商业银行的视角,难以看到公司收汇资金的实际规模和交易频率。而在外汇资金结为人民币后,多数汇往其他同业的账户,并且大多为异地账户。由于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无法对资金的实际去向进行追踪。因此,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和协作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要发挥在经营网点分布广和人手充裕的优势,加强不同部门及业务一线之间的联动,通过上门调查等手段,尽可能多地收集有价值的一手资料和可疑信息,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提出针对性的需求,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做好持续跟踪;对监管部门而言,要利用信息优势和在“执法权”上的优势,重点加强跨银行和跨地区的调查,并将获得的信息反馈给相关银行,使银行明确后续调查的方向和要求。通过高效的联动,可以使碎片化的线索尽早转化为完整的证据链,为采取后续监管措施提供充分的依据。
建议三:建立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在本案例中,B公司采用了在境内异地采购、通过海关向境外出口、通过网银汇款远程控制资金运转等迂回方式实施骗税,涉及海关、税务、外管等多个监管部门;此外,根据A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分析,B公司为使境内外资金能够反复实现“周转”,需不断将境内资金汇往境外,极有可能还涉及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划转,即可能还存在一条更为隐蔽的资金链。由此可见,如要将B公司的整个资金流查个水落石出,除了相关商业银行以外,还需要不同监管部门、包括异地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甚至要寻求境外相关方的支持。在201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对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建立协调合作机制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预防税务犯罪明确纳入反洗钱工作机制当中,把加强联合监管、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逃税行为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从当前现状看,基层监管部门虽然非常重视,但由于人力配置不足、系统不够完善等原因,联合监管的运作效率还不够理想,既增加了调查的难度,也影响了对不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因此,建立更为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需要各方付出更多的努力。
建议四:强化管控,加强源头控制。骗税行为时有发生的根源,在于不法分子可通过虚假出口、虚开税票牟取巨额利益,有的甚至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者重新注册公司的办法来逃避监管。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完善加强防范和惩戒。从政策层面看,目前不同地区对出口退税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一些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政府招商引资的迫切心理,注册成立公司,给自已披上政府引进扶持的外衣,以享受地区出口退税较为宽松的政策,以出口创汇之名,行骗税逃税之实。而在骗税行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内地政府及税务部门应充分借鉴沿海“热点城市”的经验,调整管理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的管控,堵塞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使不法分子无利可图而自动离场。从惩处措施层面看,由于骗税行为涉及的环节多、资金链长、调查取证难度大,并存在多头管理和不同利益主体干扰的现象,因此有时在明知企业经营行为异常的情况下,仍不能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惩戒措施。这给不法公司改头换面、转移非法所得提供了时间。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用足用好目前已有的监管手段,通过加大检查频度、降低进出口企业监管评级、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综合措施,多部门联合出击,增加不法分子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难度;另一方面,要针对目前骗税案件的新形势和不同类型,尽快对现行监管处理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消除监管盲区,并通过提高惩处标准,大幅增加违法成本,使不法分子不敢为、不能为,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