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2018-09-10国红
国红
摘 要: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其中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章节中,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的认同。本文研究分析了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属性,明确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的合理性,提出个人信息需要独立保护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属性;完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在救济手段上,侧重于刑事惩罚和行政管理,对民事确权和民事归责方面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民法总则》出台之前,民法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是将其纳入到隐私权的范围来规制的。针对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一些学者明确主张个人信息权区别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在权利属性、权利内容上与隐私权也大相径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独立出来,对其进行不同于隐私权的规定。《民法总则》的出台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专门作出了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为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对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体现。
二、个人信息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的区别
(1)隐私权说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为:第一,从其范围上来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有交叉的部分,但不完全相同。属于个人私密领域的个人信息,应当归入隐私权的范畴,但像电话号码等信息,归入隐私权就很不恰当。第二,从其内容上看,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主要是控制与利用,而对于隐私权多在于对私密信息的保护。第三,从其保护方式上看,通常以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害隐私权的对价,而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既可以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财产损害赔偿作为侵权的对价。
(2)财产权说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萨缪尔森等不少欧美学者主张以财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但也有不少学者反对此观点,个人信息虽然具有财产利益,但这并不是专属于财产权的特征,有财产利益不等于就是财产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也越发明显,但并不能因此就可以将其纳入财产权的范畴。此外,虽然知识产权中包含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个人信息权不属于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不是智力成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伴随着自然人的出生而存在的,个人信息权包含着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应当归属于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
(3)独立人格权说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化。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既包括人格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同时具有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个人信息权一方面具有消极防御的功能,当个人信息被不正当泄露、利用时,信息主体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救济措施等;另一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不正当公开、泄露等,会直接干扰到个人生活的相對安宁,是对个人享有的私益的极大的破坏。信息主体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处分,并有权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妨害,此种权利构造,与物权以及名誉权等人格权一样,均属于民法中的对世权。
综上所述,隐私权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内涵、范围、保护形式等方面均表现出独有特点,隐私权已不能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另外,个人信息权也不是财产权,财产权说没有将财产利益与财产权相区别。所以,独立人格权说,既与个人信息权具有的内在属性相一致,也符合个人信息权的本质特征,应当将个人信息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三、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独立保护的完善建议
(1)采用统一的个人信息立法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首先,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民事法律少之又少,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法方面的基础,采用统一的个人信息立法模式有利于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体系;其次,统一立法模式适应我国发展的需求,采用统一立法模式,有利于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加明朗的把握,也有利于执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再次,分散的单行立法会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的散乱,所以,应当构建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来统领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后,统一立法模式可以界定个人信息权的属性,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财产权属性的一体化保护。
(2)《民法总则》应对个人信息权进行具体规定
在今后对《民法总则》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该当详细确立个人信息权,将其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与生命权、健康权等进行同等保护。另外,为了防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控制与利用的权利。
(3)在未来的民法典分则中对个人信息进行细化规定
在将来的民法典分则设立中,需要将人格权法独立设置成篇,对个人信息进一步进行全面的细致化规定。另外,个人信息不同于数据信息,其可以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的身份,包含着重要的人格利益,不能完全直接由财产权的保护方法对其提供保护。此外,将来的人格法权编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权利确认时,确立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最重要的一步,确立个人信息权应当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还应对个人信息的内涵等进行规定。所以,应通过立法构建人格权法编来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体系下,明确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属性,不但与人格权法不断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呼应,又能解决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与其它民事权利互相混淆的问题。在未来民法典的编撰中,也应以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为基点,逐步建构、完善以个人信息权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08-120.
[3]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