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2018-09-10杨宇帆
摘 要:在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是一切行为活动的准则,且民商法与行业生产、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等社会方面密切相关。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城市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进行了相关的阐述,通过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旨在构建和完善民商法的信用体系,确保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问题;措施
1 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1信用原则缺乏统一的概念
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人们对信用体系的原则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对信用原则的理解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信用原则众多的看法与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则会影响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当前,在社会各界学士的认知中,对于信用原则的说法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是根据字面上的理解来认识的,该看法认为信用原则就是民事活动当事人遵守承诺,不进行欺骗行为;第二种是根据法律条例来理解,该说法则坚持认为信用原则这一法律条例可以作为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正确指导;第三种是从建立目的来体现的,人们认为信用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使立法者的意志能够实现,而立法者的意志则是维护人们的利益,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种是根据信用原则的功能来说的,该说法认为信用原则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功能等双重作用,从而使法律法规更具有生命力。对信用原则的多种认识,虽然在不同角度上分析了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但却使信用原则缺失清晰的认识,导致众多企业、个体无法在明确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运用信用体系,进而阻碍了信用体系建立的发展与进步。
1.2信用原则比较滞后
信用原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有相应的体系,但是在现有民商法的建立体系中,信用原则明显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甚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信用原则的地位更加滞后,有位于最后一位的趋势,这样的情形并不符合信用原则是最高行为准则的地位,表现出的是信用原则的表现与信用原则的地位之间存在着较大落差的现象,致使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导致其在实际生活中更加滞后于其他准则。例如,在我国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中,每一项的法律法规都明确地遵循了信用原则处于最末位的地位,这与信用原则展现的重要性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与实际的法律体现相距甚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商法信用体系更加完善构建与发展的脚步。
1.3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
虽然当前我国的民商法对信用原则已加以确认,并且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的大多数法律中都是作为指导原则而被纳入的,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信用原则的地位滞后确实导致信用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指导、制约的作用,产生的一种现象是信用体系的构建有了前进的方向,却迷失前进的道路。对信用原则缺乏具体保障的制度,致使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仍旧不够健全、完善。例如,变更原则是信用原则在一定意义上的合法原则,我国的合同法草案中也明确承认了这一原则,但是在我国的实际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并没有提出变更原则,这便是我国信用原则缺乏具体法律制度的体现。
2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措施
2.1加强信用权的构建
在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立法部门应当首先构建立法信用权,加强信用权的建立,并将信用权从其他法律中独立出来,将信用权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格权,这也是保证信用体系立法的核心内容,从而增强所有的法人、自然人等享有信用权的现实可能性,并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能够充分地展现出这一权利的前提下,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信用权,促使整个社会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市场交易,自觉维护与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信用权的提出与构建,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关人士或企业的信用利益,这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手段。当然,在民法草案中,也应该加强信用体系、信用权构建等相关问题的涉及,通过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来维护信用权的建立,旨在更好地构建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原则的法律框架,这对于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具有重要的作用。
2.2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信用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运行。在当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公司企業作为经济的一大主体,必须在社会极大构建信用体系的行为中,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违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信用极为短缺的今天,想要完善信用体系,则需要法律及相关部门注重市场主体的地位,而公司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优良的信用体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企业在建设信用体系过程中,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如强化利益主体的平衡和协调,保护公司的信用,或者优化公司的资产信用,为企业信用奠定基础,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提高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效率。
2.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经济市场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商法在制定信用法律制度时,首先应当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尊重个人的个体权利,并对个人的信息收集渠道做出明确的规定,力求使相关的信息能够符合宪法的规定。当前,我国极度缺乏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有关隐私权利都被归纳到“名誉权”的问题,所以加强我国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极其重要。
3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信用体系,社会上的任何经济行为都需要依靠信用体系来建立和维护。因此,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各界人士应共同努力,一起研究和分析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采取建设性的措施加以解决,从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体系,正确指导社会经济市场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 章渊.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70-71.
作者简介:
杨宇帆(1989.8-),男,四川岳池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