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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处警风险的正确应对

2018-09-10何贵初粱莉

现代世界警察 2018年3期
关键词:警情警力后果

何贵初 粱莉

接处警工作在公安机关各项警务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公安机关面对群众工作的重要窗口之一,也直接代表着警察的形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规定必须进行的“救助”“ 帮助”“查处”的警情,就属于公安机关日常接处警的三大类警情:即求助类、纠纷类、涉案类。为了规范接警处警工作,这些年,从公安部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都制定出公安民警接处警的工作规范,但是在接处警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这样与那样的问题,甚至造成风险后果。本文对现场处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了一些应对方法,期望避免这些风险后果的发生。

(一)优化警力与交通工具的使用,有效解决出警迟缓的难题

近些年来,队伍管理越来越规范,特别是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因此,民警因为主观故意拖拉而造成出警不及时的现象很少了,而出警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是警力调剂问题和交通问题。首先,要解决接警后一时无警可派的问题。目前,要增加基层单位的警力是不大现实的,基层单位特别是派出所应该在现有警力的基础上,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优化警力的使用,保证一旦有警情随时抽得出警力出警。出警必须严格按照出警流程,携带装备器材,接处警登记簿,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处警现场。其次,是出警交通工具问题。现实中,即使有警力及时出警,但是由于没有交通工具,或者有交通工具但是道路拥堵,也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因此,解决出警交通工具问题,应该尽量配齐基层单位的处警车辆,但是处警车辆不能只是小汽车,还应该包括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交通不拥堵的城市区域与道路好的农村地区出警,可以使用速度快的小汽车;交通很拥堵的城市区域与道路不好的农村山区出警,可以使用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总之,要根据出警地点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确保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处警。

(二)明辨警情性质,有针对性处置

公安机关接处警的警情性质大致可分为求助类、纠纷类、涉案类等三大类。民警在到达现场以后,要尽快判明警情的性质。大多数警情的性质是一目了然的,有的则需要现场分析和判断。只有准确地判明警情性质,才能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否则极有可能误时误事,造成被动局面。

第一,面对求助类警情,我们要以为民服务的真心,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解决群众的求助问题。民警赶到现场,求助当事人有生命危险的,要立即进行抢救,必要时通知消防专业抢救人员。在有条件情况下,民警要对求助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求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如果求助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财物,民警应当将其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但是,面对属于民政等其他部门管辖的求助问题,应该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移交处理。

第二,面对纠纷类警情,包括交通事故纠纷和其他各类民事纠纷。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能够现场调解的尽量调解完毕,并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如果是经济合同纠纷、经济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到现场调解。在有关部门人员赶到现场之前,要控制好现场局面。在有关部门人员来到现场进行调解时,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对于涉案类警情。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现场有受伤人员的,马上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立即报告上级进行查缉。现场民警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好现场。对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先期处置民警应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还要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基本情况。

(三)处警过程要考虑可能發生的各种意外,避免出现后果

在处警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迅速果断处理,主动作为,极力避免意外的发生。特别是处置求助类警情的时候,对救助对象受伤后的情况,要尽可能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避免出现后果。例如,某地民警接到报警,一女孩从某单位宿舍的六楼摔下,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时,这位4岁的女孩外表没有异样,还能说话、行走。由于孩子父母均不在场,现场有围观群众说,孩子没有事,已经有人打电话给她父母了,她父母正赶回来。但是现场民警认为孩子虽然看起来没有事,但毕竟从六楼摔下,为避免意外,民警立即请该单位保卫处一位工作人员陪同,将女孩送至省妇幼医院检查。在途中,女孩开始出现异常反应。到医院后,女孩口腔、鼻孔开始出血,瞳孔也有放大迹象。到医院后据医生检查,小女孩脑部、内脏均有不同程度损伤,伤情较为严重,幸好送得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等孩子父母赶到医院时,孩子的紧急救治已经处理完毕。

在处理这起警情中,民警认真细致,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迅速果断将女孩送往医院,保住了女孩生命,赢得了群众赞誉。反之,如果民警因为孩子表面无恙就一走了之,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小女孩的伤情后果,如果造成小女孩死亡,则应当负一定的责任。如果因为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以及因为执行上级命令导致本警情出现后果的,处警民警不承担责任。因此,民警在处置各类突发警情,尤其是处置坠、跳、溺水、交通事故等警情时,考虑救助对象有可能受伤的情况,即使救助对象表面看起来没有受什么伤,民警仍应该正确履行注意义务,建议其到就近医院进行检查。这是对救助对象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如果经过反复动员,救助对象执意不去,现场民警可叫其在接处警台账上签字注明“不去医院检查,一切后果自行承担”,避免民警在发生后果之后的责任承担。

(四)处警中要注意语言技巧

处警工作最主要手段之一是依靠现场民警的语言表达,民警处警语言表达有技巧,利于处理好警情;反之,有可能使警情更加复杂化,甚至恶化。因此,现场民警处警中要注意语言技巧。

第一,语言要有亲和感。俗语说,好话心头软。一个人听了有亲和感的话,一般是会服软的。纠纷类当事人一般有一腔怒火,有的满腹冤屈,有的理直气壮,有的粗暴蛮横,有的甚至很冲动,民警亲和的调解语言可以缓解当事人这些异常的心态。面对求助类当事人,特别是还身陷险境的当事人,民警用亲和的语言,能够鼓励其信心,配合民警的救助;特别是面对冲动自绝型的当事人,更要用亲和的语言,唤起其理性情绪,放弃非理性的冲动行为。面对涉案类嫌疑人,我们虽然心里愤恨,但如果还没有能够有效控制嫌疑人,必须控制好我们自己的情绪,用缓和的语言,甚至表面亲和的语言,缓解其冲动的情绪,避免其制造违法犯罪后果或者加重后果。

第二,语言要有风趣性。根据处警对象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说一些风趣的话,因为风趣话在诙谐之中含有启示,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面对势不两立的纠纷类当事人,自然得体的风趣话,往往能缓解双方激烈情绪,调节紧张气氛,避免矛盾激化。面对求助类当事人,处警民警风趣的语言,也可能收到好的效果。如一年轻姑娘失恋站在高楼顶要往下跳,赶到楼顶的民警劝了很久没有用。此时有一民警说:“你那么年轻漂亮,再说跳下去,你能保证阎王就一定会接收你吗?”“年轻漂亮”顺耳,特别是“跳下去,你能保证阎王就一定会接收你吗”,此话风趣而又让姑娘深省,意味着跳下去不一定死,那不终身痛苦吗?姑娘心一惊,本能地往后一退,附近监控的民警立即冲上去控制住她。同样,面对涉案类警情,根据具体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民警采取风趣的语言也可能让犯罪嫌疑人缓解冲动的情绪。一个小偷在车站扒窃被执勤民警追赶,眼看跑不掉而用尖刀劫持旁边一姑娘,疯狂叫嚣要执勤民警离开,该民警不知所措。处警民警赶到现场,故作微笑对嫌疑人说,“看你长相面善不像恶人,只要你手一放,马上本性回归”。 嫌疑人一听,两手不由自主地松开了。

第三,避免说“过激话”。有些纠纷类当事人对民警调解不满,不再愿意接受民警调解。如果民警一时气急说,“不接受调解还报警干什么”之类的过激话,肯定会使当事人更加不满,矛盾更僵,甚至扬言投诉。此时,调解民警要心平气和地讲一些能让当事人消气的话,比如“不满意,你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比如仲裁或打官司来解决纠纷,但是只要愿意或今后有需要,我们随时乐意为你提供调解服务,解决问题”。这样,让当事人消气,或许能够接受调解。同样,面对求助类当事人,特别是冲动自绝型的当事人,处警民警如果不经意说了过激话,肯定也会刺激其心理冲动起来,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特别是面对涉案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切勿用呵斥之类的刺激性语言迫其就范,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使其失控而制造违法犯罪后果或者加重违法犯罪后果。

(五)有效控制现场是处警的前提

处置纠纷类警情在人多围观的时候,不能因急于尽快解决问题而轻易评判是非。处置求助特别是酒后求助类警情时,当事人因意识不清或其他原因非常冲动,无事生非或者辱骂,甚至推搡、殴打民警的行为,很容易形成涉案类警情。此时,处置民警要注意调整好自身情绪,保持冷静,尽量回避对方的攻击行为,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照相机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如果出现现场难以控制的情况,势单力薄的现场民警就必须马上报告请求增援。在增援警力赶到之前,现场民警尽力劝缓当事人及亲友的情绪,劝散围观群众。面对在现场已经造成违法犯罪后果的嫌疑人尽量不要进行“迫其投降”的语言刺激,只要嫌疑人不再伤害现场群众,更不宜盲目夺其凶器,而应该好言好语缓和嫌疑人的情绪。

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尽快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到辖区派出所处理。面对纠纷类警情要快速抓住双方争执焦点,提出合理建议;不宜在现场调解的纠纷,尽快将双方当事人带至合适地点再行调解。如果现场人多混乱,有失控的可能,要立即布控警力,同时要占据有利地形。城市里的有利地形就是过街天桥和立交桥等。否则现场一旦失控,不法分子有可能从上面往下砸砖头之类的东西,现场民警就会吃亏。另外,对已经造成违法犯罪后果的嫌疑人迫使其放下凶器,如果抗拒不从的就必须立即制服。但要注意在制服嫌疑人时保护自己及在场群众的安全。另外,制服嫌疑人的手段,能夠使用警械制服的就应该使用警械制服,万不得已才使用枪支制服。

(六)处警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三类警情中,处警民警一般在纠纷类警情中受到攻击而负伤牺牲的可能性最大。因为在求助类警情中,求助的当事人身陷困境或险境,面对前来救助的民警会感激,即使没有感激,一般也不会攻击。在涉案类警情中,处警民警只有在制止违法犯罪嫌疑人继续行凶或者逃跑时,才会被攻击,而此时民警容易产生警惕性,被攻击而负伤牺牲的可能性相对就小。在处置纠纷类警情时,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处于激情状态,甚至处在高亢奋状态,憋着一股气,如果遇到调解民警的阻力,其冲动的情绪就会转向调解民警。而另一方面,民警此时容易麻痹大意,认为纠纷双方是普通群众,自己又是来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的,因此,一旦遇到纠纷当事人攻击就难以反应过来,容易造成负伤或牺牲。

一定要提高对处警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危险性的认识,强化自我保护的意识。民警调解纠纷时,不要与纠纷当事人站得太近,应该有一个安全的距离,一旦遇到纠纷当事人的攻击,才有反应的时间与空间。一般来说,与纠纷当事人的距离大概1.5米左右比较合适。当然,也不能为了防备而与纠纷当事人的距离太远,距离远了调解对话的效果就差,特别是如果一方有什么攻击另一方的动作时无法及时制止。特别是当双方或一方特有凶器时,民警更要高度警惕,不要主动出击夺刀,因为民警基本缺乏过硬的夺刀战术技能,很容易被伤害;或者面对涉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只要其不再行凶,自己势单力薄时,不要盲目上前制服,马上报警求援,而后极力缓和其情绪,等到增援警力赶到后一同制服。如果增援警力赶到之前,嫌疑人又行凶,现场民警可用警棍之类的警械打掉其凶器;如果手上没有任何警械或武器,立即拉出腰带用皮带进行抽打;如果携带有枪支,在必要时可用枪支制服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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