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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

2018-09-10曲成斌

中国商论 2018年32期
关键词: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

曲成斌

摘 要:隨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市场逐渐繁荣,商品贸易往来也呈现井喷的态势向前发展。为了进一步保障商品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民商法,对交易环节进行保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逐渐加快,民商法从提出到确立再到完善也经历了相当漫长的一个过程,并且已经能够对商品交易安全起到明确的保护作用。本文主要研究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 交易安全 保护

中图分类号: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1(b)-173-03

民商法是我国庞大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对居民正常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财产进行保护和维护。民商法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企业商业法律的推进,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还能监督社会福利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但是与其他法律体系有差异的是,民商法的推行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民商业贸易的交易安全,不仅能够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促进社会公平,为经济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同时,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以及交易中的不同需求,会作出适当调整,以满足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各项权益。

1 交易安全的基本定义

1.1 交易安全说到底也就是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在交易安全中,交易指的是享有对财产转移和划定的权利,并能履行与财产相关的义务,这些行为基本都是有偿性的法律行动。笔者以交易发生的全过程为基本判断标准,想要确保交易成立,就应该保证后续履约行为和持续行为的合法性;以交易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整个商品交易过程就是债权行为、买卖行为和租赁行为的综合,其中不包括遗产继承和赠送等行为。安全,则是在于交易过程的连续性和合法性。基于此,交易安全主要就是公民将财产进行转移并针对财产的权利义务,以确定交易过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人也就是公民的自身安全并不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其本身还存在一定不足。

1.2 交易安全是一种动态化的安全形式

与静态安全相反,动态安全是民商法中的基本概念,动态安全形式中也包含一些静态安全形式。其中,静态的安全形式应该是能够保障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动态的安全则主要保障了交易人的后续利益,也就是交易过后的各种利益,民商法会对公民应取得的权益实施保护。

1.3 交易安全的保护对象相对具体

交易人想要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是需要一定前提的,主要包括在交易过程中的善意并无过失者。因此,交易人需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稳定性并保障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其中无过失和善意行为是两种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因素。其中,善意包括保证交易人思想和行为的端正,交易目标要明确具体,不能做任何损人利己的事情,而且善意还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一旦有任何风险要敢于承担损失。无过失就要求交易人的历史交易中没有任何不良记录,一旦存在非诚信交易记录,信息系统就会自然识别,导致交易失去稳定性和合法性。

2 交易安全自身的价值研究

2.1 经济效益

公民在实际实施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为了能够有效防止意外风险的发生,需要在正式交易之前,对自身的损益情况作出明确调查,了解各项交易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实际操作。但是,一旦交易人为了调查自己交易的信息,而破坏了其他交易者的权益,甚至影响交易进度,就会导致自身的信誉受损,日后再想交易就会受限。因此,为了能够有效保障交易人的交易安全,公民也就是交易人个体应该尽量缩短交易信息查询和审核的时间,在交易之前应该了解所交易商品的准确信息,从而有效降低交易过程和审核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这样才能在交易过后得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从而维护整个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2.2 秩序

从交易过程的性质上来看,交易人自身的安全,或多好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行为的准确性,甚至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许多交易人汇集在一起,就会影响整体的交易局面,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整体链条。通过民商法的确立,可以将这个链条加以整合,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新的随意性影响交易安全,从而保证交易过程更加稳定和谐。由此可见,交易安全所涉及的并不仅仅只是个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与此同时更要考量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因素,一旦发现要立即排除。在这个交易的系统中,各环节和各要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交易流程的安全性。

2.3 公正

公正性在交易安全中是平衡利益的一种象征,能够对交易人的行为和思想进行约束和引导。交易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双方甚至是多方的权益,可以维护交易市场的平衡和长足发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平衡,首先就是因为相关法律如民商法在其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其次就是交易人素质水平相对较高,心理状态调节得也比较好,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无论发生什么问题都能平静接受。

3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分析

3.1 强制主义

这里所谓的强制主义,一般也称为要式主义,是指相关部门利用法律等有效手段对交易行为和商法关系进行控制和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关部门通过设置强制性规范措施,能够有效并直接指导交易关系,其中不仅包括商户登记、商业账簿等,还包括禁止商业垄断以及恶性竞争等;第二,对各类票据进行转载和登记,调整破产后的商业流程。通过对这些交易活动和商业活动进行强制和管理,不仅能够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能稳定市场秩序,满足经济社会的资源整合。除此之外,民商法除了私法责任制以外,还逐步形成了多种责任制并存的法律调度机制,例如,在企业中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同时,还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构,防止一切诈骗行为的发生。在证券交易中,这种强制职能也会被凸显出来,表现为追究不法行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2 公示主義

公示主义主要是指交易主体对交易事实以及各类告示提供相应的法律诉求。尤其在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很多交易者都需要在交易之前就获得必要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提升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和有序性。同时,为了有效节省交易成本和交易环节,交易者需要将与商事有关的事项公式出来,具体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登记的公示,也就是企业成立、途中变更以及后续注销的时间等;其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等;最后是企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说明,通过登记和公示等步骤,使相关部门掌握该企业的财务经济状况,以为交易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依据。

3.3 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者外观行为为基本的测定标准,考量其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结果。通常在大多数法律行为中,外观的表示和内心的思想表达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入交易人的行为和思想表达不一致,就会影响交易安全及其稳定性,甚至会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破坏。但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交易人的思想意识进行管制,只监管了一些外观表现,其中包括股东的任命形式、商法上的登记关系以及字号的借用责任等,这些都是外观意义上的交易安全形式。

3.4 严格责任主义

严格责任主义是指民商法对交易过程中所有当事人设定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代化的商品交易活动,其影响范围和涉及面积都很大,再加上涉及的人和资金较多,还要依赖部分负责人和责任人,如果法律条文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规定,就会产生部分损失,妨碍交易安全。

具体表现为:首先应该实行必要的连带责任,法律上的债务如果过多,或是涉及多个债务人,就应该采取分担责任的形式。民商法中就应该采取连带责任,例如,企业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或是公司董事和经理发生越权行为,也需要其他股东承担其他的连带责任。证券交易和发行人员所发生的过失需要与证券公司的经理和监事共同承担,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其次,无过失责任,民法对责任的解释一般都是过失责任,但是商法则不同,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例如,企业对懂事和经理人的行为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合伙公司需要对合伙人的行为负责;运输行业,包括轮船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等,需要对旅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负责。最重要的是,保险人需要对投保客户和相关理财客户的财产安全负责。

4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所在

首先,在交易过程中适用民商法,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贸易双方的权利。如果任意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的欺诈行为,受害方就可以根据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对实施欺诈的主体进行控诉,使其承担必要的惩罚,从而保障交易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具有公平性。在经济市场中,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都可以通过货币的形式来表现,但是由于货币也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交易过程也具有潜在风险。但是民商法的介入,对这类现象进行了硬指标处理,为交易主体带来了福利。

最后,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中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具体来讲,市场中的商品在被交易之前,会被要求检验其质量是否合格。但是由于当前检验水平有限,一些残次品也会在市场中流通,这就加大了买方的风险。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交易情况下,买方为了节省流通环节和时间等,在没有检验的情况下就随意地接受了商品,承担了巨大风险。但是通过民商法的应用,可以全面保障买方的利益,一旦商品出现问题,会将风险分担给其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从而为交易的个体或组织提供更为安全放心的交易环境。

5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和具体表现

5.1 存在的不足

首先,没有对交易安全进行全面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的商法中确实存在一些条例对交易安全作出了保护,但是这些制度在执行上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当前我国所使用的民商法体系,还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条文对交易人、交易流程以及交易安全等作出规定,法律制度还相对不够健全。同时,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也没有对这些制度和行为进行判断,保护前景和保护范围还不够完善。

其次,当前还存在很多违背交易安全的行为。很多交易人在实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或是为了让自己所处的地位更具优势,常常会模糊交易信息,阻断交易对方的信息获取渠道或是直接提供交易对方假信息,这样不仅影响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甚至也危害了整个交易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进行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公章处空白则证明业务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

5.2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首先,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公示主义。主要就是指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从事民商事的企业和单位,需要将利益关系和利害关系告知给交易方,并告知其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能够进一步强化交易保护的力度,从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通常来讲,当前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在实际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始终以民商事登记作为基本出发点,并能够严格按照基本流程和规章制度做好各项民商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民商法在此过程中始终承担着强化公信力的效果,方便监管交易方和部分商事从业组织。但是目前很多民商事在登记的过程中,其公示效力已经完全无法满足民商事登记效力的基准,使得后期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不科学和不合理的现象,因此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交易保护效果,为交易市场的发展带来隐患。

其次,民商法中的强制主义。民商法是我国庞大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分支,因此它也和其他法律系统一样,具有强制性和即时性的特点,强制性也成为满足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成效的有力保障。因为民商法的强制性能够对交易方的交易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各方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触犯法律的行为,就会按照民商法中的条例对其进行惩罚,轻则处以一定的物质惩罚,重则可能会要求相关责任人公示,面临严重的牢狱之灾。在此过程中,政府主要承担宏观控制的角色,政府行为对交易行为进行干预也是民商法的另一种体现。尤其是在证券和保险业务的交易中,在对其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始终发挥强制性作用,保证交易双方的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以此确保整个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有序性。

最后,民商法中外观主义。这里所提到的外观主义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与票据有关的内容,要保证其中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强制性有共同的地方,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它却需要依赖法律效应,对贸易的主体和交易的主体进行确立和维护,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如《票据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要求票据中一切与权益有关的事务,都要严格根据法律和票据中呈现的内容处理。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应该一板一眼地按照票据上的内容处理一切交易工作,其权利和义务也需要按照相关内容严密执行,这不仅是维护交易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提升交易市场稳定性,维护民商法执行效果的重要举措。

6 结语

随着我国贸易往来需求的骤增,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民商法的提出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能够为商事贸易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重视民商法中外观主义、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在推动贸易安全的同时,提升民商法的执行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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