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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商会作用探讨①

2018-09-10余永庆

中国商论 2018年16期
关键词:商会社会治理作用

摘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商会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以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为核心,充分发挥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会 社会治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6(a)-172-02

党的十八以来,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一系列决策部署不仅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定位和改革要求,对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也为商会这类新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治理作用提出了新要求。

1 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实践看,商会通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等方式,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协同社会治理的一支新生力量。

1.1 反映利益诉求

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建立利益诉求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增进了解和互信,是预防、减少和化解利益矛盾和利益纠纷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其中作为新社会阶层的私营企业主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2017年底已超过9000万,如何把握、疏导并解决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对私营企业主等非公经济人士的利益诉求,商会了解的最直接、最真实、最广泛,商会可以听取、收集这些信息,通过参加相关党政部门座谈会、参与广泛社会协商等方式,表达成员意见建议。

1.2 维护合法权益

商会维权是社会治理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其权益的有效保护,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权益维护机制,将会对其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更深层次上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埋下隐患。一段时间内,很多民营企业家担忧“不挣钱心慌,挣钱也心慌,挣得越多心越慌”,这些民营企业家担心的正是其权益是否会得到有效保护,如何来维护其权益。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是商会的重要职能,商会维权不仅可以避免企业和企业主的合法财产或人身权利遭受不当侵害,从而避免企业资产和企业家人才的外流;还可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避免由于企业倒闭而造成一大批劳动者失业。

1.3 协调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其重点在民营经济领域。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已达6579.4万户,私营企业已达2726.3万户,从业人员合计达3.41亿人[1]。如何处理好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直接关系企业内部和谐,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商会是企业和企业主的联合,可以利用其在组织协调方面的优势,通过建立行业工资标准协商制度、成立专门的企业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等,引导企业加强人本管理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4 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

服务是商会立会之本。商会是企业服务体系的构成主体,可以协助政府向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可以承接政府转移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等一些事务性、辅助性职能,可以响应政府号召参与社会事业和社会事务。近年来,许多商会引导会员参与精准扶贫和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全国工商联和各地商会倡导组织的“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截至2017年底,有4.62万家企业参与到行动中,帮扶了5.12万个村,共带动了62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

1.5 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截至2017年底,我国有近6579.4萬家个体工商户, 2726.3万户私营企业。及时有效化解这些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关乎企业生存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工商界的社会矛盾纠纷通常可以分为企业之间的矛盾、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企业与政府调控的健康市场秩序之间的冲突。当这些社会冲突发生后,商会可以充当化解矛盾的“润滑剂”或“稀释剂”参与调解。相较于其他调解方式,由于商会熟悉企业、熟知行业,商会调解在化解工商界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且具有灵活、便捷、高效的特点。

1.6 约束会员社会行为

章程、行规公约等自律规范,是商会约束成员行为的共同准则。商会可以通过制定章程或行规公约,约束成员采取一致行动,把握住守法诚信经营这条底线,从源头上减少因企业违法违规导致的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劳动安全措施不到位、环境保护不达标、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矛盾的“安全阀”。

2 制约商会作用发挥的主要障碍

由于受到社会偏见、体制机制、发展空间、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商会发展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不能充分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2.1 观念束缚,对商会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

目前,很多人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存在把商会与旧社会的商帮、资本家组织混同的旧观念,对商会作用认识不够,对商会存在的问题评价不客观。其中一个原因是理论研究滞后,专门从事商会发展研究的机构不多,对商会概念、性质地位、职能作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2.2 体制障碍,发挥作用的环境有待优化

一是优先培育机制还不健全。虽然明确了“一业多会、适度竞争”的原则,但由于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充分竞争无法形成。同时,政府扶持商会发展的政策还不到位,商会会费、服务等收入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小、领域窄,受益的商会也很少。二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管理体制改革措施还有待加快落实。三是商会作用发挥机制还不够健全。商会向政府反映意见或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的渠道不畅通,政府向商会通报有关统计数据、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机制还不健全。

2.3 市场制约,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

商会与政府、企业的行为边界还不清晰,不得不在夹缝中求生存,商会的社会治理功能还不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政府向商会有序移转部分职能的进程缓慢,一些政府部门在转移职能方面不够积极,一些政府部门只愿意把无权无利的职能转移出去。

2.4 素质制约,发挥作用的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商会自身素质普遍较低。具体表现在:一是独立性差,有的地方政府管得过多、干预过多,一些商会负责人“宁找市长不找市场”等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商会往往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庸;二是稳定性差,商会经费来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很多商会服务会员的手段不多、载体不够、内容不实;三是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许多商会没有建立健全财务、印章、人事、会费收缴等管理制度,运行效率不高。

3 有效发挥商会社会治理作用的思路及建议

3.1 明确商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一是要加大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的力度,明确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其社会协同作用。二是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回归商会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使其成为独立发展的责任主体。三是要用法治保障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加快商会法立法进程。

3.2 划定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范围

划定商会的作用范围,关键是要厘清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的行为边界。政府是市场监管主体,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而商会等社会组织则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商会既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向导,也是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者,还是企业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应该发挥市场中介组织、企业自治组织、社会管理组织三位一体的作用。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商会等社会组织,把适合由商会等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商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向商会等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领域和公共资源,发挥商会作用。

3.3 完善支持商会发挥作用的政策体系

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设立培育发展商会组织专项资金,将商会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范围,增强商会综合实力,发挥商会作用。扩大商会税收优惠和种类,可以考虑对商会以及商会提供服务等收入予以税收优惠,允许会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政策,对商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收入,免征營业税和所得税;对商会用地用房等属于会产的不动产,免征物业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4 建立健全商会监管和退出机制

围绕放得开、管得住的要求,在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开展商会作用发挥情况第三方评估,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商会退出机制。商会要按照依法、民主、规范、自律的原则,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和活动品牌,提高自身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孙太利.锻造新时代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言)[N].人民日报,2018-04-04.

[2] 高云龙.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有“56789”的说法[EB/OL].http:/ /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lh/2018-03/06/c_137019922.htm,2018-03-06.

①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发展及管理问题研究”(14XZZ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余永庆(1980-),男,青海省湟源人,中共青海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治理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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