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船舶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管控研究
2018-09-10沈波
沈波
摘 要:船舶融资贷款作为物品融资的形式之一,与一般的项目融资贷款相比有着特殊的风险,且船舶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中资银行在融资经验上与外资银行相比较为欠缺,了解船舶融资不同阶段的主要风险并构筑有效的担保结构及采取相应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于保障银行方贷款资金安全尤为重要。
关键词:银行 船舶融资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9(a)-025-02
国际主流船舶融资模式主要有德国KG基金、韩国SF船舶基金、英国税务租赁、新加坡海运信托基金等模式。本文探讨的船舶融资是指以船舶资产(包含在建船舶)抵押或以船舶资产使用产生的现金流提供质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满足借款人建造、购置、租赁、维修、使用船舶资产需求的贷款。通过单船公司作为借款人和船舶所有人为新造船融资是国际船舶融资贷款最常用的模式,本文也将以此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1 船舶融资典型融资结构设计
船舶融资通常按照船舶建造期和船舶运营期设置不同的信用结构。船舶建造期常见的信用结构有造船合同权益转让、退款保函权益转让、借款人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等;船舶运营期通常采取的信用结构为:船舶抵押、借款人股权质押、租船合同权益等相关合同权益转让、保险权益转让、账户质押、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等。
2 船舶融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2.1 船舶建造期的主要法律風险分析及应对
在新造船融资中,银行一般是在船舶建造期内提供贷款以分期支付造船厂的造船款。但由于此时船舶仍为造船厂所有,船舶购买方并不拥有船舶,无法向银行方提供抵押,因此银行在建造期主要面临的是船东弃船的风险,即买方不履行造船合同项下购买船只的义务和造船厂违约的风险,即无法按时完成船舶建造和交付。针对上述法律风险,银行可主要通过构筑以下担保措施进行规避。
(1)建造合同权益转让。银行可要求船东将建造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银行方,在船东弃船时,银行可以买方的身份继续履行原建造合同,在船舶建造完成时出售船舶等。
(2)退款保函权益转让。为担保船厂在造船合同项下的造船义务,船东一般会要求船厂出具银行退款保函。银行方应要求借款人转让该项权益,一旦造船厂违约时,银行方可直接要求保函签发行履行保函义务,以偿还已经提取的贷款。
2.2 船舶运营期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对策
2.2.1 船舶运营期的主要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船舶的运营能力风险。
船舶完成建造交付于船东后,一般船东会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取租金,船东获取租约的能力、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能力以及租船的价格、期限、交船的条件等对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至关重要。对此,银行方除了需考察承租人的财务表现和运营能力、拟聘用的船舶管理公司的资质和水平等事项外还可要求租赁双方在租约中增加如“照付不议”条款、承租人不得停租条款等,以保障贷款还款现金流的稳定。
(2)船舶价值波动风险。
银行方在船舶融资中主要的担保资产是船舶本身,因此船舶的转售价值能否覆盖违约贷款本息对贷款的回收十分重要。但是航运市场波动非常大,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各国对煤、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需求下降。远洋运输的运力在2009年经历疯狂扩张之后,目前已经严重过剩。BDI指数(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从历史高点11440点跌至历史低点290点,截至2018年3月末,BDI指数约1000点,运价仍低于航运企业运营成本(包括财务成本和折旧)。与之相关,船舶价格的上下浮动也很大。银行方应在贷款合同中设置相关条款,一旦船价回落,可要求船东提供相应的补充担保措施。
(3)船舶运营风险。
船舶运营风险主要包括船舶维持适航状态的风险、发生海上事故及环境污染的风险、船舶被征用风险及税费增加的风险等。对于上述风险,银行可主要通过要求船东或运营方购买保险,合同中约定包税条款、加强贷后管理等方式进行风险覆盖。
2.2.2 船舶运营期担保结构设计
(1)船舶抵押。
作为船舶融资贷款项下最重要的担保方式,银行方在进行抵押操作时,首先应确保抵押权的合法设立。银行方作为抵押权人,应在当地律师的协助下,根据船旗国对于抵押法定形式和登记时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确保抵押权合法设立。其次在银行方同时为同一船东的数艘船舶提供贷款时,可设置交叉担保,要求所有贷款船舶设定交叉抵押或是所有单船公司作为连带债务人,以最大化保护银行方的权益。最后,如前述对船舶价值波动风险的分析,可在合同中设置船舶价值与贷款余额的比率要求及定期评估要求,如估值不能满足最低比率要求,银行方可要求追加担保或提前还款。
(2)租船合同权益转让。
贷款合同的还款机制一般与租船合同租金支付机制相匹配。银行首先应注意租船合同和贷款合同在期限、金额、提还款等方面的匹配问题,并应要求单船公司将其作为船舶的出租人在租约项下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从而在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能够直接获得承租人向借款人支付的租金。在承租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情况下(如承租人为借款人股东),可要求其签订“绝对责任”的租约,以使船东在任何情况均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3)保险权益转让。
如前文所述,船舶在运营中会面临各种事故风险,因此需要通过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银行方首先应关注投保的险种,一般船东或承租人需投保船壳与机械险、保赔险、战争险、抵押权人权益险及抵押权人附加险、船舶收益损失险等。其次银行方应和投保方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完善保险转让相关的手续。
(4)单船公司股权质押。
为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拥有不同的选择以实现其担保价值(如选择出售单船公司而不是执行船舶抵押权),银行方可要求借款人股东提供单船公司股权质押。在借款人实际控制人通过下设多层SPV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可要求多层股权质押。
(5)实际控制人保证。
在集团实际掌握船舶运营情况下,银行方要求单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集团最上层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方可要求设立账户质押,对收入账户资金进行监管,设立征收补偿转让,船舶管理人承诺等。
综上所述,船舶融资贷款作为物品融资的形式之一,与一般的项目融资贷款相比有着特殊的风险,建议银行方结合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和航运市场动向,并根据船东方的信用水平和实力,设计合理融资方案,以保障贷款安全,具体如下。
第一,在评审阶段,建议就项目所涉及的各个风险点和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贷款尽职调查,梳理拟采取的信用结构能否覆盖相应风险。
第二,在合同拟订阶段,在外聘律师的协助下,结合评审阶段已梳理的项目实际风险,制订完善的贷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文本。
第三,在贷后管理阶段,切实要求借款人及相关方履行各项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租金收入按期进入银行方指定的账户,定期进行船舶价值评估,足额投保相应的保险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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