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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砺前行的中国环境警察

2018-09-10邢捷

现代世界警察 2018年3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犯罪法治

专家简介:

邢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公安部警务保障专家。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环境法治视野下环境警察制度构建研究》;主持并完成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中警察执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项目《生态法治建设与警察权研究》;主持并进行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环境警察执法机制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论述中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我国环境警察队伍的出现,正是公安机关基于环境警察制度的探索而建立起来的。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成绩斐然,令人振奋。现实中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通常习惯称为环保警察。而在笔者看来,这支队伍应统一称为环境警察。理由有二:一是这支队伍的建立应体现为对生态环境领域的全面综合执法。而环境警察之“环境”,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关于对“环境”的界定,明确列举了环境的要素。这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执法的基本范围,同时也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我国生态监管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二是称环境警察而非环保警察,其意义还在于明确公安机关在国家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与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区别。也即在環境保护的视阈中,警察的作用侧重于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环境犯罪,而非政府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及污染治理等。因此,采用环境警察的称谓更为恰当,并可避免产生歧义。

环境警察是遵循一套完整严格的制度来体现其特有的刚性执法的,即环境警察制度。它是指环境警察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运用警察权对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环境警察的出现是警察执法生态化的体现。它是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以生态科学为依托,将警察权介入生态保护,作为环境保护重要手段之一。即明确警察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本价值取向,并运用专门力量,以环境生态安全和环境生态秩序为保障目标,强化警察机关环境安全保卫职能的趋势与过程。它是生态化理念向警察执法领域渗透与延伸的结果,基本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协助维护环境秩序,对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行为体现刚性执法,以达到环境、经济、社会三者之间协调发展,最终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环境警察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明确其基本角色定位。要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环境犯罪行为实施有效制裁,这对于遏制环境违法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必要时还可运用警察权排除障碍或者防范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从以往来看,我国环境监管中警察权的缺位给我国环境执法带来了问题。在环境警察队伍建立以来,对解决环境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软骨症”有所缓解。但笔者认为,不应盲目夸大环境警察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把它当做解决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同时也要认识到,在我国环境监管中环境警察的作用的确不容小觑。此外,从我国环境司法角度来看,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立案侦查是公诉与审判的基础,也是整个司法程序的起始与源头。环境犯罪的侦查是环境刑事司法程序启动的第一步,处于最“上游”。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复杂性,对案件的侦查也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或专门性知识。伴随环境司法审判的专门化,环境犯罪侦查的专门化也必然纳入人们的视线,成为环境司法改革与创新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安全与秩序乃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社会进步乃至国家存亡的重要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更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环境警察必将在国家环境治理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力军、生态环境安全的压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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